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的通知1998/05/11高檢發釋字(1998)1號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檢察院立案條件:檢察院立案意味著什麼[朗讀]
立案條件,是指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得以成立並進入訴訟程序所必需具備的法定要件.(一)有犯罪事實;(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對於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只要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就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即使已經立案的,也應當撤銷案件。
具體案件的不同,其受理部門也不一樣,比如公訴案件一般由檢察院自行辦理.貪污、瀆職之類的由反貪局、反瀆職侵權局受理.可以去檢察院大廳找內勤辦公室.寫個情況說明給他們看,他們會告訴所寫案子具體由哪個部門接手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或者收養關係的;(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離婚案件不服判決的話,不能到檢察院抗訴,而是要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①有犯罪事實存在.②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單袱廁惶丿耗搽同敞括被告人已經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