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落實黨委主體責任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針對落實黨委主體責任過程中黨委擔當不力、責任清單不清、考評機制不健全、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必須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五項基本要求為引領,以強化黨委的責任擔當意識為前提,以建立黨委主體責任制度體系為保障,正確認識黨委主體責任的科學內涵,深入分析黨委主體責任落實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理清進一步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思路與對策。
關鍵詞: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擔當意識。
中圖分類號:d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5)09-0010-05。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①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委主體責任的新思想,關鍵是「三個搞清」:一是搞清黨委主體責任的科學內涵;二是搞清落實黨委主體責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是搞清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對策和路徑。這對於全面從嚴治黨、豐富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建理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黨委主體責任的主要內涵
黨委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政治責任。這是作為執政主體的各級黨委分內應該盡到的責任。各級黨委作為執政主體,是「黨要管黨」的管理主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政治責任。如果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在思想上不重視、行動上不認真履行責任,在政治上就是失職、不合格,就要受到應有的處罰。
其二,法定責任。這是《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委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並於2015年6月11日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②落實黨委主體責任既是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的內在要求,也是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根本要求。
其三,首要責任。這是因為各級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是首要的責任承擔者。雖然黨委、紀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等都有責任,但是,相比之下,黨委要負的是首要責任,其他權力主體要負的是次要責任。
其四,直接責任。即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親自抓、直接抓。黨委的主體責任不僅僅是要求黨委書記「獨善其身」,而且規定如果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了問題,黨委領導集體和黨委書記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並不是只有黨委這一個責任主體,而是一個完整的責任體系。主要包括黨委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領導班子中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等。
二、黨委主體責任落實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一些黨委落實主體責任擔當不力。
一是缺乏擔當的精神。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一些黨委領導幹部缺乏責任心,膽小怕事,一旦出了問題,要麼把責任推給上級,要麼把責任推給下級。面對失誤,不敢承擔責任;面對歪風邪氣,不敢堅決鬥爭;遇到問題,不敢理直氣壯往前沖。一些黨委和領導幹部,不能從關係黨的生死存亡的戰略高度去認識黨委主體責任的政治地位和戰略意義,缺乏履行主體責任的自信心、自覺性、主動性。二是缺乏擔當的能力。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一些黨委和領導幹部缺乏擔當能力的典型表現就是,擔當不到位、能力平庸,遇到問題沒有解決的辦法。在從嚴治黨的實踐中,一些幹部沒有真本領,缺乏真功夫,一遇到問題思路就亂,一處理問題就「砸鍋」。特別是在廉政風險防控方面缺乏科學的思路和嚴格的措施,致使黨委主體責任的履行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積極擔當的行動。一些黨委領導幹部,「老好人」思想突出,面對歪風邪氣不敢鬥爭,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對領導幹部疏於教育,疏於管理和監督。對本部門、本系統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風和消極腐敗現象,不敢批評、不敢負責、不願負責的現象相當普遍。有的黨委領導幹部甚至已經明明發現或隱約感覺到一些幹部身上存在著不廉潔的現象,正是因為怕得罪人,不敢及時地提醒、及時地發出警告,甚至眼巴巴地看著一些幹部一步步地滑向腐敗犯罪的深淵。
2.一些黨委的主體責任清單不清。
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是一個完整的責任體系,黨委、黨委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分管領導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對這些責任必須進行科學地分解,制定清晰的責任清單。目前,在黨委主體責任的分解方面,還存在著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責任分解存在照抄照搬的現象。主要表現為有些黨委在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落實主體責任的有關規定時,存在著照搬照抄上級文件等現象,沒有很好地結合本系統、本部門的工作實際。二是對「三個方面」的責任分解不清。主要表現為黨委領導集體的責任、主要領導的責任和分管領導的責任界限不清晰。由於對什麼情況下應該由領導集體承擔責任、什麼情況下由主要領導承擔責任、什麼情況下由分管領導承擔責任等,都沒有很好地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科學劃分,導致在出現問題時因缺乏科學的依據無法進行準確的責任追究?
3.一些黨委的主體責任考評機制不健全。
目前,黨委主體責任考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考核主體單一。許多單位在對黨委主體責任進行考核時,基本上是以上級黨委的考核為主,缺乏「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廣泛的社會評價辦法,這種考核辦法不能形成對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有效的工作壓力。二是考核內容上缺乏有針對性的考核指標。考核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是否履行了主體責任,關鍵是要根據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實際,突出考核的重點環節。如對機關事業單位,應重點考核選人用人制度是否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是否到位;對一些窗口單位,應重點考核為群眾服務的制度是否完善;在行政執法部門,應重點考核維護群眾利益方面是否有完備的措施。但是,在實踐中,在對黨委的主體責任進行考評時,存在考評指標針對性不強、重點不突出、標準不具體等問題。三是考核方式重形式、輕內容。許多地方在對黨委履行主體責任進行考核時,主要採取的是聽彙報、看材料的方式,缺乏對考核對象進行細緻深入的分析評判,對常用的「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述職述廉」等諸多工作環節採取走過場的形式。這樣的考核形式,無法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四是考核結果運用上沒有真正將考核結果與幹部的提拔任用、責任追究掛鈎。一些部門雖然發生了領導幹部腐敗案件、出現了損害群眾利益等不正之風等問題,但是,考核結果並沒有真正與幹部的提拔任用聯繫起來,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職務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4.對主體責任履行不力的黨委責任追究不到位。
在實踐中,對沒有履行好主體責任的黨委進行責任追究時,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責任追究不嚴肅。上級紀檢部門對於落實責任制不力的黨委領導幹部,在進行責任追究時不願動真格,而是以批評教育為主,儘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問責的時候,有的採取「避上就下」「避重就輕」等辦法;有的只是泛泛而談,只見事不見人;有的採取以追究黨委集體責任的方式掩蓋對主要領導個人責任的追究;有的以約談訓誡的方式代替通報批評處理。這些責任追究的方式很難起到警示的作用。二是責任追究缺乏科學的量化標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98年印發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黨委主體責任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方式和警告、嚴重警告、撤職等黨紀處分方式。在什麼情況下採取什麼樣的追究方式,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難以量化,這就使執紀部門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不能保證責任追究的公正性。三是責任追究不能嚴格區分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和黨委領導集體的責任。追究黨委主體責任,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一些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了問題後,往往只注重追究黨委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忽略了對黨委領導集體的責任追究,使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三、進一步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路徑選擇
1.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五項基本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對黨委主體責任提出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乾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二是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三是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四是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五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等。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委主體責任提出的五項基本要求,黨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著力點,要放在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和權力監督制約制度方面,以此推進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
2.強化黨委的責任擔當意識。
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核心就是黨委「一把手」的自覺擔當。黨委要擔當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就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履行好黨委主體責任,敢抓敢管,敢於動真格,遇到問題不逃避、不推諉,對錯誤思想、不正之風敢於不留情面地開展批評和鬥爭,毫不放鬆地抓好乾部教育和監管,該提醒的及時提醒、該糾正的及時糾正、該「亮劍」的及時「亮劍」,多抓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在關鍵時刻猛擊一掌,把腐敗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小問題釀成大案件。把好選人用人關是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關鍵環節。在幹部選拔工作中,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必須發揚勇於擔當的精神,既要注重選拔想幹事、能幹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幹部,同時還要敢於整治「慢作為」的幹部,淘汰「不作為」的幹部,處分「亂作為」的幹部。打鐵先要自身硬。作為一名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必須熱愛黨務工作、精通黨務工作。對待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必須有清晰的思路、有正確的對策措施,決不能出現「拍腦袋決策、拍胸脯擔當、拍大腿後悔」的現象。各級黨委(黨組)書記作為落實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真抓真管真擔當,把抓黨建作為第一政績,時時刻刻地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動擔當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各級黨委及主要領導幹部,在落實主體責任中,不僅要有「想抓」的意識,要有「善抓」的本領,更要有「精抓」的智慧。對黨委主體責任的責任清單要制定精細、準確,保證責任清單層層落到實處,不留空白。
3.建立和完善黨委「主體責任」清單制度。
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必須要進一步細化主體責任內容,讓黨委領導班子主要成員搞清楚哪些是黨委應負的集體責任、哪些是黨委書記要負的第一責任、哪些是分管領導要承擔的領導責任。讓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在思想上深刻地認識到,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不僅僅是黨委「一把手」的事情,黨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都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角」。黨委主體責任的責任清單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黨委的集體責任。具體包括組織領導責任,即黨委應定期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會議,制定廉政和目標要求;思想教育責任,即黨委應積極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黨委對權力監督制約的責任,即黨委要著力健全本系統、本部門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加強對權力運用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群眾利益的責任,即黨委應及時研究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堅決查處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支持和保障紀檢監督機關依紀依法查辦腐敗案件的責任,即黨委對紀檢機關查辦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案件要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檢查落實的責任,即黨委要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結合考核結果進行必要的責任追究。二是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具體包括領導責任,即黨委書記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要做到「四個親自」(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推動工作落實的責任,即黨委書記要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宣傳教育責任,即黨委書記應通過主持中心組學習、主講廉政黨課等形式,加強對班子成員和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廉政教育;黨委書記對下級黨委的監管責任,即黨委書記通過巡視、約談和廉政點評等形式,督促下級黨委領導班子履行好主體責任;做表率的責任,即黨委書記應帶頭接受群眾監督、帶頭公開個人事項,做廉潔從政的表率。三是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具體包括部署和檢查的責任,即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對自己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責任,即指導分管部門研究制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建設,加強風險防控;教育提醒的責任,即對分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廉潔從政教育,發現苗頭性和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早提醒、及早糾正,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監管的責任,即分管領導不僅要管好自己,還要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4.建立和完善黨委「主體責任」考評制度。
在考核內容設計方面,要根據以上所述的黨委集體責任、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責任等責任清單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要結合本系統、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制定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實施辦法。在考核方式創新方面,由於黨委主體責任的傳統考核辦法大多都採取召開述責述廉大會、查閱資料、個別談話、綜合評定、反饋考核情況等步驟,不能對黨委履行責任形成強大的壓力。因此,需要結合現實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創新。一是實行本單位自查自評的考核方式。在進行主體責任考核時,應改變過去由上級領導聽彙報的考核方式,由上級領導部門提出相關要求,先由本單位主動自查,如果對存在的問題自己該發現卻沒有發現,則由黨委主要領導、分管班子成員及下屬單位負責人一起承擔責任。這種考核方式的優點就在於,給單位領導一個主動發現問題、改正錯誤、完善制度的機會。二是實行以問題為導向的考核方式。由上級主管部門,圍繞問題查責任。紀委可以採取發送問詢函、召開專題座談會、向市民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市民對轄區內黨政機關在嚴格黨紀黨規、重大項目保廉、選人用人、工程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問題匯總表。在考核時,檢查組把這些問題作為重點領域進行考核。這種考核方式的優點就是,更容易發現和掌握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存在的問題。三是建立黨委主體責任專項巡視制度。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拓展巡視監督內容,加強對「兩責任、一紀律」的專項巡查,即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和執行組織紀律情況的檢查。中共中央巡視組在2014年的第二輪巡視中,重點對各地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問題進行了巡視,從巡視反饋的情況看,「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成為被巡視對象存在的「常見病」。今後,對黨委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專項巡視將成為一種制度固定下來。此外,還應適當擴大幹部考核的參與主體。除了上級黨委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考核主體外,為了進一步激發黨委領導班子及主要領導履行責任制的動力,還應擴大評價主體,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把群眾對當地黨風廉政建設的評價作為主要參考指標。江西省、四川省都從2014年開始引入社會評價機制,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民意調查,通過網絡平台收集群眾的評價和建議,最後由紀委對年度群眾評價結果進行通報,並對年度群眾評價總分排名靠後的單位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這種辦法有力地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壓力的層層傳導,倒逼各地黨委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廣州、東莞等地邀請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特邀監察員、政風行風督察員和評議團成員,以及廉潔城市建設人民觀察員等參與「三述」(述責、述廉、述德)活動評議,強化社會監督。以上這些地方在擴大黨委主體責任評價主體方面進行的有益探索,值得學習借鑑。
5.建立和完善黨委「主體責任」追究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③要激發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的內在動力,必須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中共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的第四章「責任追究」一節中,列舉了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七種情形,並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從輕、從重處分的幾種情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要保障這些規定得到有力地貫徹落實,必須建立和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一是「一案雙查」責任追究制度。「一案雙查」制度,就是嚴格執行問責機制,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方或部門,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要追究相關黨委領導的責任;既追查黨委的主體責任,又追查紀委的監督責任。2014年,對湖南衡陽賄選案的處理,就是「一案雙查」的典型案例。在這個案件中,既追究了一批受賄者的責任,又追究了賄選案中主要責任人童名謙的責任。雖然沒有發現童名謙貪污受賄的行為,但是,由於在他職責管轄的範圍內發生了重大的賄選腐敗案件,最後,童名謙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也是對黨委主體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制度的一個標誌性案件。根據中紀委的安排和部署,2015年要突出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責任追究。2015年上半年,各省都集中問責了一批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黨委領導集體和領導幹部。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的消息稱:福建省上半年對189名黨員幹部實施「一案雙查」,湖北省、湖南省分別問責了340名、252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領導幹部,河南省217名黨政幹部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受到處分。二是約談提醒制度。約談制度包括一般性約談、警示性約談、誡勉性約談。約談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監督方式,已經被各級紀委廣泛使用,正在成為發揮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方法。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黨委或領導幹部進行嚴格的追究責任,不是非要等到事情發展到比較嚴重的程度才去追究相關責任人,而應該立足於抓早抓小。由上級黨委或紀委領導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情節較輕的黨委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必要的誡勉談話或警示性約談,也是一種責任追究的方式。通過對履行黨委主體責任措施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可能出現問題的部門的黨委及主要領導幹部的約談和提醒,從而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三是公開通報曝光制度。各級紀委應該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責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時公開通報,向社會傳遞和釋放「有權必有責、失職要問責」的強烈信號。2015年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首次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進行了專門通報。2015年以來,各省市的紀檢部門都相繼通報了多批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各級紀委應把這種公開通報形式作為一種制度推廣開來。
注釋。
①本書編寫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頁。
②《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人民日報》2015年6月17日。
③《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95頁。
關鍵詞: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擔當意識。
中圖分類號:d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5)09-0010-05。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①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委主體責任的新思想,關鍵是「三個搞清」:一是搞清黨委主體責任的科學內涵;二是搞清落實黨委主體責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是搞清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對策和路徑。這對於全面從嚴治黨、豐富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建理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黨委主體責任的主要內涵
黨委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政治責任。這是作為執政主體的各級黨委分內應該盡到的責任。各級黨委作為執政主體,是「黨要管黨」的管理主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政治責任。如果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在思想上不重視、行動上不認真履行責任,在政治上就是失職、不合格,就要受到應有的處罰。
其二,法定責任。這是《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委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並於2015年6月11日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②落實黨委主體責任既是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的內在要求,也是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根本要求。
其三,首要責任。這是因為各級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是首要的責任承擔者。雖然黨委、紀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等都有責任,但是,相比之下,黨委要負的是首要責任,其他權力主體要負的是次要責任。
其四,直接責任。即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親自抓、直接抓。黨委的主體責任不僅僅是要求黨委書記「獨善其身」,而且規定如果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了問題,黨委領導集體和黨委書記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並不是只有黨委這一個責任主體,而是一個完整的責任體系。主要包括黨委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領導班子中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等。
二、黨委主體責任落實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一些黨委落實主體責任擔當不力。
一是缺乏擔當的精神。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一些黨委領導幹部缺乏責任心,膽小怕事,一旦出了問題,要麼把責任推給上級,要麼把責任推給下級。面對失誤,不敢承擔責任;面對歪風邪氣,不敢堅決鬥爭;遇到問題,不敢理直氣壯往前沖。一些黨委和領導幹部,不能從關係黨的生死存亡的戰略高度去認識黨委主體責任的政治地位和戰略意義,缺乏履行主體責任的自信心、自覺性、主動性。二是缺乏擔當的能力。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一些黨委和領導幹部缺乏擔當能力的典型表現就是,擔當不到位、能力平庸,遇到問題沒有解決的辦法。在從嚴治黨的實踐中,一些幹部沒有真本領,缺乏真功夫,一遇到問題思路就亂,一處理問題就「砸鍋」。特別是在廉政風險防控方面缺乏科學的思路和嚴格的措施,致使黨委主體責任的履行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積極擔當的行動。一些黨委領導幹部,「老好人」思想突出,面對歪風邪氣不敢鬥爭,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對領導幹部疏於教育,疏於管理和監督。對本部門、本系統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風和消極腐敗現象,不敢批評、不敢負責、不願負責的現象相當普遍。有的黨委領導幹部甚至已經明明發現或隱約感覺到一些幹部身上存在著不廉潔的現象,正是因為怕得罪人,不敢及時地提醒、及時地發出警告,甚至眼巴巴地看著一些幹部一步步地滑向腐敗犯罪的深淵。
2.一些黨委的主體責任清單不清。
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是一個完整的責任體系,黨委、黨委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分管領導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對這些責任必須進行科學地分解,制定清晰的責任清單。目前,在黨委主體責任的分解方面,還存在著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責任分解存在照抄照搬的現象。主要表現為有些黨委在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落實主體責任的有關規定時,存在著照搬照抄上級文件等現象,沒有很好地結合本系統、本部門的工作實際。二是對「三個方面」的責任分解不清。主要表現為黨委領導集體的責任、主要領導的責任和分管領導的責任界限不清晰。由於對什麼情況下應該由領導集體承擔責任、什麼情況下由主要領導承擔責任、什麼情況下由分管領導承擔責任等,都沒有很好地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科學劃分,導致在出現問題時因缺乏科學的依據無法進行準確的責任追究?
3.一些黨委的主體責任考評機制不健全。
目前,黨委主體責任考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考核主體單一。許多單位在對黨委主體責任進行考核時,基本上是以上級黨委的考核為主,缺乏「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廣泛的社會評價辦法,這種考核辦法不能形成對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有效的工作壓力。二是考核內容上缺乏有針對性的考核指標。考核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是否履行了主體責任,關鍵是要根據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實際,突出考核的重點環節。如對機關事業單位,應重點考核選人用人制度是否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是否到位;對一些窗口單位,應重點考核為群眾服務的制度是否完善;在行政執法部門,應重點考核維護群眾利益方面是否有完備的措施。但是,在實踐中,在對黨委的主體責任進行考評時,存在考評指標針對性不強、重點不突出、標準不具體等問題。三是考核方式重形式、輕內容。許多地方在對黨委履行主體責任進行考核時,主要採取的是聽彙報、看材料的方式,缺乏對考核對象進行細緻深入的分析評判,對常用的「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述職述廉」等諸多工作環節採取走過場的形式。這樣的考核形式,無法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四是考核結果運用上沒有真正將考核結果與幹部的提拔任用、責任追究掛鈎。一些部門雖然發生了領導幹部腐敗案件、出現了損害群眾利益等不正之風等問題,但是,考核結果並沒有真正與幹部的提拔任用聯繫起來,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職務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4.對主體責任履行不力的黨委責任追究不到位。
在實踐中,對沒有履行好主體責任的黨委進行責任追究時,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責任追究不嚴肅。上級紀檢部門對於落實責任制不力的黨委領導幹部,在進行責任追究時不願動真格,而是以批評教育為主,儘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問責的時候,有的採取「避上就下」「避重就輕」等辦法;有的只是泛泛而談,只見事不見人;有的採取以追究黨委集體責任的方式掩蓋對主要領導個人責任的追究;有的以約談訓誡的方式代替通報批評處理。這些責任追究的方式很難起到警示的作用。二是責任追究缺乏科學的量化標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98年印發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黨委主體責任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方式和警告、嚴重警告、撤職等黨紀處分方式。在什麼情況下採取什麼樣的追究方式,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難以量化,這就使執紀部門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不能保證責任追究的公正性。三是責任追究不能嚴格區分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和黨委領導集體的責任。追究黨委主體責任,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一些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了問題後,往往只注重追究黨委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忽略了對黨委領導集體的責任追究,使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三、進一步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路徑選擇
1.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五項基本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對黨委主體責任提出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乾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二是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三是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四是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五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等。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委主體責任提出的五項基本要求,黨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著力點,要放在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和權力監督制約制度方面,以此推進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
2.強化黨委的責任擔當意識。
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核心就是黨委「一把手」的自覺擔當。黨委要擔當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就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履行好黨委主體責任,敢抓敢管,敢於動真格,遇到問題不逃避、不推諉,對錯誤思想、不正之風敢於不留情面地開展批評和鬥爭,毫不放鬆地抓好乾部教育和監管,該提醒的及時提醒、該糾正的及時糾正、該「亮劍」的及時「亮劍」,多抓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在關鍵時刻猛擊一掌,把腐敗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小問題釀成大案件。把好選人用人關是落實黨委主體責任的關鍵環節。在幹部選拔工作中,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必須發揚勇於擔當的精神,既要注重選拔想幹事、能幹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幹部,同時還要敢於整治「慢作為」的幹部,淘汰「不作為」的幹部,處分「亂作為」的幹部。打鐵先要自身硬。作為一名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必須熱愛黨務工作、精通黨務工作。對待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必須有清晰的思路、有正確的對策措施,決不能出現「拍腦袋決策、拍胸脯擔當、拍大腿後悔」的現象。各級黨委(黨組)書記作為落實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真抓真管真擔當,把抓黨建作為第一政績,時時刻刻地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動擔當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各級黨委及主要領導幹部,在落實主體責任中,不僅要有「想抓」的意識,要有「善抓」的本領,更要有「精抓」的智慧。對黨委主體責任的責任清單要制定精細、準確,保證責任清單層層落到實處,不留空白。
3.建立和完善黨委「主體責任」清單制度。
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必須要進一步細化主體責任內容,讓黨委領導班子主要成員搞清楚哪些是黨委應負的集體責任、哪些是黨委書記要負的第一責任、哪些是分管領導要承擔的領導責任。讓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在思想上深刻地認識到,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不僅僅是黨委「一把手」的事情,黨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都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角」。黨委主體責任的責任清單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黨委的集體責任。具體包括組織領導責任,即黨委應定期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會議,制定廉政和目標要求;思想教育責任,即黨委應積極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黨委對權力監督制約的責任,即黨委要著力健全本系統、本部門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加強對權力運用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群眾利益的責任,即黨委應及時研究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堅決查處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支持和保障紀檢監督機關依紀依法查辦腐敗案件的責任,即黨委對紀檢機關查辦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案件要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檢查落實的責任,即黨委要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結合考核結果進行必要的責任追究。二是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具體包括領導責任,即黨委書記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要做到「四個親自」(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推動工作落實的責任,即黨委書記要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宣傳教育責任,即黨委書記應通過主持中心組學習、主講廉政黨課等形式,加強對班子成員和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廉政教育;黨委書記對下級黨委的監管責任,即黨委書記通過巡視、約談和廉政點評等形式,督促下級黨委領導班子履行好主體責任;做表率的責任,即黨委書記應帶頭接受群眾監督、帶頭公開個人事項,做廉潔從政的表率。三是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具體包括部署和檢查的責任,即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對自己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責任,即指導分管部門研究制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建設,加強風險防控;教育提醒的責任,即對分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廉潔從政教育,發現苗頭性和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早提醒、及早糾正,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監管的責任,即分管領導不僅要管好自己,還要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4.建立和完善黨委「主體責任」考評制度。
在考核內容設計方面,要根據以上所述的黨委集體責任、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責任等責任清單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要結合本系統、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制定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實施辦法。在考核方式創新方面,由於黨委主體責任的傳統考核辦法大多都採取召開述責述廉大會、查閱資料、個別談話、綜合評定、反饋考核情況等步驟,不能對黨委履行責任形成強大的壓力。因此,需要結合現實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創新。一是實行本單位自查自評的考核方式。在進行主體責任考核時,應改變過去由上級領導聽彙報的考核方式,由上級領導部門提出相關要求,先由本單位主動自查,如果對存在的問題自己該發現卻沒有發現,則由黨委主要領導、分管班子成員及下屬單位負責人一起承擔責任。這種考核方式的優點就在於,給單位領導一個主動發現問題、改正錯誤、完善制度的機會。二是實行以問題為導向的考核方式。由上級主管部門,圍繞問題查責任。紀委可以採取發送問詢函、召開專題座談會、向市民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市民對轄區內黨政機關在嚴格黨紀黨規、重大項目保廉、選人用人、工程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問題匯總表。在考核時,檢查組把這些問題作為重點領域進行考核。這種考核方式的優點就是,更容易發現和掌握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存在的問題。三是建立黨委主體責任專項巡視制度。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拓展巡視監督內容,加強對「兩責任、一紀律」的專項巡查,即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和執行組織紀律情況的檢查。中共中央巡視組在2014年的第二輪巡視中,重點對各地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問題進行了巡視,從巡視反饋的情況看,「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成為被巡視對象存在的「常見病」。今後,對黨委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專項巡視將成為一種制度固定下來。此外,還應適當擴大幹部考核的參與主體。除了上級黨委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考核主體外,為了進一步激發黨委領導班子及主要領導履行責任制的動力,還應擴大評價主體,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把群眾對當地黨風廉政建設的評價作為主要參考指標。江西省、四川省都從2014年開始引入社會評價機制,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民意調查,通過網絡平台收集群眾的評價和建議,最後由紀委對年度群眾評價結果進行通報,並對年度群眾評價總分排名靠後的單位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這種辦法有力地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壓力的層層傳導,倒逼各地黨委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廣州、東莞等地邀請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特邀監察員、政風行風督察員和評議團成員,以及廉潔城市建設人民觀察員等參與「三述」(述責、述廉、述德)活動評議,強化社會監督。以上這些地方在擴大黨委主體責任評價主體方面進行的有益探索,值得學習借鑑。
5.建立和完善黨委「主體責任」追究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③要激發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的內在動力,必須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中共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的第四章「責任追究」一節中,列舉了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七種情形,並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從輕、從重處分的幾種情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要保障這些規定得到有力地貫徹落實,必須建立和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一是「一案雙查」責任追究制度。「一案雙查」制度,就是嚴格執行問責機制,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方或部門,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要追究相關黨委領導的責任;既追查黨委的主體責任,又追查紀委的監督責任。2014年,對湖南衡陽賄選案的處理,就是「一案雙查」的典型案例。在這個案件中,既追究了一批受賄者的責任,又追究了賄選案中主要責任人童名謙的責任。雖然沒有發現童名謙貪污受賄的行為,但是,由於在他職責管轄的範圍內發生了重大的賄選腐敗案件,最後,童名謙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也是對黨委主體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制度的一個標誌性案件。根據中紀委的安排和部署,2015年要突出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責任追究。2015年上半年,各省都集中問責了一批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黨委領導集體和領導幹部。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的消息稱:福建省上半年對189名黨員幹部實施「一案雙查」,湖北省、湖南省分別問責了340名、252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領導幹部,河南省217名黨政幹部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受到處分。二是約談提醒制度。約談制度包括一般性約談、警示性約談、誡勉性約談。約談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監督方式,已經被各級紀委廣泛使用,正在成為發揮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方法。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黨委或領導幹部進行嚴格的追究責任,不是非要等到事情發展到比較嚴重的程度才去追究相關責任人,而應該立足於抓早抓小。由上級黨委或紀委領導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情節較輕的黨委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必要的誡勉談話或警示性約談,也是一種責任追究的方式。通過對履行黨委主體責任措施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可能出現問題的部門的黨委及主要領導幹部的約談和提醒,從而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三是公開通報曝光制度。各級紀委應該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責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時公開通報,向社會傳遞和釋放「有權必有責、失職要問責」的強烈信號。2015年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首次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進行了專門通報。2015年以來,各省市的紀檢部門都相繼通報了多批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各級紀委應把這種公開通報形式作為一種制度推廣開來。
注釋。
①本書編寫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頁。
②《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人民日報》2015年6月17日。
③《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