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甲、乙類傳染病人的遺體不列入志願捐獻遺體範疇。
遺體捐獻必須是自然人及其直系親屬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家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在遺體捐獻後可以為離世人做一個衣冠冢,用死者的衣冠等物品代替遺體下葬。器官捐獻者完成捐獻後的遺體,由醫院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遺體原貌,對於有遺體捐獻意願的捐獻者,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聯繫接收站接收,對於沒有遺體捐獻意願的捐獻者或不符合接收條件的捐獻者,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 室移交其家屬並協助處理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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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遺體不能捐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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