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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核銷的條件:壞賬核銷審批流程[朗讀]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只能採用備抵法.而稅法上,國稅發[2004]82號文《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說明壞賬損失核銷採用的方法,如果以後年度改變核銷方法的,應按規定報送變更原因及企業管理機構的變更決議等.但在實際執行中,納稅人一般不得將壞賬核銷方法由備抵法變更為直接核銷法。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對企業的應收賬款,凡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的壞賬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說明並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評估時,就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原因不充分,情況不清晰,應實地調查了解、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重新舉證,作出說明或進行公證.凡已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無法提供證明資料的,應作出納稅調整.公司內部需要作:董事會決議,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會計上,財會[2002]18號文規定,只要關聯方(債務單位)存在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情況,就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稅法上,84號文第48條規定。
如何確認壞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