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構成的要件: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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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犯罪的故意名詞解釋[朗讀]
你好.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1、一般。
一般累犯是由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一般累犯構成的要件是(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依法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後罪的再犯,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5年以內。
普通累犯的構成條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為:(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罪與後罪均為過失犯罪,或者前罪與後罪之一是過失犯罪,都不能構成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此為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