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式過馬路產生原因。
1、中國人從內心至今對法治觀念淡薄。一人不敢行事,人多了就天生有一種從眾心理,即便違法也心懷驍幸,別人不遭自己也不會遭。法治倫理未融入自己內心,缺乏國民素質的基本認識和認同,只希望別人做到對自己則網開一面。
2、絕大多數的中國人是心裡覺得別人都走了,自己再等的話就一傻帽,就這樣每個人抱著這同一想法就造成了紅綠燈虛設的情景。很多中國人本來就喜歡從眾,而難以堅守自己的道德底線,中國人的公民素質還需提高。
3、小則看是國民素質太低,大則看是國家法制沒有落實,也很難落實所造成.長此以往人民不相信法制,自然心中就沒有法制。
4、我不認同「中國式過馬路」的觀點,這只是少部分人或地區的觀點和存在現象,我們應該看到現代的中國人素質正在逐步提高,我們不能以偏概全。
5、人走得慢,車走得快,紅綠燈給車通過的時間有兩三分鐘,你得站在旁邊吃灰塵和尾氣;而給人過街的時間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過去(年歲大的人是很難的)。況且,過街橫道線要三四百米遠才能有,天橋或地道有長長的上下梯步。這是公共運輸資源上,強勢、弱勢的分配不公。
6、是一種交通意識的缺乏。可以在紅燈人行道口增添「語音提示」行人,既提示、又做到了警告行人的作用。
二、如何破解中國式過馬路陋習。
1、路權衝突的典型表現。
路權,又稱道路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及其相關設施的權利,主要包括通行權、先行權、占有權等內容。在美國,路權被稱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處的優先權,車輛必須避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有優先權的其他通行車輛。」英國將路權表述為「公眾允許在路面上沿著線路通行的權利。」我國台灣地區將路權定義為「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等。
道路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一切交通參與者均有權享用道路上的空間資源及相關交通設施服務。那麼,為了保障交通順暢與安全,所有交通參與者亦都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尊重彼此的路權。因此,路權又被譽為維持交通順暢與維護交通安全的最高概念。一切交通參與者,無論是機動車還是行人,均享有平等的路權。
近年來,機動車數量突飛猛進,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使得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空間不斷受到擠壓,機動車與行人「搶奪」路權的現象屢有發生。尤其是在城市道路交叉口,由於行人和車流的交彙集結、轉向、通過,路權重疊,使得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的路權衝突更為突出。例如:綠燈通行的行人,在人行橫道上被迫避讓右轉彎的機動車;上下班高峰時期人車交匯密集的路口,常常出現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人行橫道上擠成一團的情況,行人在車流的夾縫裡穿流,車輛也在見縫插針地向前挪動,誰也不肯作出讓步;甚至出現了蘭州退休教師在斑馬線上持板磚砸車的「維權自助」。
「中國式過馬路」,實際上就是這種行人與機動車「搶奪」路權的現象,是城市道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路權衝突的典型表現。「湊夠一撥人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無論是法規意識淡薄,還是從眾心理影響,行人撮堆闖紅燈的行為在實際後果上的確對機動車的通行權造成了侵害,最終也不利於交通順暢和交通安全。
2、深層原因在於路權分配。
「中國式過馬路」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過程中,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長期以來未能真正有效實現路權在行人和機動車之間的合理分配。
路權的合理分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理論的重要制度之一,強調各行其道原則和先後通行原則。各行其道原則體現了對交通參與者在道路通行空間資源上的平等利用,即機動車使用者在機動車道上享有通行權,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內享有通行權,機動車、行人如果隨意進入其他道路部分,就侵犯了該道路部分內相關交通參與者的通行權,由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應當由侵權者一方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先後通行原則,實際上是在一定的道路空間範圍內對各方交通參與者先行權內容所作的分配。一般情況下,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享有先行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47條亦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然而,路權的真正實現,還有賴於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科學規劃和道路設施的技術保障以及交通參與者的相互配合等。
3、破解「中國式過馬路」。
「中國式過馬路」固然反映了部分行人集體闖紅燈的陋習,但也凸顯了行人路權的保障和規範問題,同樣應當引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反思。
如何破解「中國式過馬路」?一方面應當充分保障行人享有平等的路權。為行人路權提供立法保障的同時,更應該通過技術手段保障行人路權的有效實現,如注重科學的城市規劃、採用人性化的交通設施、改進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布局、修建更多的行人天橋和地下通道等。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搶黃燈、占人行橫道、亂停車等侵害行人路權的執法力度,減少機動車與行人的路權衝突。
另一方面,也應當合理規範行人路權的行使。撮堆闖紅燈的「中國式過馬路」,本身就是濫用行人路權的不法行為,不僅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危及行人自身安全,也擾亂了交通秩序,大大影響了交通效率。對於這種不法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加強對行人違章闖紅燈的執法力度,充分發揮法規的預防功能,通過法律的嚴肅性來培養行人守法的自覺性。
4、國外各具特色的路口。
法國巴黎十字路口中間不設紅綠燈,目的是為了保證汽車不會因搶線闖入別的車道造成堵車,有些紅綠燈甚至安到了左轉與直行的交接點上。
日本交叉路口設特定音樂,目的是方便盲人過馬路。當允許行人穿行的綠燈亮起時,特定的音樂也響起來,盲人聽到音樂便可過馬路。
瑞典交通「以人為先」,首都斯德哥爾摩的馬路上,交通信號燈設在兩米左右的高處,正好可以與行人目光平視。同時,行人在著急過馬路時可以自行調節紅綠燈,並且信號標誌有幾種文字說明,方便不同國家的人看懂。
英國為了鼓勵公共運輸,讓公交司機遙控紅綠燈。從北部愛丁堡到南部埃克塞特的近50個城鎮的交通路線上,公共汽車司機可以有1年的時間掌管紅綠燈遙控器。他們在抵達交叉路口時,會視情況自主地用紅綠燈遙控器把信號燈轉換成綠色,以確保優先通過。
5、「行人優先」不能濫用。
行人在人行橫道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但是,「行人優先」不代表可以濫用權利,更不是「法不責眾」。違法通行的「優先權」,並不能得到法律的確認,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機動車一方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最大限度保障行人的生命安全,但同時也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僅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因此,行人闖紅燈一旦發生重大交通意外,很難得到全額賠償。
正確行使「行人優先」通行權,尤其應當樹立正確的路權觀念,不僅僅包括主張和維護自己的路權,而且包括尊重和維護其他交通參與者的路權。
1、中國人從內心至今對法治觀念淡薄。一人不敢行事,人多了就天生有一種從眾心理,即便違法也心懷驍幸,別人不遭自己也不會遭。法治倫理未融入自己內心,缺乏國民素質的基本認識和認同,只希望別人做到對自己則網開一面。
2、絕大多數的中國人是心裡覺得別人都走了,自己再等的話就一傻帽,就這樣每個人抱著這同一想法就造成了紅綠燈虛設的情景。很多中國人本來就喜歡從眾,而難以堅守自己的道德底線,中國人的公民素質還需提高。
3、小則看是國民素質太低,大則看是國家法制沒有落實,也很難落實所造成.長此以往人民不相信法制,自然心中就沒有法制。
4、我不認同「中國式過馬路」的觀點,這只是少部分人或地區的觀點和存在現象,我們應該看到現代的中國人素質正在逐步提高,我們不能以偏概全。
5、人走得慢,車走得快,紅綠燈給車通過的時間有兩三分鐘,你得站在旁邊吃灰塵和尾氣;而給人過街的時間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過去(年歲大的人是很難的)。況且,過街橫道線要三四百米遠才能有,天橋或地道有長長的上下梯步。這是公共運輸資源上,強勢、弱勢的分配不公。
6、是一種交通意識的缺乏。可以在紅燈人行道口增添「語音提示」行人,既提示、又做到了警告行人的作用。
二、如何破解中國式過馬路陋習。
1、路權衝突的典型表現。
路權,又稱道路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及其相關設施的權利,主要包括通行權、先行權、占有權等內容。在美國,路權被稱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處的優先權,車輛必須避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有優先權的其他通行車輛。」英國將路權表述為「公眾允許在路面上沿著線路通行的權利。」我國台灣地區將路權定義為「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等。
道路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一切交通參與者均有權享用道路上的空間資源及相關交通設施服務。那麼,為了保障交通順暢與安全,所有交通參與者亦都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尊重彼此的路權。因此,路權又被譽為維持交通順暢與維護交通安全的最高概念。一切交通參與者,無論是機動車還是行人,均享有平等的路權。
近年來,機動車數量突飛猛進,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使得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空間不斷受到擠壓,機動車與行人「搶奪」路權的現象屢有發生。尤其是在城市道路交叉口,由於行人和車流的交彙集結、轉向、通過,路權重疊,使得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的路權衝突更為突出。例如:綠燈通行的行人,在人行橫道上被迫避讓右轉彎的機動車;上下班高峰時期人車交匯密集的路口,常常出現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人行橫道上擠成一團的情況,行人在車流的夾縫裡穿流,車輛也在見縫插針地向前挪動,誰也不肯作出讓步;甚至出現了蘭州退休教師在斑馬線上持板磚砸車的「維權自助」。
「中國式過馬路」,實際上就是這種行人與機動車「搶奪」路權的現象,是城市道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路權衝突的典型表現。「湊夠一撥人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無論是法規意識淡薄,還是從眾心理影響,行人撮堆闖紅燈的行為在實際後果上的確對機動車的通行權造成了侵害,最終也不利於交通順暢和交通安全。
2、深層原因在於路權分配。
「中國式過馬路」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過程中,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長期以來未能真正有效實現路權在行人和機動車之間的合理分配。
路權的合理分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理論的重要制度之一,強調各行其道原則和先後通行原則。各行其道原則體現了對交通參與者在道路通行空間資源上的平等利用,即機動車使用者在機動車道上享有通行權,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內享有通行權,機動車、行人如果隨意進入其他道路部分,就侵犯了該道路部分內相關交通參與者的通行權,由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應當由侵權者一方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先後通行原則,實際上是在一定的道路空間範圍內對各方交通參與者先行權內容所作的分配。一般情況下,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享有先行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47條亦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然而,路權的真正實現,還有賴於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科學規劃和道路設施的技術保障以及交通參與者的相互配合等。
3、破解「中國式過馬路」。
「中國式過馬路」固然反映了部分行人集體闖紅燈的陋習,但也凸顯了行人路權的保障和規範問題,同樣應當引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反思。
如何破解「中國式過馬路」?一方面應當充分保障行人享有平等的路權。為行人路權提供立法保障的同時,更應該通過技術手段保障行人路權的有效實現,如注重科學的城市規劃、採用人性化的交通設施、改進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布局、修建更多的行人天橋和地下通道等。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搶黃燈、占人行橫道、亂停車等侵害行人路權的執法力度,減少機動車與行人的路權衝突。
另一方面,也應當合理規範行人路權的行使。撮堆闖紅燈的「中國式過馬路」,本身就是濫用行人路權的不法行為,不僅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危及行人自身安全,也擾亂了交通秩序,大大影響了交通效率。對於這種不法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加強對行人違章闖紅燈的執法力度,充分發揮法規的預防功能,通過法律的嚴肅性來培養行人守法的自覺性。
4、國外各具特色的路口。
法國巴黎十字路口中間不設紅綠燈,目的是為了保證汽車不會因搶線闖入別的車道造成堵車,有些紅綠燈甚至安到了左轉與直行的交接點上。
日本交叉路口設特定音樂,目的是方便盲人過馬路。當允許行人穿行的綠燈亮起時,特定的音樂也響起來,盲人聽到音樂便可過馬路。
瑞典交通「以人為先」,首都斯德哥爾摩的馬路上,交通信號燈設在兩米左右的高處,正好可以與行人目光平視。同時,行人在著急過馬路時可以自行調節紅綠燈,並且信號標誌有幾種文字說明,方便不同國家的人看懂。
英國為了鼓勵公共運輸,讓公交司機遙控紅綠燈。從北部愛丁堡到南部埃克塞特的近50個城鎮的交通路線上,公共汽車司機可以有1年的時間掌管紅綠燈遙控器。他們在抵達交叉路口時,會視情況自主地用紅綠燈遙控器把信號燈轉換成綠色,以確保優先通過。
5、「行人優先」不能濫用。
行人在人行橫道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但是,「行人優先」不代表可以濫用權利,更不是「法不責眾」。違法通行的「優先權」,並不能得到法律的確認,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機動車一方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最大限度保障行人的生命安全,但同時也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僅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因此,行人闖紅燈一旦發生重大交通意外,很難得到全額賠償。
正確行使「行人優先」通行權,尤其應當樹立正確的路權觀念,不僅僅包括主張和維護自己的路權,而且包括尊重和維護其他交通參與者的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