一、民事抗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抗訴條件有:(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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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流程:刑事抗訴流程[朗讀]
1、以書面形式,即人民檢察院應當製作抗訴書.2、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3、在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抗訴書的同時,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
第一,再審程序,學理上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覆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並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民事再審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該程序強調無論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只要有錯誤即應通過再審制度加以糾正,貫徹了我們國家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事實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第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必須依法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抗訴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一)立案審查(二)決定提出抗訴(三)製作抗訴書(四)派員出席法庭。
做出判決、裁定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判決、裁定不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卷後認為確需抗訴的,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縣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案卷後認為確需抗訴的,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