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婚姻成就的條件與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就是成就婚姻關係的實質性條件或要件.不符合結婚條件或違反禁止性規定的,不屬於合法婚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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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婚姻成立的條件:簡述可撤銷婚姻及其原因[朗讀]
核心內容: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
一、結婚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⑴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到達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⑶符合一夫一妻制,雙方均無重婚行為.⑷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⑸無禁止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為要件,不承認事實婚姻,登記後即告成立,但近親結婚,法律規定的某些不能結婚的疾病,即使結婚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