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程序房地產熱過後,政府加強了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其中重要的控制措施是嚴把房地產市場的龍頭———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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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出讓條件:政府土地出讓前提條件[朗讀]
1、受讓該宗土地前,進行土地登記時,登記為工業用地是符合規劃的,不然無法登記.所以轉讓後不符合規劃是規劃調整造成的.2、使用權已經轉到你的名下,土地已經出讓,出讓金也交付,整個交易過程已經完成.該宗土地已經進入土地的二級市場,不應該套用一級市場土地出讓的招拍掛程序.3、因為改變土地用途而導致的土地增值,需要補交增值部分價款,具體價格需要進行土地估價,而不是招拍掛.4、建議聯繫政府辦公廳,或者發改委及其他負責招商引資的部門,聯繫此事,要求合理解決因規劃調整導致的用途變更。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
土地掛牌出讓適用範圍: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一)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二)原經劃撥,因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