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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條件:屍檢的鑑定要求有哪些[朗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首先要有紮實的基礎:系統解剖、局部解剖是基本,病理學、診斷學等臨床醫學要掌到了現場要根據現場情況及體表徵象有一個初步判斷,再根據屍檢的進一步情況逐一。
前邊兩位都回答了,基本就是這樣的情況.你想像的法醫是電視劇里或者小說里參與刑事案件偵破的法醫吧,那就是得在公安,你的身高確實不夠.檢察院可以,對身高沒要求,但是檢察院就是做在監獄什麼的死亡的屍檢,清閒一點.也可能做一些活體檢驗,損傷和傷殘評定.法院基本上不要法醫了.社會鑑定機構,我想也不是你想像的法醫.負責任地勸你,別學法醫.我是法醫專業今年畢業的.沒學之前你可能覺得什麼《鑑證實錄》什麼《女法醫手記》什麼csi什麼什麼的法醫很拉風啊很崇高啊,等你學了就知道那只是文學作品.實際工作太平常太不酷了,工作環境惡劣,相反你能做出的貢獻很少.所以還是沉浸在之前的仰慕里吧,自己別去踐行了?
人員死亡應該屍檢,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做.主要是為了對死亡原因有個科學的判斷.事故屍檢是為了辨別死因,可以由公安部門的法醫做.醫院搶救牽扯醫療方面有專門的醫學鑑定機構.在不解剖情況下只能算是表面檢查,偵查需要就沒有同意和不同意之說了。
有關屍檢的法律規定和責任:《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