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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解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朗讀]
只要不是即時結清的、一次的民事行為,都可以附解除條件.如租賃.買賣合同也可以附條件解除.但即時結清(如商場購物),則不存在附解除條件的問題。
在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後,解除權人應當就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合同擇其一行使.若解除權人又要求相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解除權,該解除權消滅。
未滿足解除條件,則民事法律行為仍然存續啊!
舉例說明吧ab簽訂2011年10月1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那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ab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終止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那這就是附終期的合同,這種合同很常見.ab簽訂一份借用合同,約定a出國的兒子回來之後該借用合同就失效,這就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為a的兒子不一定哪天回來,所以,這個叫做條件,而不叫做終期.ab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如果a出國的兒子回來,那該合同自兒子回來日生效,這就叫延緩條件。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關係自動解除,條件不成就效的民事法律關係繼續有效.比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甲乙約定當甲出國在外的兒子回來時,乙就得搬出租賃屋,租賃合同終止.甲乙簽訂勞動合同,甲為用人單位,乙為在校大學生.甲乙約定乙在校期間考上研究生的時候勞動合同解除,如果沒考上,乙要按照合同約定日期準時到崗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