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大以來,隨著「老虎、蒼蠅」一起打,一些省部級領導幹部,尤其是國家級領導幹部相繼落馬的現象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這些領導幹部的腐化墮落,固然有其自身修養不夠、自我要求放鬆的主觀因素,但客觀上也反映出我們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過程中還存在著薄弱環節。
一、責任主體意識不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賦予責任主體具體的責任內容,而責任內容需要通過責任主體的具體工作才能實現。在實踐中,一些單位存在責任主體不清、責任觀念淡薄的狀況。特別是那些主抓經濟工作的行政幹部、業務幹部,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關係不大,過度地強調抓黨風廉政建設有「不務正業」之嫌,忽視了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之間的互動關係。歸結起來有四種錯誤傾向:一是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紀委的事,與已無關,甚至片面地認為實行責任追究就是搞株連,因而「不想抓」;二是不是從正面去認識反腐敗鬥爭的成果,而是消極地認為腐敗現象日趨嚴重,積重難返,靠建立責任制解決不了什麼問題,信心不足,因而「不願抓」;三是出於自己小集團利益考慮,認為抓早了、抓緊了、抓狠了,單位和個人吃虧,因而「不真抓」;四是一些本應對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幹部,由於不學習不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了解,對如何結合本單位實踐、抓什麼心中無數,因而「不會抓」。以上種種思想認識上的「軟性」,必然導致行動上的「脆弱性」,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內容到形式都不能與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工作緊密結合,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二、責任主體落實「疲軟」。主要在三個環節上存在差距:一是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很難形成良好的實施環境和氛圍。二是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缺乏全過程的監管。三是配套制度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開發區作為組織協調的紀檢監察力量比較單薄,難以保證責任的進一步落實。
三、主體責任追究「虛浮」。表現在主客觀兩個方面:從客觀方面說,責任劃分的複雜性導致責任追究難以執行。從主觀方面說,原則性不強,查處過寬,導致責任追究難以到位。但相比較而言,主觀方面的原則性不強,鬥爭性較差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比如要認定某一不良後果為何地、何人、何時所為,難度很大。而且不良後果往往具有滯後性和隱蔽性,尤其是決策失誤、用人不當的問題。要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應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主體意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首先要提高責任主體的認識,只有認識到位,才能有抓好這項工作的自覺性。要通過學習中央、省委、市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學習國家、省、市等領導同志在歷次紀委全會上的重要講話,深刻理解和掌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大意義和具體內容,認識到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責任主體本身必須承擔和履行的基本職責,自覺地擔負起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負起總攬的責任。從整體上做出反腐敗鬥爭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二是負起決策的責任。對本系統、本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及時認真查處;三是負起協調的責任。對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問題,黨政「一把手」要親自出面協調,為責任制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另外,還要加強對責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傳,利用典型案件進行落實責任制的警示教育,觸及每一位領導幹部的思想靈魂,進而在整體上增強貫徹落實責任制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強化領導責任。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追究,被追究的錯誤必須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範疇;責任追究的對象必須是各級領導幹部;發生的事件必須是與領導幹部職務、權力所產生的責任緊密聯繫的。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目的,在於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負起領導責任,科級以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是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要使領導幹部意識到,並非自身沒事就沒事,作為領導,分工的工作出了事,下屬出了事,自己同樣有事,這樣就可以促使其在約束自己的同時,也管好下屬、親屬和家屬。在追究領導責任時,特別是那些集體研究決定的問題,除主要責任人承擔責任外,班子集體也要總結經驗教訓,並承擔責任。
三、強化考核體系。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涵蓋內容十分廣泛,要保證對責任主體責任制考核的真實全面,就必須對責任內容進行細化,對程序進行規範。在內容上,要確保「三個突出」:突出責任主體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從負總責的角度出發,強調責任主體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崗位職責,提出具體要求;突出體現黨政一把手和班子成員的表率作用;突出對實際工作的指導。為保證檢查考核的真實有效,要注意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設,如評議制度、檢查制度等。特別是檢查制度,要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特別要強化領導幹部個人責任,要求被考核的領導幹部不但要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情況,還要詳細報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內容,逐項登記個人住房、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公務用車,以及是否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擔任職務,是否違規干預插手自己職責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從中收受好處費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必要材料。
四、強化追究程序。責任追究首先由黨的領導班子決定。黨組織形成追究意見後,誰去追究,應根據追究的形式、內容來決定。追究的內容屬於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指定的單位負責實施。需要動用組織措施,免職或調整其職務的,要根據黨委的意圖,由組織人事部門來實施追究;需要動用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實施追究;需要動用法律的,由司法部門實施追究。責任追究的內容不外乎黨紀、政紀、法紀、組織等手段,要根據其責任大小,根據追究後的效果如何來決定。要依據錯誤事實,分清層次,實事求是地採取相應的處理方式。
一、責任主體意識不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賦予責任主體具體的責任內容,而責任內容需要通過責任主體的具體工作才能實現。在實踐中,一些單位存在責任主體不清、責任觀念淡薄的狀況。特別是那些主抓經濟工作的行政幹部、業務幹部,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關係不大,過度地強調抓黨風廉政建設有「不務正業」之嫌,忽視了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之間的互動關係。歸結起來有四種錯誤傾向:一是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紀委的事,與已無關,甚至片面地認為實行責任追究就是搞株連,因而「不想抓」;二是不是從正面去認識反腐敗鬥爭的成果,而是消極地認為腐敗現象日趨嚴重,積重難返,靠建立責任制解決不了什麼問題,信心不足,因而「不願抓」;三是出於自己小集團利益考慮,認為抓早了、抓緊了、抓狠了,單位和個人吃虧,因而「不真抓」;四是一些本應對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幹部,由於不學習不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了解,對如何結合本單位實踐、抓什麼心中無數,因而「不會抓」。以上種種思想認識上的「軟性」,必然導致行動上的「脆弱性」,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內容到形式都不能與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工作緊密結合,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二、責任主體落實「疲軟」。主要在三個環節上存在差距:一是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很難形成良好的實施環境和氛圍。二是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缺乏全過程的監管。三是配套制度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開發區作為組織協調的紀檢監察力量比較單薄,難以保證責任的進一步落實。
三、主體責任追究「虛浮」。表現在主客觀兩個方面:從客觀方面說,責任劃分的複雜性導致責任追究難以執行。從主觀方面說,原則性不強,查處過寬,導致責任追究難以到位。但相比較而言,主觀方面的原則性不強,鬥爭性較差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比如要認定某一不良後果為何地、何人、何時所為,難度很大。而且不良後果往往具有滯後性和隱蔽性,尤其是決策失誤、用人不當的問題。要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應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主體意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首先要提高責任主體的認識,只有認識到位,才能有抓好這項工作的自覺性。要通過學習中央、省委、市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學習國家、省、市等領導同志在歷次紀委全會上的重要講話,深刻理解和掌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大意義和具體內容,認識到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責任主體本身必須承擔和履行的基本職責,自覺地擔負起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負起總攬的責任。從整體上做出反腐敗鬥爭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二是負起決策的責任。對本系統、本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及時認真查處;三是負起協調的責任。對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問題,黨政「一把手」要親自出面協調,為責任制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另外,還要加強對責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傳,利用典型案件進行落實責任制的警示教育,觸及每一位領導幹部的思想靈魂,進而在整體上增強貫徹落實責任制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強化領導責任。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追究,被追究的錯誤必須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範疇;責任追究的對象必須是各級領導幹部;發生的事件必須是與領導幹部職務、權力所產生的責任緊密聯繫的。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目的,在於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負起領導責任,科級以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是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要使領導幹部意識到,並非自身沒事就沒事,作為領導,分工的工作出了事,下屬出了事,自己同樣有事,這樣就可以促使其在約束自己的同時,也管好下屬、親屬和家屬。在追究領導責任時,特別是那些集體研究決定的問題,除主要責任人承擔責任外,班子集體也要總結經驗教訓,並承擔責任。
三、強化考核體系。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涵蓋內容十分廣泛,要保證對責任主體責任制考核的真實全面,就必須對責任內容進行細化,對程序進行規範。在內容上,要確保「三個突出」:突出責任主體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從負總責的角度出發,強調責任主體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崗位職責,提出具體要求;突出體現黨政一把手和班子成員的表率作用;突出對實際工作的指導。為保證檢查考核的真實有效,要注意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設,如評議制度、檢查制度等。特別是檢查制度,要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特別要強化領導幹部個人責任,要求被考核的領導幹部不但要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情況,還要詳細報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內容,逐項登記個人住房、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公務用車,以及是否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擔任職務,是否違規干預插手自己職責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從中收受好處費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必要材料。
四、強化追究程序。責任追究首先由黨的領導班子決定。黨組織形成追究意見後,誰去追究,應根據追究的形式、內容來決定。追究的內容屬於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指定的單位負責實施。需要動用組織措施,免職或調整其職務的,要根據黨委的意圖,由組織人事部門來實施追究;需要動用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實施追究;需要動用法律的,由司法部門實施追究。責任追究的內容不外乎黨紀、政紀、法紀、組織等手段,要根據其責任大小,根據追究後的效果如何來決定。要依據錯誤事實,分清層次,實事求是地採取相應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