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間借貸中的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三十一條有明確的規定,可自行查閱,理解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法院判決中支持的未付利息不會超過24%.借貸雙方實際已經支付的利息不超過36%的部分,法院不會判決出借人返還;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借款中如果有複利存在,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的未付利息是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金額.3、借款雙方約定了違約金、逾期利息、律師費、差旅費等其他費用的,因以上內容主要是為了彌補出借方的損失,兼顧懲罰效應,法院最終支持的金額以年利率24%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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