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動產質押合同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質押擔保的範圍;(五)質物移交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同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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