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的應收賬款,凡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的壞賬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說明並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評估時,就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原因不充分,情況不清晰,應實地調查了解、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重新舉證,作出說明或進行公證.凡已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無法提供證明資料的,應作出納稅調整.公司內部需要作:董事會決議,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壞賬核銷的條件:壞賬核銷審批流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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