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此外,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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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人的條件[朗讀]
一、被收養人的條件有哪些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
一、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
三類人可以作為送養人送養人是指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收養法》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
收養人的條件除了滿足允許的條件,還要排除限制條件,具體如下: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