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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人的條件[朗讀]
一、《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一)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10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
根據我國現行收養法的規定,下列公民和單位可以做送養人:送養人須符合以下條件:1、孤兒的監護人.如果被收養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不過。
孤兒的監護人.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孤兒或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