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捐獻必須是自然人及其直系親屬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家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人體器官捐獻。
名詞解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捐獻執行人將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捐獻給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用於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
捐獻條件。
年滿18周歲-65周歲,願意逝世後無償捐獻器官救治他人。
捐獻器官:
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可以捐獻全部器官,也可以選擇其中一部分,也可以一併捐獻遺體。
對患烈性傳染病(如非典肺炎、霍亂、傷寒等)死亡的以及高度損毀和腐敗的遺體不宜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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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捐獻要求什麼樣的遺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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