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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獎章授予條件[朗讀]
解放勳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勳章分一、二、三級;此外,還有設有解放獎章.勳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獎章由國務院批准,國防部長授予。
1955年根據毛澤東的主席令頒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和條例頒發.解放獎章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兩年以上,或雖不滿兩年但因作戰負傷殘廢的連以下人員;還可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一個整排到一個整營起義的有功人員。
授予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一級解放勳章:解放戰爭期間任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
二級解放勳章:期間擔任師級及其相當幹部。
三級解放勳章:期間擔任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
解放獎章被授予其他參加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或不2年但在作戰中負傷致殘的連以下人員。
授予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一級解放勳章:解放戰爭期間任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
二級解放勳章:期間擔任師級及其相當幹部。
三級解放勳章:期間擔任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
解放獎章被授予其他參加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或不2年但在作戰中負傷致殘的連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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