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於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從2001年開始運作,幾年來,法律援助工作從無到有,已在全市98個鄉鎮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婦聯、殘聯、工會、團委等社會團體及相關部門建立了27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其它法律援助機構為補充的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為維護六盤水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總的來看,六盤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處於不斷完善階段,制約工作發展的困難和問題不少。日前,經過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調研,現針對當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及建議提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不好掌握。《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目前六盤水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然而,實踐中,對沒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會根據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有一些經濟並不困難的人來說,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從而使他們輕易地獲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但卻沒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就導致法律援助資源沒有全部用於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過窄,《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尺度難把握。當前各有關方面對「降低受援門檻、擴大受援面」的呼聲頗高,但是在實踐中,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六條收案範圍的案件卻少之又少。《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雖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收案範圍進行了補充,也列入了一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因此項收案範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往往以案件的社會效果、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和地區的社會穩定等作為考慮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門對援助案件的標準不盡統一,出現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尷尬局面。
(三)經費保障未成制度,「應援盡援」實施困難。由於缺乏法定的約束力,各級政府對於法律援助的撥款額度各不相同,有的區縣僅靠中央法律援助專款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連最起碼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用都不夠。特別是鄉鎮法律援助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這是困擾我市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援助經費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難度。不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援助服務的標準和質量,而且要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達到「應援盡援」更是顯得力不從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協調渠道不夠通暢。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及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群眾收聽收看後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於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時由於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有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常常要涉及政府許多職能部門,而由於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同時又囿於本身職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協調、溝通渠道不夠通暢,難以真正滿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得到免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個鄉鎮雖然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數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還有的至今在編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員情況,要切實履行司法所的九項職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確實困難,更不要說開展法律援助。另外,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極大地制約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的賠償責任不明確。雖然至今沒有出現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執業過錯造成受援人損失要求賠償的情況,但並不等於將來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發生這種情形,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將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包括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改進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尋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後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法律諮詢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深入農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工地、社區等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明確設立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其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等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以辦案補貼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財力購買法律服務以幫助社會貧弱者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因此,財政撥款應當是本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將鄉鎮法律援助經費也列入財政預算,適度擴大購買規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力爭做到「應援盡援」,確保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真正獲得免費服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建議市、縣兩級法律援助經費都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10元,鄉鎮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30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確經濟困難的基本標準。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關係到法律援助的受援範圍和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收入雖可,但由於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貧困的也沒有考慮在援助對象之列。建議對經濟困難的標準適當放寬並進一步明確。
(四)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儘快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特別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2-3名公職律師,負責本部門及轄區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費辦理諮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並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人員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困境,還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數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真正做到讓弱勢群體能夠依靠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為維護廣大貧弱群體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五)整合資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協調編制部門解決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問題;協調人民法院解決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及執行難問題;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動的局面,宜調則調,宜援則援,調援結合,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也解決農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執業過錯責任,由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過錯責任顯然不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現實,但如果不予賠償則是對受援人的不公平。這必須由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這之前,只能儘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出現的可能性,同時應把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年審內容之一,以提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不好掌握。《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目前六盤水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然而,實踐中,對沒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會根據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有一些經濟並不困難的人來說,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從而使他們輕易地獲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但卻沒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就導致法律援助資源沒有全部用於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過窄,《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尺度難把握。當前各有關方面對「降低受援門檻、擴大受援面」的呼聲頗高,但是在實踐中,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六條收案範圍的案件卻少之又少。《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雖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收案範圍進行了補充,也列入了一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因此項收案範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往往以案件的社會效果、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和地區的社會穩定等作為考慮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門對援助案件的標準不盡統一,出現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尷尬局面。
(三)經費保障未成制度,「應援盡援」實施困難。由於缺乏法定的約束力,各級政府對於法律援助的撥款額度各不相同,有的區縣僅靠中央法律援助專款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連最起碼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用都不夠。特別是鄉鎮法律援助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這是困擾我市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援助經費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難度。不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援助服務的標準和質量,而且要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達到「應援盡援」更是顯得力不從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協調渠道不夠通暢。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及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群眾收聽收看後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於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時由於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有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常常要涉及政府許多職能部門,而由於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同時又囿於本身職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協調、溝通渠道不夠通暢,難以真正滿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得到免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個鄉鎮雖然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數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還有的至今在編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員情況,要切實履行司法所的九項職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確實困難,更不要說開展法律援助。另外,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極大地制約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的賠償責任不明確。雖然至今沒有出現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執業過錯造成受援人損失要求賠償的情況,但並不等於將來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發生這種情形,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將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包括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改進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尋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後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法律諮詢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深入農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工地、社區等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明確設立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其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等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以辦案補貼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財力購買法律服務以幫助社會貧弱者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因此,財政撥款應當是本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將鄉鎮法律援助經費也列入財政預算,適度擴大購買規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力爭做到「應援盡援」,確保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真正獲得免費服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建議市、縣兩級法律援助經費都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10元,鄉鎮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30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確經濟困難的基本標準。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關係到法律援助的受援範圍和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收入雖可,但由於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貧困的也沒有考慮在援助對象之列。建議對經濟困難的標準適當放寬並進一步明確。
(四)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儘快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特別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2-3名公職律師,負責本部門及轄區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費辦理諮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並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人員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困境,還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數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真正做到讓弱勢群體能夠依靠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為維護廣大貧弱群體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五)整合資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協調編制部門解決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問題;協調人民法院解決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及執行難問題;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動的局面,宜調則調,宜援則援,調援結合,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也解決農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執業過錯責任,由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過錯責任顯然不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現實,但如果不予賠償則是對受援人的不公平。這必須由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這之前,只能儘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出現的可能性,同時應把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年審內容之一,以提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