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此外,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送養人的條件[朗讀]
@loub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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