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張某與女保潔員石某兩人假借做保潔的名義實辦賣淫之事,可惜全毀在酒上,且出了人命案
河南焦作,24歲的張某,醫學專業畢業後,做過2年實習醫生,後在當地國企工作,已結婚生子,家庭幸福。
春節後幾天,妻子回了娘家,張某通過手機「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名為「愛美麗(保潔)」的石某。二人說好,石某為張某打掃衛生,並發生性關係。
第二天下午,石某如約而至,打掃完衛生後,張某向石某轉了600元,作為保潔服務和發生性關係的費用。
隨後,二人進到北臥室,開始喝酒,喝了十幾分鐘後,張某覺得頭暈嘔吐,去廁所後,回到沙發上睡著了。
張某一覺醒來,發現已是晚上八點,看看石某,不知道什麼時候,竟然赤身裸體,躺在張某家的地板上,好像還沒醒酒?
突然,張某想起,事先已與妻子說好,晚上要送幼兒用品回去,一看手機,妻子已經打了好多電話了,張某慌忙起身,準備趕去妻子娘家。
但此時,石某還躺在地板上熟睡,怎麼叫,也叫不醒她?
一個女人,赤身裸體躺自己家,萬一妻子回來咋辦?被別人看到也不會。張某急得團團轉,無計可施。
急於出門的張某,頭腦一熱,將計就計,把裸體的石某拖了出去,放在了家門外的樓道里。
期間,張某也想給石某穿上衣服,但酒後使不上勁兒,妻子又催得緊,索性將石某的衣物、保潔工具等放在她旁邊,自己匆匆走了。
張某騎著電動車,回到了妻子娘家。當天夜裡,他整晚都在擔心,石某沒穿衣服在室外,會不會出事。
但轉念一想,應該不會那麼巧合吧,自己都酒醒這麼久了,石某過一會兒,應該也會醒來,穿好衣服回家吧。
偏偏出事兒了,當時是春節,北方的室外,夜間溫度極低,石某赤身裸體,加上醉酒、出血等因素,次日凌晨,石某被凍致死。
後來,張某聽說石某死亡,主動投案自首。
(來源:山陽區人民法院)。
被害人石某的律師提出,張某大學就讀於醫學專業,也曾做過兩年實習醫生,對人體知識了解更多。
他應預料到,冬天室外低溫,會造成石某死亡,而放任不管,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張某的律師則認為,張某當天也喝了同樣多的酒,他醒酒後,判斷石某也很快會醒來,屬於判斷失誤。
張某並不想別人知道,他與石某的事兒,他並不希望石某死亡,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張某是自首,主動投案,孩子才一歲,家庭條件差但積極賠償,希望能夠緩刑。
區分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對於張某的定罪量刑,影響巨大。
而辨別的關鍵是,張某主觀上,對石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不希望死亡發生,還是放任石某的死亡。
一方面,張某隻是想與石某發生性關係,其與石某並無明顯的矛盾,其心理上,並想此事被別人知曉,更不希望石某死在自家門口。
另一方面,根據案發時的情況,張某在酒醒後,急於去其妻子的娘家,其將石某拖至屋外時,認為石某隨後也會酒醒並穿好衣物離開。
因此,張某在主觀上,是因為過於自信,覺得石某不可能死亡,應認定為過失犯罪。
最終,結合張某系自首,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系初犯等情況。
法院判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河南焦作,24歲的張某,醫學專業畢業後,做過2年實習醫生,後在當地國企工作,已結婚生子,家庭幸福。
春節後幾天,妻子回了娘家,張某通過手機「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名為「愛美麗(保潔)」的石某。二人說好,石某為張某打掃衛生,並發生性關係。
第二天下午,石某如約而至,打掃完衛生後,張某向石某轉了600元,作為保潔服務和發生性關係的費用。
隨後,二人進到北臥室,開始喝酒,喝了十幾分鐘後,張某覺得頭暈嘔吐,去廁所後,回到沙發上睡著了。
張某一覺醒來,發現已是晚上八點,看看石某,不知道什麼時候,竟然赤身裸體,躺在張某家的地板上,好像還沒醒酒?
突然,張某想起,事先已與妻子說好,晚上要送幼兒用品回去,一看手機,妻子已經打了好多電話了,張某慌忙起身,準備趕去妻子娘家。
但此時,石某還躺在地板上熟睡,怎麼叫,也叫不醒她?
一個女人,赤身裸體躺自己家,萬一妻子回來咋辦?被別人看到也不會。張某急得團團轉,無計可施。
急於出門的張某,頭腦一熱,將計就計,把裸體的石某拖了出去,放在了家門外的樓道里。
期間,張某也想給石某穿上衣服,但酒後使不上勁兒,妻子又催得緊,索性將石某的衣物、保潔工具等放在她旁邊,自己匆匆走了。
張某騎著電動車,回到了妻子娘家。當天夜裡,他整晚都在擔心,石某沒穿衣服在室外,會不會出事。
但轉念一想,應該不會那麼巧合吧,自己都酒醒這麼久了,石某過一會兒,應該也會醒來,穿好衣服回家吧。
偏偏出事兒了,當時是春節,北方的室外,夜間溫度極低,石某赤身裸體,加上醉酒、出血等因素,次日凌晨,石某被凍致死。
後來,張某聽說石某死亡,主動投案自首。
(來源:山陽區人民法院)。
被害人石某的律師提出,張某大學就讀於醫學專業,也曾做過兩年實習醫生,對人體知識了解更多。
他應預料到,冬天室外低溫,會造成石某死亡,而放任不管,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張某的律師則認為,張某當天也喝了同樣多的酒,他醒酒後,判斷石某也很快會醒來,屬於判斷失誤。
張某並不想別人知道,他與石某的事兒,他並不希望石某死亡,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張某是自首,主動投案,孩子才一歲,家庭條件差但積極賠償,希望能夠緩刑。
區分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對於張某的定罪量刑,影響巨大。
而辨別的關鍵是,張某主觀上,對石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不希望死亡發生,還是放任石某的死亡。
一方面,張某隻是想與石某發生性關係,其與石某並無明顯的矛盾,其心理上,並想此事被別人知曉,更不希望石某死在自家門口。
另一方面,根據案發時的情況,張某在酒醒後,急於去其妻子的娘家,其將石某拖至屋外時,認為石某隨後也會酒醒並穿好衣物離開。
因此,張某在主觀上,是因為過於自信,覺得石某不可能死亡,應認定為過失犯罪。
最終,結合張某系自首,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系初犯等情況。
法院判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