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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費用:土地取得成本包括[朗讀]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的區別:1.土地取得成本就是開發商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土地的價格,比如120萬/畝.土地取得成本是取得開發用地所需的費用、稅金等.在完善的市場經濟下,土地取得成本一般是由購置土地的價款和在購置時應由開發商(買方)繳納的稅費構成.2.土地開發成本指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建設費,包括開發區內的供水、供電、排洪、排污、供氣、通訊及道路建設費用,這些費用按開發單位價目成本總額包括以下幾種,歸集並計算出單項總造價後,按土地開發受益面積平攤到土地開發成本中去。
土地取得費是國家徵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由於與被征地原有收益有關,故可認為其中包含一定的級差地租.以上內容由安通廠房網整理提供。
土取本發商通招、拍、掛等式取土價格比120萬/畝土取本取發用所需費用、稅金等完善市場經濟土取本般由購置土價款購置應由發商(買)繳納稅費構目前情況土取本構根。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占用補償、青苗補償、重新測繪費用等,應當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科目;租入土地而支付的費用,應當分期攤銷。
一、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