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範黨委會議事行為,促進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省、市關於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集團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集團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經理層一起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決定問題。
(二)堅持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幹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後,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徵求董事會、經理層、工會、黨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各方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內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幹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幹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於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視情況邀請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並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綜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記錄並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後可臨時處置,事後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後,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聯席會議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組織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題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幹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複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複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後,由綜合管理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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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朗讀]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範黨委會議事行為,促進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省、市關於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集團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集團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經理層一起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決定問題。
(二)堅持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的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幹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彙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後,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徵求董事會、經理層、工會、黨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各方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內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幹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幹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於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視情況邀請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並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綜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記錄並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後可臨時處置,事後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後,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聯席會議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組織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題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幹部任免等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複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複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後,由綜合管理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嚴格執行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於集團所屬子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集團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集團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經理層一起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決定問題。
(二)堅持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的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幹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彙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後,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徵求董事會、經理層、工會、黨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各方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內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幹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幹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於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視情況邀請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並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綜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記錄並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後可臨時處置,事後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後,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聯席會議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組織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題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幹部任免等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複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複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後,由綜合管理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嚴格執行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於集團所屬子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近日,雲上貴州公司制定印發《黨委會議事規則》,進一步規範黨委會議事程序,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總覽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公司黨委把全國和全省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有關黨委議事的要求寫進了《規則》,強調黨委會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對於「三重一大」等問題要先由黨委會研究討論,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需由黨委事先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然後再由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履行決策程序。《規則》共7章30條內容,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從議事範圍、議題確立、議事程序和規則、議定事項落實、會議資料、檔案管理及責任追究等方面,對黨委會議事決策的內容及程序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司黨委會議事和決策機制。
一是嚴格會議組織召集。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並嚴格實行迴避制度;二是明確會議議事範圍。黨委會討論和決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和學習貫徹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數據局的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度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決定公司黨的建設、幹部職工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等;三是嚴肅會議議事程序。黨委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要充分發表意見,表明個人態度。會議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應到會黨委成員半數為通過。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四是加強決策落實監督。黨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成員對黨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並明確黨委辦公室明確專人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黨委會決策落實。
公司第一屆黨委會自8月29日選舉產生以來,已召開4次黨委會,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堅持會前充分醞釀,會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會議決定後堅決執行的要求,黨委成員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對24項議題進行研究審議,黨委辦公室明確專人對會議進行記錄、錄音,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會議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均做到「一會一檔」整理歸檔,有效推進公司黨委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
公司黨委把全國和全省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有關黨委議事的要求寫進了《規則》,強調黨委會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對於「三重一大」等問題要先由黨委會研究討論,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需由黨委事先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然後再由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履行決策程序。《規則》共7章30條內容,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從議事範圍、議題確立、議事程序和規則、議定事項落實、會議資料、檔案管理及責任追究等方面,對黨委會議事決策的內容及程序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司黨委會議事和決策機制。
一是嚴格會議組織召集。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並嚴格實行迴避制度;二是明確會議議事範圍。黨委會討論和決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和學習貫徹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數據局的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度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決定公司黨的建設、幹部職工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等;三是嚴肅會議議事程序。黨委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要充分發表意見,表明個人態度。會議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應到會黨委成員半數為通過。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四是加強決策落實監督。黨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成員對黨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並明確黨委辦公室明確專人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黨委會決策落實。
公司第一屆黨委會自8月29日選舉產生以來,已召開4次黨委會,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堅持會前充分醞釀,會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會議決定後堅決執行的要求,黨委成員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對24項議題進行研究審議,黨委辦公室明確專人對會議進行記錄、錄音,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會議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均做到「一會一檔」整理歸檔,有效推進公司黨委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範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徵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幹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範圍,不准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範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
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計劃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儘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範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徵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幹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範圍,不准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範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
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計劃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儘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策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充分發揮企業黨委的領導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黨委會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xt中交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及相關組織規則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黨委要堅持黨對企業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堅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在大局下行動,議大事、抓重點,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堅持建班子帶隊伍、管幹部聚人才、抓基層打基礎,領導群眾組織並發揮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業中心工作,把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部署全面落到實處。
第三條 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國有企業中的法定地位,企業黨委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企業其他治理主體要自覺維護這個核心,企業黨委也要積極支持其他治理主體依法行使職權;明確公司黨委會的職權職責和與各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議事範圍和規則流程,落實黨委研究討論是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會研究討論後,再由經理層作出決定的要求,實現公司黨委與各治理主體在體制、機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對接」,實現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統一,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確保 ……此處隱藏5562個字…… 會議時,應委託一名黨委副書記主持。
第十二條 黨委會議題如需進行表決,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未到會黨委委員可以向會議提交書面意見,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三條 黨委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會別、會次、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會議的主要內容和議定事項,由黨群主責部門在會議結束後3日內擬寫完成,呈黨委書記審定簽發。黨委會議紀要一般只發送至黨委委員。如需擴大下發範圍的,需由本次黨委會作出決定,必要時應形成決議、請示、報告等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黨委會應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由參加會議的黨委委員簽署意見。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參會人員應遵守保密紀律,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黨群主責部門應按文書檔案規定辦理黨委會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會議文件的立卷歸檔。上級黨組織可調閱企業黨委會記錄,黨委委員以外的人員查閱黨委會記錄須經黨委書記批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遵照《黨章》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上級黨組織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黨群主責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策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充分發揮企業黨委的領導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黨委會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xt中交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及相關組織規則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黨委要堅持黨對企業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堅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在大局下行動,議大事、抓重點,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堅持建班子帶隊伍、管幹部聚人才、抓基層打基礎,領導群眾組織並發揮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業中心工作,把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部署全面落到實處。
第三條 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國有企業中的法定地位,企業黨委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企業其他治理主體要自覺維護這個核心,企業黨委也要積極支持其他治理主體依法行使職權;明確公司黨委會的職權職責和與各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議事範圍和規則流程,落實黨委研究討論是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會研究討論後,再由經理層作出決定的要求,實現公司黨委與各治理主體在體制、機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對接」,實現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統一,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確保 ……此處隱藏5562個字…… 會議時,應委託一名黨委副書記主持。
第十二條 黨委會議題如需進行表決,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未到會黨委委員可以向會議提交書面意見,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三條 黨委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會別、會次、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會議的主要內容和議定事項,由黨群主責部門在會議結束後3日內擬寫完成,呈黨委書記審定簽發。黨委會議紀要一般只發送至黨委委員。如需擴大下發範圍的,需由本次黨委會作出決定,必要時應形成決議、請示、報告等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黨委會應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由參加會議的黨委委員簽署意見。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參會人員應遵守保密紀律,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黨群主責部門應按文書檔案規定辦理黨委會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會議文件的立卷歸檔。上級黨組織可調閱企業黨委會記錄,黨委委員以外的人員查閱黨委會記錄須經黨委書記批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遵照《黨章》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上級黨組織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黨群主責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