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看情況,承兌票據不得背書轉讓,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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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附有條件:保證不得附有條件[朗讀]
錯.因為,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法定記載的事項.除此之外,保證人不得再在票據上記載其他附有條件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保證期限,不得設定停。
商業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因此,在我國的票據法上的保證是不能夠附條件的.因為票據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價證券,如果在票據的保證中可以附加條件,則票據的流通效力將會受到影響,因為持票人無法了解到自己所持有的票據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證,對於持票人的利益是相當不利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票據保證是不能夠附條件的.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保證中附加了條件,並且當事人在票據上進行了票據保證的條件的記載,則可以視為沒有進行過任何有關條件的記載,保證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匯票保證的責任.簡言之,票據保證中,對保證附條件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