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戶籍人員;2.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3.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4.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證或者暫住證,並在本市連續兩個年度以上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註銷.(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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