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於附條件的合同而言,所附的條件有可能實現也有可能實現不了,因此,合同有可能不生效.而附期限的合同,指經過特定期限就可生效的,期限不會存在無法實現的情形.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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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與附期限:附條件附期限合同案例[朗讀]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裡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並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並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附條件——如果自明天起連續三天北京均是晴天,我就周末送你一個禮物.附期限——我這個月工資到手,就帶你出去happy.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