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退出現役的是12月.其他情況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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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病退條件[朗讀]
對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一是政治待遇上,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退休幹部的規定執行,中央和地方黨政機關發至地、縣級的有關文件,應當發給軍隊離退休。
如果是因病退,必須要符合相應的病退條件,相關的標準在網上都能查到.這裡只說說病退的待遇.(1)從批准病退的下月起,執行退休工資,退休工資是按照比例發放的,軍齡不滿20年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發放,軍齡每增加一年,增加1個百分點,榮立個人三等功的,增加5%,榮立個人二等功的,增加10%,但是最多不能超過100%;同時停止住房補貼和工作性補貼;(2)當年批准退休,第二年審定,第三年移交地方;(3)退休軍官和士兵,都要移交地地方民政局,從移交後的第二年1月,工資由地方發放,發放工作時,會有交通費、水電暖補貼、書報費等,醫療按照當地公務員的標準執行,參加指定的黨組織活動,並且過節還會有慰問。
部隊退休:1、師職以上幹部;2、團職以上滿三十年的;3、六級以上因公、因戰傷殘或四級以上病殘的。
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