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1、2兩個的案情描述,兩個案件都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一個附期限合同。
@xiaoba18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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