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你個例題,希望你明白2010年5月6日,a公司以銀行存款5000萬元對b公司進行該項合併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併條件,所得稅稅率為25%,則a公司應確認的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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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合併條件: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稅合併[朗讀]
免稅合併下商譽是不確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如果是由於免稅合併造成臨時性差異就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為了說明是由免稅合併下商譽形成的,所以對應科目是商譽。
結論上來說稱作滿足特殊性處理條件:同時滿足,收購股權不小於50%(一般為控股合併)且股份支付比例不小於85%.以上是稅法對非關聯方之間免稅合併的條件。
免稅合併要求收購企業的股權收購比例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總額85%,如果不符合標準就是應稅合併.應稅合併適用企業股權收購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企業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股權轉讓交易價格一般為公允價值,其與資產凈值的差額及為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的股權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即協議收購價,入賬資產據此進行折舊或攤銷.對企業重組中資產售價高於資產凈值形成的收入,凡是取得貨幣收入的都要當期繳稅,凡是取得收入以非貨幣形式存在的,其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收入會在以後期間以折舊或攤銷的形式在以後逐步調整應納所得稅,形成所得稅暫時差異。
所謂的免稅合併,是指被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併入合併方時,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照原資產負債的賬面成本「轉讓」,不產生轉讓所得,不計算交納所得稅.因此,該些資產負債進入合併方時,應當按照原賬面成作為計稅基礎.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