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釋義中有這樣一段話,應該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從等額選舉向差額選舉制度發展,是民主建設的重要步驟.正職領導人員實行差額選舉,是一個基本原則.但有時主席團根據黨組織的推薦提名的候選人,代表意見比較一致,提不出能夠與之相當的候選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定要搞差額選舉,則容易流於形式.因此,如果確實提不出差額,也可以等額選舉.但是,決不能理解為願意等額選舉就等額選舉,願意差額選舉就差額選舉.而是一般情況下,應當差額選舉,只有在提出的候選人只有一人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等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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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額選舉的條件:我國的等額選舉的規定[朗讀]
所謂差額選舉,就是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數多於應選名額的不等額選舉.差額選舉有兩種方式:1)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2)。
評選一般會指定參加評選的條件和範圍,有評選組委會根據條件要求篩除不符合硬性標準的人,留下的一般就是等額選舉的對象,投票的人一般就是對這個範圍進行投票評選。
可以充分考慮當選者結構的合理性,而且在當選人給民眾的一個交代同時也得到法律承認;缺點:一定程度上限制選民的自由選擇,使選民誤以為當選者事先內定,影響其積極性.「當選者結構的合理性」,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結構合理,即要求各階層都有自己的當選者以代表本階層的利益,以體現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例如,一個知識分子和一個農民進行差額選舉,可能當選的是知識分子,但是為了讓農民也能參政議政,代表農民的利益,直接對農民進行等額選舉,就是為了「當選者結構的合理性」。
中國工會章程第十條規定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覆醞釀,充分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如果沒有預選,單純的就是採取等額選舉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