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
《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擴展資料:事實婚姻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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