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特徵:(1)獨立的社會組織;(2)具有獨立的財產;(3)承擔獨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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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人成立的條件:成立法人具備的條件[朗讀]
具備條件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
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一般對外是法人的象徵,能代表企業進行一切法律活動,其以法人代表身份所為的一切行為視同企業所為,企業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其對內的職權一般以公司的章程規定或企業的股東會的授權獲得.法定代表人應當維護企業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如果有違法行為,違反章程或股東會授權的行為或者故意的、有重大過失的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法人制度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
您好: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