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民訴意見》第68條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公民代理的條件:公民代理最新規定[朗讀]
@my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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