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
第八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遺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願意捐獻遺體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捐獻人捐獻遺體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填寫登記表並簽字蓋章。登記表應當載明捐獻人的基本情況、捐獻執行人的有關情況及同意執行的意見、遺體接受單位等事項。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及其委託的登記單位是遺體捐獻的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工作時間等。
第十條 捐獻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可以到登記機構登記,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
捐獻人未選擇遺體接受單位的,由當地地方紅十字會確定遺體接受單位。
地方紅十字會委託的登記單位應當定期將遺體捐獻登記情況報告所委託的紅十字會,並由紅十字會及時通報有關遺體接受單位。
登記機構、遺體接受單位及工作人員對登記的事項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條 捐獻人委託並登記的捐獻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近親屬,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獻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
第十二條 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後,捐獻人可以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 省紅十字會統一印製遺體捐獻登記表、捐獻卡和榮譽證書。提倡捐獻人隨身攜帶捐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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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屍體捐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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