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要求,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有力武器,以紀法剛性約束推動問題一項一項整改到位。
當前在實踐運用紀檢監察建議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紀檢監察建議質量不高,製作不規範,對被建議單位的問題把握不准,原因剖析不透,建議理由闡述不充分,提出的措施不具體,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以及紀檢監察建議發出後跟蹤了解、落實和實效評估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削弱了紀檢監察建議的嚴肅性,影響了建議的效果。紀檢監察建議要真正產生效果,建議從以下方面來加強和改進工作。
首先,要健全機制,促進紀檢監察建議規範管理。制發紀檢監察建議要嚴格執行審批制度,紀檢監察建議應由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後,以紀委、監委名義統一編號發出,在業務應用系統中對紀檢監察建議實行統一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監督。定期開展評查和綜合分析,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同時,鑒於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在側重點、對象、目的、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可對其進行分類管理。為增強實效性,筆者建議,下級紀委監委可以將本機關發送的紀檢監察建議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必要時可由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共同開展紀檢監察建議工作。
其次,要立足自身,提高紀檢監察建議的質量。紀檢監察建議能否得到被建議單位重視和採用,是衡量紀檢監察建議工作水平的重要標準。在紀檢監察建議起草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確保提出的問題有事實和黨規黨紀、法律法規根據,提出的建議有針對性、符合實際、可操作。對於紀檢監察建議中涉及的疑難、複雜和專業性較強的問題,主動向相關領域專家諮詢或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確保紀檢監察建議的專業性。對於某一現象某一類型的問題,制發建議不在多,而在精、准、實。筆者建議,可以由案件監督管理室對各業務部門提出的紀檢監察建議情況定期進行匯總,對共性問題進行分析、歸納、研究,確定類案紀檢監察建議課題,協調各業務部門開展類案紀檢監察建議工作,提高紀檢監察建議的質量和效果。要建立建議抄送制度,對一些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項,在向有關單位制發紀檢監察建議的同時,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辦案中發現的地區、行業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在向涉案單位制發紀檢監察建議的同時,抄送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
再次,要動態跟蹤,增強紀檢監察建議的實效。紀檢監察建議絕不是發出去就了事,要緊緊盯住效果,監督落實情況,要讓紀檢監察建議有「剛性」。建立「發送前溝通—發送後跟蹤—逾期回復約談」的流程機制,推動紀檢監察建議落實,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督制度。若被建議單位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及時,可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也可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對在整改工作中弄虛作假欺瞞組織的,嚴肅追究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
一紙建議,關乎監督質效。紀檢監察機關要以「柔」的方式達到「剛」的效果,就必須不斷增強紀檢監察建議的「含金量」,讓每一份紀檢監察建議真正成為「祛病除根」、標本兼治的良方,在強化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中發揮更大作用。
當前在實踐運用紀檢監察建議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紀檢監察建議質量不高,製作不規範,對被建議單位的問題把握不准,原因剖析不透,建議理由闡述不充分,提出的措施不具體,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以及紀檢監察建議發出後跟蹤了解、落實和實效評估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削弱了紀檢監察建議的嚴肅性,影響了建議的效果。紀檢監察建議要真正產生效果,建議從以下方面來加強和改進工作。
首先,要健全機制,促進紀檢監察建議規範管理。制發紀檢監察建議要嚴格執行審批制度,紀檢監察建議應由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後,以紀委、監委名義統一編號發出,在業務應用系統中對紀檢監察建議實行統一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監督。定期開展評查和綜合分析,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同時,鑒於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在側重點、對象、目的、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可對其進行分類管理。為增強實效性,筆者建議,下級紀委監委可以將本機關發送的紀檢監察建議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必要時可由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共同開展紀檢監察建議工作。
其次,要立足自身,提高紀檢監察建議的質量。紀檢監察建議能否得到被建議單位重視和採用,是衡量紀檢監察建議工作水平的重要標準。在紀檢監察建議起草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確保提出的問題有事實和黨規黨紀、法律法規根據,提出的建議有針對性、符合實際、可操作。對於紀檢監察建議中涉及的疑難、複雜和專業性較強的問題,主動向相關領域專家諮詢或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確保紀檢監察建議的專業性。對於某一現象某一類型的問題,制發建議不在多,而在精、准、實。筆者建議,可以由案件監督管理室對各業務部門提出的紀檢監察建議情況定期進行匯總,對共性問題進行分析、歸納、研究,確定類案紀檢監察建議課題,協調各業務部門開展類案紀檢監察建議工作,提高紀檢監察建議的質量和效果。要建立建議抄送制度,對一些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項,在向有關單位制發紀檢監察建議的同時,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辦案中發現的地區、行業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在向涉案單位制發紀檢監察建議的同時,抄送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
再次,要動態跟蹤,增強紀檢監察建議的實效。紀檢監察建議絕不是發出去就了事,要緊緊盯住效果,監督落實情況,要讓紀檢監察建議有「剛性」。建立「發送前溝通—發送後跟蹤—逾期回復約談」的流程機制,推動紀檢監察建議落實,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督制度。若被建議單位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及時,可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也可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對在整改工作中弄虛作假欺瞞組織的,嚴肅追究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
一紙建議,關乎監督質效。紀檢監察機關要以「柔」的方式達到「剛」的效果,就必須不斷增強紀檢監察建議的「含金量」,讓每一份紀檢監察建議真正成為「祛病除根」、標本兼治的良方,在強化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中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