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跟附期限主要的區別有以下兩個:1、本質上的區別:附條件:條件永遠是不確定的,不一定發生.附期限:期限一定到來,或者說某事件一定發生,其實就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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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與附期限:附條件附期限合同案例[朗讀]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copy人百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度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甲父死亡是「附期限」的.「附條件」和「附期限」有幾種區分方法的,簡單的可以從「時期」和「到來」來判斷.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以及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的為條件;時期確定,事實的發生也確定和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的則是期限.就上面的例子來說,就甲會在3個月內與丙結婚而言,甲是否會與丙結婚已經是是不確定的,能否在3個月內成婚更是不確定的,「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因而是「附條件」;但是就甲父死亡而言,雖然甲父不知道何時會死亡,但是甲父死亡是一定的,「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但是兩份協議都應該是「已成立但未生效」。
律師解答:兩者的區別簡單來說就是: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您好,根據1、2兩個的案情描述,兩個案件都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一個附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