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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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履行的構成條件:實際履行的概念[朗讀]
構成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係存在,但在此並不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也不必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與第三人有代為履行的約定,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如果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第三人主動代為履行債務的應徵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2、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為債務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承諾,或者與債務人訂有代為履行合同債務的協議.3、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債務時,不能以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理由進行抗辯,此時應視為第三人拒絕履行,而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也有認為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1)構成債務不履行的事實.(2)主觀上具有過錯。
可以的.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