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文件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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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一般納稅人認定500萬[朗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一)認定標準1、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2、增值稅一般納。
首先是規模上的標準:(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稅銷售額大於5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輔導期及預認定轉正式認定)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一、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2.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稅銷售額在上述規定標準以下的下列小規模企業:①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②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3.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實行統一核算,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二、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