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釋義中有這樣一段話,應該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從等額選舉向差額選舉制度發展,是民主建設的重要步驟.正職領導人員實行差額選舉,是一個基本原則.但有時主席團根據黨組織的推薦提名的候選人,代表意見比較一致,提不出能夠與之相當的候選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定要搞差額選舉,則容易流於形式.因此,如果確實提不出差額,也可以等額選舉.但是,決不能理解為願意等額選舉就等額選舉,願意差額選舉就差額選舉.而是一般情況下,應當差額選舉,只有在提出的候選人只有一人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等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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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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