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投資機構的委託,在一定期限內,以保證受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定條件為前提,決定託管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重組或處置方式.2.簽約確定受託資產總額,並確定在受託有效期內,由受託方分段獲得有關資產處置權的價格和方式,最終實現委託資產的法人主體變更.3.受託方按約定條件代理售出受託資產,委託方按契約條款的規定向受託方支付一定的代理費或手續費.4.受託方以接受受託企業全部債務和職工安置為條件,無償受讓有關企業.5.受託方接受債權人的債權委託,並以相應的經營手段使債權人兌現或改變權益,受託方獲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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