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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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遺囑:附條件遺囑範文[朗讀]
一、立遺囑人應意識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不能處分他人財產或非法財產.三、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
1、附條件生效的遺囑,條件沒成立時:則遺囑成立,但無效力.2、等到附條件成立時,遺囑生效。
當然可以附條件,如遺贈扶養協議,附條件的遺贈等等.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這是附條件的遺囑繼承的法律依據.當然,此條件不得具有人身性質,如不得訂立死後收養條款等;也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與公序良俗。
附期限法律行為甄別附條件與附期限很重要的一點是前者必然實現,只是時間問題;而後者只是"可能實現".顯然,被繼承人必然會死亡(生理正常現象).所以是附期限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