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特赦令指出,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根據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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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條件:2019建國70周年特赦[朗讀]
根據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
草案規定只對以下四類罪犯特赦,包括: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3.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其他罪犯不予特赦.望採納。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不能特赦.此次特赦有兩個特點.一是限定為兩類特殊類型罪犯,一類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國成立前或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這是此次特赦對象最為顯著的特徵;一類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罰尚未開始執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並且經過評估認定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經服刑改造了一段時間,二是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