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員領導幹部民族團結政策宣傳不夠、骨幹帶頭作用不夠明顯、維護民族團結領導核心作用還不夠強。」 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深入學習胡錦濤總書記在 x 幹部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堅持不懈的開展「五觀」、「四個認同」教育,堅定不移地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二是加強引導,抓好宣傳教育。深刻認識暴力犯罪份子的殘忍面目,幫助幹部群眾擦亮眼睛,與境內外「三股勢力」作堅決鬥爭。同時宣傳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豐碩成果,用輝煌成就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增強各族幹部群眾熱愛祖國、熱愛 x 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按照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進一步加強局黨組、機關黨總支和黨支部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幹部的骨幹帶頭作用,全面落實地委的決策部署,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扎紮實實做好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工作。
二、「黨員在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中模範作用還不夠好。」 整改措施:通過專題培訓、中心組學習以及支部大會、寫心得體會、座談討論、自學等形式,繼續學習黨的十七屆
四中全會《決定》、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閉幕後關於當前 x 形勢和 x 工作的重要講話以及在自治區幹部大會上的講話精神、胡錦濤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x 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學習王樂泉書記在自治區黨委七屆八次全委(擴大)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學習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編寫的《馬克思主義「五觀」教育 50 題》、《x發展穩定六題》等內容。進一步堅定全體黨員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信心和決心,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有的同志對「三股勢力」的嚴重危害性、對新形勢下反分裂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尖銳性認識還不深刻。」 整改措施:一是繼續抓好講事件真相、講民族團結、講政策法律的「三講」活動。不斷增強幹部職工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二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地區關於對事件的定性以及對維穩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忠實履行領導幹部的職責,在重大事件和關鍵時刻立場堅定,旗幟鮮明,鞏固「五個認清、五個深刻」集中學習教育成果,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全面落實維穩措施,積極做好防範和打擊工作,不斷強化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各項措施。三是認真抓
好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和廉租住房建設、抗震安居、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防災、建築節能、城鄉規劃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利益問題,為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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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朗讀]
2月5日下午,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代主任馬南萍,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勞太強等市紀委領導深入到銀灘度假區海泰別墅小區,檢查指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馬南萍對銀管委連日來開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指出了海泰別墅小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宣傳氛圍不濃、進出小區車輛和人員管理不嚴、對小區住戶排查不夠全面等問題。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我委高度重視,認真反思、舉一反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在小區兩個門口、物業管理公司辦公室及小區顯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懸掛了宣傳橫幅10多條,進一步營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圍。
二是設卡嚴控問題車輛和人員進入。在小區兩個門口設立關卡,對進入人員的身份進行檢查和體溫測量,嚴防湖北籍、從湖北回來及發熱人員進入小區。
三是擴大排查範圍。將原先排查湖北籍、從湖北返回等重點人群的排查範圍,擴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戶、業主、租戶,並將相關信息上牆,做好湖北籍等重點人群的登記、測體溫、隔離、信息報送等管控工作。
四是整治排查「閉門羹」行為。通過採取「兩問」追查(問物業管理者住戶入住情況,問住戶鄰居、上下樓層住戶了解各住戶出入情況)、「三看」深挖(看水錶、看電錶、看晚上燈光)、「四不放過」細查(只要有人、住戶不開門不放過,房內人員不摸清情況不放過、體溫監測不完成不放過,對有可疑疫情不放過)等靈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業主、租戶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閉門羹」行為。(銀管委)。
3、疫情防控存在的問題整改。
2月11日,記者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導組重點對社區、村級疫情聯防聯控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檢查中,督導組要求,各地要針對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問題,全面排查整改,確保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落細落實落地。
第五督導組發現,谷城縣城區社區全民居家排查工作進度較慢。對此,督導組提出一名縣領導包保一個重點社區,督辦落實排查工作等建議。
第六督導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辦事處、李樓鎮等地開展督導,發現城區街面有市民結伴散步的現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願者和村(社區)工作人員,對外出人員的巡查、勸返不夠主動。督導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認真開展環境整治、做好發熱人員全面排查、真情關愛貧困戶,把群防群控工作做紮實、做到位。
第七督導組發現,在中鐵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屬院內,住戶廚房均用一樓橫排儲物間改造,平時扎堆做飯,人員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內人員在外流動性大、接觸面廣,導致人員感染風險較大。因此,督導組向襄州區建議:疫情防控任務較重(確診病例10人以上)的社區要有區領導直接定點包保,幫助社區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細化工作方案,補齊工作短板和薄弱環節,要重點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資保障力度,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第八督導組發現,襄城區臥龍鎮農貿市場管理不規範、街上人員明顯增多。該督導組要求,臥龍鎮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堅決落實各項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在農村擴散。目前,襄城區已制定了《鄉鎮中心集鎮移動「菜籃子」配送工作流程》,下發至各鄉鎮及涉農街道辦事處。
第九督導組發現,樊城區王寨街道辦事處施營社區部分路口依然沒有封閉,人員、車輛管控難度大。督導組將問題通報社區負責人,要求社區進行路口封閉施工,僅留必要進出口,安排專人值守。此外,漢江游泳協會救護點值班人員過多,第九督導組建議,將進出口封閉,減少值班人員,只留下個別必要人員進行值守。
第十督導組發現,朱彭村設置的卡點位於東津鎮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區域大、過往車輛頻繁,卡點設置力量偏弱,無法對過往車輛人員做到嚴格消毒、測溫、登記。因此,督導組建議東津新區、襄州區在該卡點設置聯合防控組,增加聯防聯控力量,嚴格登記過往人員及車輛信息,確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車。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我委高度重視,認真反思、舉一反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在小區兩個門口、物業管理公司辦公室及小區顯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懸掛了宣傳橫幅10多條,進一步營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圍。
二是設卡嚴控問題車輛和人員進入。在小區兩個門口設立關卡,對進入人員的身份進行檢查和體溫測量,嚴防湖北籍、從湖北回來及發熱人員進入小區。
三是擴大排查範圍。將原先排查湖北籍、從湖北返回等重點人群的排查範圍,擴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戶、業主、租戶,並將相關信息上牆,做好湖北籍等重點人群的登記、測體溫、隔離、信息報送等管控工作。
四是整治排查「閉門羹」行為。通過採取「兩問」追查(問物業管理者住戶入住情況,問住戶鄰居、上下樓層住戶了解各住戶出入情況)、「三看」深挖(看水錶、看電錶、看晚上燈光)、「四不放過」細查(只要有人、住戶不開門不放過,房內人員不摸清情況不放過、體溫監測不完成不放過,對有可疑疫情不放過)等靈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業主、租戶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閉門羹」行為。(銀管委)。
3、疫情防控存在的問題整改。
2月11日,記者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導組重點對社區、村級疫情聯防聯控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檢查中,督導組要求,各地要針對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問題,全面排查整改,確保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落細落實落地。
第五督導組發現,谷城縣城區社區全民居家排查工作進度較慢。對此,督導組提出一名縣領導包保一個重點社區,督辦落實排查工作等建議。
第六督導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辦事處、李樓鎮等地開展督導,發現城區街面有市民結伴散步的現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願者和村(社區)工作人員,對外出人員的巡查、勸返不夠主動。督導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認真開展環境整治、做好發熱人員全面排查、真情關愛貧困戶,把群防群控工作做紮實、做到位。
第七督導組發現,在中鐵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屬院內,住戶廚房均用一樓橫排儲物間改造,平時扎堆做飯,人員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內人員在外流動性大、接觸面廣,導致人員感染風險較大。因此,督導組向襄州區建議:疫情防控任務較重(確診病例10人以上)的社區要有區領導直接定點包保,幫助社區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細化工作方案,補齊工作短板和薄弱環節,要重點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資保障力度,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第八督導組發現,襄城區臥龍鎮農貿市場管理不規範、街上人員明顯增多。該督導組要求,臥龍鎮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堅決落實各項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在農村擴散。目前,襄城區已制定了《鄉鎮中心集鎮移動「菜籃子」配送工作流程》,下發至各鄉鎮及涉農街道辦事處。
第九督導組發現,樊城區王寨街道辦事處施營社區部分路口依然沒有封閉,人員、車輛管控難度大。督導組將問題通報社區負責人,要求社區進行路口封閉施工,僅留必要進出口,安排專人值守。此外,漢江游泳協會救護點值班人員過多,第九督導組建議,將進出口封閉,減少值班人員,只留下個別必要人員進行值守。
第十督導組發現,朱彭村設置的卡點位於東津鎮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區域大、過往車輛頻繁,卡點設置力量偏弱,無法對過往車輛人員做到嚴格消毒、測溫、登記。因此,督導組建議東津新區、襄州區在該卡點設置聯合防控組,增加聯防聯控力量,嚴格登記過往人員及車輛信息,確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車。
六盤水市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於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從2001年開始運作,幾年來,法律援助工作從無到有,已在全市98個鄉鎮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婦聯、殘聯、工會、團委等社會團體及相關部門建立了27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其它法律援助機構為補充的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為維護六盤水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總的來看,六盤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處於不斷完善階段,制約工作發展的困難和問題不少。日前,經過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調研,現針對當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及建議提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不好掌握。《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目前六盤水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然而,實踐中,對沒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會根據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有一些經濟並不困難的人來說,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從而使他們輕易地獲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但卻沒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就導致法律援助資源沒有全部用於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過窄,《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尺度難把握。當前各有關方面對「降低受援門檻、擴大受援面」的呼聲頗高,但是在實踐中,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六條收案範圍的案件卻少之又少。《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雖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收案範圍進行了補充,也列入了一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因此項收案範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往往以案件的社會效果、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和地區的社會穩定等作為考慮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門對援助案件的標準不盡統一,出現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尷尬局面。
(三)經費保障未成制度,「應援盡援」實施困難。由於缺乏法定的約束力,各級政府對於法律援助的撥款額度各不相同,有的區縣僅靠中央法律援助專款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連最起碼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用都不夠。特別是鄉鎮法律援助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這是困擾我市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援助經費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難度。不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援助服務的標準和質量,而且要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達到「應援盡援」更是顯得力不從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協調渠道不夠通暢。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及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群眾收聽收看後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於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時由於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有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常常要涉及政府許多職能部門,而由於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同時又囿於本身職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協調、溝通渠道不夠通暢,難以真正滿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得到免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個鄉鎮雖然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數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還有的至今在編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員情況,要切實履行司法所的九項職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確實困難,更不要說開展法律援助。另外,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極大地制約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的賠償責任不明確。雖然至今沒有出現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執業過錯造成受援人損失要求賠償的情況,但並不等於將來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發生這種情形,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將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包括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改進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尋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後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法律諮詢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深入農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工地、社區等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明確設立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其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等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以辦案補貼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財力購買法律服務以幫助社會貧弱者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因此,財政撥款應當是本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將鄉鎮法律援助經費也列入財政預算,適度擴大購買規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力爭做到「應援盡援」,確保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真正獲得免費服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建議市、縣兩級法律援助經費都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10元,鄉鎮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30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確經濟困難的基本標準。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關係到法律援助的受援範圍和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收入雖可,但由於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貧困的也沒有考慮在援助對象之列。建議對經濟困難的標準適當放寬並進一步明確。
(四)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儘快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特別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2-3名公職律師,負責本部門及轄區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費辦理諮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並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人員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困境,還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數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真正做到讓弱勢群體能夠依靠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為維護廣大貧弱群體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五)整合資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協調編制部門解決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問題;協調人民法院解決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及執行難問題;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動的局面,宜調則調,宜援則援,調援結合,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也解決農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執業過錯責任,由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過錯責任顯然不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現實,但如果不予賠償則是對受援人的不公平。這必須由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這之前,只能儘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出現的可能性,同時應把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年審內容之一,以提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不好掌握。《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目前六盤水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然而,實踐中,對沒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會根據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有一些經濟並不困難的人來說,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從而使他們輕易地獲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但卻沒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就導致法律援助資源沒有全部用於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過窄,《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受案範圍尺度難把握。當前各有關方面對「降低受援門檻、擴大受援面」的呼聲頗高,但是在實踐中,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六條收案範圍的案件卻少之又少。《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雖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收案範圍進行了補充,也列入了一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因此項收案範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往往以案件的社會效果、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和地區的社會穩定等作為考慮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門對援助案件的標準不盡統一,出現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尷尬局面。
(三)經費保障未成制度,「應援盡援」實施困難。由於缺乏法定的約束力,各級政府對於法律援助的撥款額度各不相同,有的區縣僅靠中央法律援助專款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連最起碼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用都不夠。特別是鄉鎮法律援助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這是困擾我市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援助經費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難度。不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援助服務的標準和質量,而且要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達到「應援盡援」更是顯得力不從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協調渠道不夠通暢。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及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群眾收聽收看後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於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時由於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有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常常要涉及政府許多職能部門,而由於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同時又囿於本身職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協調、溝通渠道不夠通暢,難以真正滿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得到免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個鄉鎮雖然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數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還有的至今在編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員情況,要切實履行司法所的九項職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確實困難,更不要說開展法律援助。另外,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極大地制約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的賠償責任不明確。雖然至今沒有出現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執業過錯造成受援人損失要求賠償的情況,但並不等於將來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發生這種情形,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將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包括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改進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尋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後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法律諮詢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深入農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工地、社區等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明確設立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其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等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以辦案補貼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財力購買法律服務以幫助社會貧弱者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因此,財政撥款應當是本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將鄉鎮法律援助經費也列入財政預算,適度擴大購買規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力爭做到「應援盡援」,確保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真正獲得免費服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建議市、縣兩級法律援助經費都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10元,鄉鎮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30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確經濟困難的基本標準。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關係到法律援助的受援範圍和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收入雖可,但由於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貧困的也沒有考慮在援助對象之列。建議對經濟困難的標準適當放寬並進一步明確。
(四)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儘快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特別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2-3名公職律師,負責本部門及轄區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費辦理諮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並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人員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困境,還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數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真正做到讓弱勢群體能夠依靠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為維護廣大貧弱群體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五)整合資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協調編制部門解決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問題;協調人民法院解決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及執行難問題;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動的局面,宜調則調,宜援則援,調援結合,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也解決農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執業過錯責任,由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過錯責任顯然不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現實,但如果不予賠償則是對受援人的不公平。這必須由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這之前,只能儘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出現的可能性,同時應把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年審內容之一,以提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力度。
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規範運行。
——章貢區對重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調研。
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必然伴隨著工程建設市場的日趨活躍。而工程建設因其涉及的環節較多,涉及資金較大,所以這個領域一直是違紀違法的高發區。抓好招投標的監管,對於規範工程建設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地區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至關重要。在此,筆者針對章貢區對重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做法、當前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原因、解決其問題的對策四個方面,並結工作實際,談談看法。
一、章貢區對重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經驗與做法
近年來,為規範建築領域市場,確保工程建築質量,章貢區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築工程項目招標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了長效管理制度。
區紀委、監察局結合實際,制定了有關監理、招標代理、直接發包、建築企業不良行為扣分、潛在投標人確定、工程業績評審等一系列管理辦法。
(二)規範程序、嚴把准入關。
從擬發招標通知開始到簽訂施工合同,監督人員主動介入、全程監督,實行陽光操作。招標公告發布後,先由招標辦、建設單位等通過審查書面材料,對報名企業進行篩選,確定投標候選單位,再會同區紀委、監察局對候選單位逐一進行實地考察。嚴格審查參加招投標單位(企業)的資質准入關。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開」。
在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做到「三公開」:一是招投標信息公開。工程項目立項批覆後,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招標投標資質的中介機構作為招標代理,將工程概況、招標條件等在社會上公開發布。二是招投標工作程序公開。從工程登記備案開始,建設單位委託代理機構進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標文件,現場勘查答疑,明確各項招標規定和時限要求。三是招投標結果公開。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對所有標書進行評審,評標結果由專家簽字留存,中標結果報招標辦備案並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3天。
(四)加強監管與查處力度。
區紀委、監察局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招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建設工程項目履行招投標手續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擅自確定施工單位,串標、圍標等行為,積極介入進行嚴肅查處,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無違規、無違紀、無隱患。
截到目前,該區共對16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開展了執法監察,檢查單位共98個(次),發現問題共25個,提出工作意見與建議33項,發監察建議書2份,避免經濟損失210萬元。
二、當前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幾年來,由於加強了對工程建設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工程建設市場逐漸趨於規範,有效促進了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但由於各種體制機制和制度不夠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規避招標。
規避招標行為主要有下面三種情況:一是將工程進行肢解。建設單位將造價大的單項工程肢解為若干個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價低於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二是壓低預算價。想方設法將工程造價降低到招標限額以下,確定施工單位後,再進行項目調整,最後按實結算,最後工程結算造價往往大大超過招標價格。三是中標後改變工程量。比如說有的單位先將主樓工程拿出來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後,再明確工作內容不僅僅是主樓,同時還增加一些附屬建築,規避了附屬建築的招標。
(二)工程項目招投標信息公告發布不規範。
工程項目招投標信息公告發布不規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信息發布範圍,不按要求在規定的媒體上發布信息,而只將公告發布在了某一發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報紙上,有的甚至只將公告張貼在單位門口。二是公告發布時間過短,往往以工期緊任務重等等藉口,公告只發布一兩個星期,就匆匆開標。這在客觀上造成了獲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不科學。
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不科學,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文件編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傾向性和有歧視性的情況。傾向性有時表現明顯,例如在招標文件中註明品牌、設備型號等,但有時是比較隱蔽的,如在技術指標方面的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識別的。另外,有的招標文件制定時,會制定一些特定技術條款,使大多數建築商被拋之圈外。二是評標標準存在:(1)可信度差,評標標準不公開的情況。不緊扣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不根據採購產品的特點制定其具有個性的評標標準,內容、比重和權值的設置無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沒有重點,有的有意加大個別指標權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標少,定性指標多,有些指標很難用一個統一的指標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標文件中做出承諾,而在評標時無法以事實為依據,事後又很難核查。有的內容儘管可以量化,但由於評標時不提供相應的資料(如市場占有率、企業信譽度)致使評委憑個人掌握的資料進行評標,分值相差懸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標準,評標細則。
(四)存在串標、圍標現象。
一些承建商為承攬工程,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在私下達成協議,進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參與投標競爭。另外,還存在一家施工單位(包工頭)掛靠數家施工企業參加投標,通過編制不同的投標方案進行圍標,從而將其他投標人排擠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標中,甚至所有的投標單位均為一家掛靠。這些行為,形式上是進行了招投標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監督,但實質上是變相壟斷,躲避了監督。
(五)合同簽訂或合同內容存在偷梁換柱現象。
簽訂合同時不注意審查,簽訂合同的乙方並不是中標方。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沒有資質而去掛靠的施工單位上,或者是中標方將工程進行轉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過合同條款對招標文件進行了實質性的改變,如改變工程量、改變中標價等等。這實際上是種欺詐行為,為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埋下了伏筆。
(六)存在後續監管鬆懈現象。
目前招標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場內管理、輕後續監督的的現象。施工隊伍的年檢和日常管理歸屬建設主管部門,因此招標辦和建設部門之間常常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這使得招投標管理的後續監督工作出現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過後續檢查發現的問題未能得到及時的揭露和糾正。比如:一些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相互串通,搞重複簽證、虛假簽證,虛報工程量。
有的參加招投標單位在合同簽訂時,總經理、工程師、優秀的項目經理、各種技術人員應有盡有,但在中標後和工程開工時,卻換上了低資質甚至無資質的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些現象都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這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
三、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夠完善。
雖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標投標法》和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與之相配套的一些實施辦法和細則較少,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彈性過大,使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
(二)多頭管理,各自為政。
當前工程建設由於涉及的部門較多,部門與部門之間有缺乏相互協調溝通,出現政策法規定互相「打架」現象。當建設工程進場交易後,有關專業部門依然按照各自系統的規定執行,各自為政,協調管理和統一服務的意識差,缺乏培育建立統一的有形建設市場的意識。
(三)行政監督乏力。
有的領導幹部為了追求政績,置法律於不顧,用行政手段強行使工程上馬。同時監督和執法部門缺乏相對獨立性,難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紀檢監察機關參與這項工作的定位又還不夠準確,還未找准對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執法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力度不夠。
(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近幾年來,雖有《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施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但在實際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在對一些工程進行執法監察時,發現存在議標、非法掛靠企業投標的問題較多。這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使得建設領域的混亂現象難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規範運行的幾點對策
要有效地解決當前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更有效地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規範運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標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標管理制度,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不斷對現有的招投標管理制度進行完善、細化。儘量使招投標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種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招投標結果的影響。二是要形成有關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的相關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項目派駐紀檢監察員制度,重大工程項目負責人離任經濟審計制度、重大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多部門協調機制等等。
(二)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一是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特別是要對招標公告發布、評標辦法制定、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易發多發腐敗問題的關鍵部位、環節、工作加強監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門和個人直接參與和干預具體的招投標活動。
二是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執法力度。當前應著重檢查這幾個方面:1、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設立審批、核准、登記等涉及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
2、部門和地方實行行業壟斷、地區封鎖。
3、政府和部門假借應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義規避招標。
4、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5、政府和部門領導直接介入或違規干預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和糾正違反制度、破壞制度的行為,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
(三)加強對建設單位行為的監管。
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負總責。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同時要建立項目法人責任追究制,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紀違法和工程質量、安全問題,不但要追究項目法人單位責任,還要依法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四)完善投訴處理機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督促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發現問題的可通過監察建議書等形式,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饋,並要求其及時進行整改。
另外,紀檢部門也應該在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的過程中形成投訴處理制度,接受投標人及群眾的投訴,並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五)對違紀違法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懲治和預防是反腐倡廉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兩個方面。懲治必須有力,才能有說服力和威懾力。紀檢監察機關在工程建設中通過執法檢查、全程監督、接受投訴等方式了解違紀違法的線索,並進行嚴密的調查。對查實違紀違法的應根據有關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通過查辦案件推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的落實。同時還要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現的原因,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
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規範運行。
——章貢區對重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調研。
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必然伴隨著工程建設市場的日趨活躍。而工程建設因其涉及的環節較多,涉及資金較大,所以這個領域一直是違紀違法的高發區。抓好招投標的監管,對於規範工程建設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地區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至關重要。在此,筆者針對章貢區對重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做法、當前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原因、解決其問題的對策四個方面,並結工作實際,談談看法。
一、章貢區對重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經驗與做法
近年來,為規範建築領域市場,確保工程建築質量,章貢區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築工程項目招標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了長效管理制度。
區紀委、監察局結合實際,制定了有關監理、招標代理、直接發包、建築企業不良行為扣分、潛在投標人確定、工程業績評審等一系列管理辦法。
(二)規範程序、嚴把准入關。
從擬發招標通知開始到簽訂施工合同,監督人員主動介入、全程監督,實行陽光操作。招標公告發布後,先由招標辦、建設單位等通過審查書面材料,對報名企業進行篩選,確定投標候選單位,再會同區紀委、監察局對候選單位逐一進行實地考察。嚴格審查參加招投標單位(企業)的資質准入關。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開」。
在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做到「三公開」:一是招投標信息公開。工程項目立項批覆後,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招標投標資質的中介機構作為招標代理,將工程概況、招標條件等在社會上公開發布。二是招投標工作程序公開。從工程登記備案開始,建設單位委託代理機構進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標文件,現場勘查答疑,明確各項招標規定和時限要求。三是招投標結果公開。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對所有標書進行評審,評標結果由專家簽字留存,中標結果報招標辦備案並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3天。
(四)加強監管與查處力度。
區紀委、監察局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招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建設工程項目履行招投標手續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擅自確定施工單位,串標、圍標等行為,積極介入進行嚴肅查處,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無違規、無違紀、無隱患。
截到目前,該區共對16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開展了執法監察,檢查單位共98個(次),發現問題共25個,提出工作意見與建議33項,發監察建議書2份,避免經濟損失210萬元。
二、當前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幾年來,由於加強了對工程建設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工程建設市場逐漸趨於規範,有效促進了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但由於各種體制機制和制度不夠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規避招標。
規避招標行為主要有下面三種情況:一是將工程進行肢解。建設單位將造價大的單項工程肢解為若干個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價低於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二是壓低預算價。想方設法將工程造價降低到招標限額以下,確定施工單位後,再進行項目調整,最後按實結算,最後工程結算造價往往大大超過招標價格。三是中標後改變工程量。比如說有的單位先將主樓工程拿出來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後,再明確工作內容不僅僅是主樓,同時還增加一些附屬建築,規避了附屬建築的招標。
(二)工程項目招投標信息公告發布不規範。
工程項目招投標信息公告發布不規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信息發布範圍,不按要求在規定的媒體上發布信息,而只將公告發布在了某一發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報紙上,有的甚至只將公告張貼在單位門口。二是公告發布時間過短,往往以工期緊任務重等等藉口,公告只發布一兩個星期,就匆匆開標。這在客觀上造成了獲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不科學。
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不科學,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文件編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傾向性和有歧視性的情況。傾向性有時表現明顯,例如在招標文件中註明品牌、設備型號等,但有時是比較隱蔽的,如在技術指標方面的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識別的。另外,有的招標文件制定時,會制定一些特定技術條款,使大多數建築商被拋之圈外。二是評標標準存在:(1)可信度差,評標標準不公開的情況。不緊扣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不根據採購產品的特點制定其具有個性的評標標準,內容、比重和權值的設置無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沒有重點,有的有意加大個別指標權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標少,定性指標多,有些指標很難用一個統一的指標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標文件中做出承諾,而在評標時無法以事實為依據,事後又很難核查。有的內容儘管可以量化,但由於評標時不提供相應的資料(如市場占有率、企業信譽度)致使評委憑個人掌握的資料進行評標,分值相差懸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標準,評標細則。
(四)存在串標、圍標現象。
一些承建商為承攬工程,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在私下達成協議,進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參與投標競爭。另外,還存在一家施工單位(包工頭)掛靠數家施工企業參加投標,通過編制不同的投標方案進行圍標,從而將其他投標人排擠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標中,甚至所有的投標單位均為一家掛靠。這些行為,形式上是進行了招投標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監督,但實質上是變相壟斷,躲避了監督。
(五)合同簽訂或合同內容存在偷梁換柱現象。
簽訂合同時不注意審查,簽訂合同的乙方並不是中標方。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沒有資質而去掛靠的施工單位上,或者是中標方將工程進行轉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過合同條款對招標文件進行了實質性的改變,如改變工程量、改變中標價等等。這實際上是種欺詐行為,為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埋下了伏筆。
(六)存在後續監管鬆懈現象。
目前招標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場內管理、輕後續監督的的現象。施工隊伍的年檢和日常管理歸屬建設主管部門,因此招標辦和建設部門之間常常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這使得招投標管理的後續監督工作出現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過後續檢查發現的問題未能得到及時的揭露和糾正。比如:一些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相互串通,搞重複簽證、虛假簽證,虛報工程量。
有的參加招投標單位在合同簽訂時,總經理、工程師、優秀的項目經理、各種技術人員應有盡有,但在中標後和工程開工時,卻換上了低資質甚至無資質的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些現象都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這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
三、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夠完善。
雖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標投標法》和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與之相配套的一些實施辦法和細則較少,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彈性過大,使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
(二)多頭管理,各自為政。
當前工程建設由於涉及的部門較多,部門與部門之間有缺乏相互協調溝通,出現政策法規定互相「打架」現象。當建設工程進場交易後,有關專業部門依然按照各自系統的規定執行,各自為政,協調管理和統一服務的意識差,缺乏培育建立統一的有形建設市場的意識。
(三)行政監督乏力。
有的領導幹部為了追求政績,置法律於不顧,用行政手段強行使工程上馬。同時監督和執法部門缺乏相對獨立性,難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紀檢監察機關參與這項工作的定位又還不夠準確,還未找准對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執法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力度不夠。
(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近幾年來,雖有《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施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但在實際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在對一些工程進行執法監察時,發現存在議標、非法掛靠企業投標的問題較多。這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使得建設領域的混亂現象難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規範運行的幾點對策
要有效地解決當前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更有效地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規範運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標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標管理制度,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不斷對現有的招投標管理制度進行完善、細化。儘量使招投標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種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招投標結果的影響。二是要形成有關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的相關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項目派駐紀檢監察員制度,重大工程項目負責人離任經濟審計制度、重大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多部門協調機制等等。
(二)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一是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特別是要對招標公告發布、評標辦法制定、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易發多發腐敗問題的關鍵部位、環節、工作加強監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門和個人直接參與和干預具體的招投標活動。
二是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執法力度。當前應著重檢查這幾個方面:1、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設立審批、核准、登記等涉及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
2、部門和地方實行行業壟斷、地區封鎖。
3、政府和部門假借應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義規避招標。
4、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5、政府和部門領導直接介入或違規干預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和糾正違反制度、破壞制度的行為,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
(三)加強對建設單位行為的監管。
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負總責。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同時要建立項目法人責任追究制,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紀違法和工程質量、安全問題,不但要追究項目法人單位責任,還要依法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四)完善投訴處理機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督促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發現問題的可通過監察建議書等形式,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饋,並要求其及時進行整改。
另外,紀檢部門也應該在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的過程中形成投訴處理制度,接受投標人及群眾的投訴,並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五)對違紀違法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懲治和預防是反腐倡廉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兩個方面。懲治必須有力,才能有說服力和威懾力。紀檢監察機關在工程建設中通過執法檢查、全程監督、接受投訴等方式了解違紀違法的線索,並進行嚴密的調查。對查實違紀違法的應根據有關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通過查辦案件推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的落實。同時還要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現的原因,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
金海社區河道保潔社在各上級領導高度重視和關心下,在各部門配合下,以鞏固、發展、提高為主線,按照「水陸同步、確保重點、區域保潔」為原則,落實「條」和「塊」的水域保潔和管理責任。在長效管理工作理念上不斷提升,管理上不斷規範,實踐上不斷創新,使河道保潔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現將今年的河道保潔社主要如下:
一、今年取得成績
1、加強長效管理機制,提升河道保潔質量。今年河道保潔社在不斷加強保潔隊伍的建設,始終以長效管理和重點整治相結合,加強重點區域和主要道路兩側河道檢查保潔及時處置水環境突發事件,要求保潔員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提高自律,營造良好工作環境,開展不定期檢查考核機制,激勵保潔員積極向上,增加工作責任心,使農業園區河道保潔社工作順利展開,水環境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
2、健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目標。為進一步完善河道保潔管理工作,年初召開組長和員工會議,將本年度保潔工作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考核標準、質量要求、上崗須知、安全勞動等告知全體員工,明確任務和目標,責任到人落實實處,使每位保潔員明確任務和目標,制定了河道長效管理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成立了應急隊伍。儲備了攔網、毛竹、鐵絲等應急物資。
3、加大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確保河道始終呈現潔、凈、美的良好態勢,今年針對5—10月份左右綠萍、浮標草等各類水生植物生長和滋生蔓延盛期,制定應急預案和召開動員會,對突發事件做到有力有節,抓早抓緊抓實,並配以相應的應急處置和堵、攔、撈相結合的各種措施,使今年突擊處置「綠魔」等工作都取得比較明顯的工作成效,使經常受水生植物污染河道的現象不再重演,確保了河道水面始終呈現良好狀態。
4、服從整體,統散結合。今年是迎接黨的九十周年、撤縣建區十周年和世界游泳錦標賽等重要活動,保潔社為貫徹落實區市容環境綜合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精神,對園區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垃圾集中專項整治,對傾倒在河道及河道兩側的各類垃圾清理,並對清理垃圾及時處置,落實專人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共出動人員250人次,清除各類垃圾240多噸。通過綜合整治,已經初見成效,河面河道漂浮物和垃圾比整治前大為減少。今年綠萍爆發期間,採取對各河道主要口設置了攔截設施30多處,通過「圍、攔、截、撈」等一系列措施,做到服從整體、統散結合及積極採取各項措施,提高保潔效率,確保今年水生植物保潔工作順利完成。今年保潔社共出動6800人次,出動船隻250次,累積打撈水草、綠萍700多噸。
5、抓安全無事故。保潔社始終貫徹上級領導對注意人身安全生產的要求,每次例會宣傳遵守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自我人身保護意識,消除為求效率而忽略人身安全的現象,提高了保潔員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高溫季節積極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減少勞動時間,發放防暑用品,警鐘長鳴,安全常抓,杜絕了安全事故發生。
二、工作新舉措
1、勤巡查、促保潔。根據保潔計劃,工作安排,充分發揮巡查員其巡查監督、宣傳等作用,通過對巡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調整工作安排,真正做到檢查有重點、落實有措施、解決有效果。定時召開組長例會,分析上一階段工作效果,安排下一階段工作計劃。
2、改模式,保長效。今年改變去年的工作模式,重新組合班組,將人員分為兩組,一組是固定區域保潔,另一組為移動循環打撈。還將整個社區保潔範圍分為南片、北片,分別由大組長統一協調,統一安排,把保潔區域落實到小組、個人。當巡查員發現哪裡有問題及時通知小組長,小組長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整改,大大縮短了整改時效。
三、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1、河道內亂倒垃圾、節節網死而復生、岸邊農作物較多。由於社區村民無用地、外來務工人員較多,保護環境意識不足,造成亂倒垃圾、節節網、農作物較多。
2、村級河道保潔還不到位。由於現在各村沒有專職的河道保潔員,平時都是發現問題找幾個人整改一下,無法保持長效。
四、改進工作的思路
1、對於河道內亂倒垃圾、節節網死而復生、岸邊農作物較多,將與各村村委會聯繫,通過村委會加大宣傳、教育,逐步糾正。
2、村級河道保潔將通過與村委會協調,明確責任,保潔任務等,確保村級河道岸潔水清。
五、明年工作安排
1、繼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堅持每階段召開工作例會,對工作中的各類情況進行彙報和總結,及時傳達學習各類文件,增強保潔社的軟硬體建設,提高戰鬥能力,為更好的清潔園區河道打下紮實的基礎。
2、加強檢查力度,推動保潔順利開展。定期對河道保潔小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工作,並健全獎懲制度,激發各組保潔員的工作積極性。在大組長和巡查員的共同督促下,在廣大保潔員的辛勤努力下,有效地推動了保潔工作的開展,確保了河道的長效保潔。
一、今年取得成績
1、加強長效管理機制,提升河道保潔質量。今年河道保潔社在不斷加強保潔隊伍的建設,始終以長效管理和重點整治相結合,加強重點區域和主要道路兩側河道檢查保潔及時處置水環境突發事件,要求保潔員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提高自律,營造良好工作環境,開展不定期檢查考核機制,激勵保潔員積極向上,增加工作責任心,使農業園區河道保潔社工作順利展開,水環境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
2、健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目標。為進一步完善河道保潔管理工作,年初召開組長和員工會議,將本年度保潔工作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考核標準、質量要求、上崗須知、安全勞動等告知全體員工,明確任務和目標,責任到人落實實處,使每位保潔員明確任務和目標,制定了河道長效管理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成立了應急隊伍。儲備了攔網、毛竹、鐵絲等應急物資。
3、加大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確保河道始終呈現潔、凈、美的良好態勢,今年針對5—10月份左右綠萍、浮標草等各類水生植物生長和滋生蔓延盛期,制定應急預案和召開動員會,對突發事件做到有力有節,抓早抓緊抓實,並配以相應的應急處置和堵、攔、撈相結合的各種措施,使今年突擊處置「綠魔」等工作都取得比較明顯的工作成效,使經常受水生植物污染河道的現象不再重演,確保了河道水面始終呈現良好狀態。
4、服從整體,統散結合。今年是迎接黨的九十周年、撤縣建區十周年和世界游泳錦標賽等重要活動,保潔社為貫徹落實區市容環境綜合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精神,對園區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垃圾集中專項整治,對傾倒在河道及河道兩側的各類垃圾清理,並對清理垃圾及時處置,落實專人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共出動人員250人次,清除各類垃圾240多噸。通過綜合整治,已經初見成效,河面河道漂浮物和垃圾比整治前大為減少。今年綠萍爆發期間,採取對各河道主要口設置了攔截設施30多處,通過「圍、攔、截、撈」等一系列措施,做到服從整體、統散結合及積極採取各項措施,提高保潔效率,確保今年水生植物保潔工作順利完成。今年保潔社共出動6800人次,出動船隻250次,累積打撈水草、綠萍700多噸。
5、抓安全無事故。保潔社始終貫徹上級領導對注意人身安全生產的要求,每次例會宣傳遵守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自我人身保護意識,消除為求效率而忽略人身安全的現象,提高了保潔員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高溫季節積極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減少勞動時間,發放防暑用品,警鐘長鳴,安全常抓,杜絕了安全事故發生。
二、工作新舉措
1、勤巡查、促保潔。根據保潔計劃,工作安排,充分發揮巡查員其巡查監督、宣傳等作用,通過對巡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調整工作安排,真正做到檢查有重點、落實有措施、解決有效果。定時召開組長例會,分析上一階段工作效果,安排下一階段工作計劃。
2、改模式,保長效。今年改變去年的工作模式,重新組合班組,將人員分為兩組,一組是固定區域保潔,另一組為移動循環打撈。還將整個社區保潔範圍分為南片、北片,分別由大組長統一協調,統一安排,把保潔區域落實到小組、個人。當巡查員發現哪裡有問題及時通知小組長,小組長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整改,大大縮短了整改時效。
三、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1、河道內亂倒垃圾、節節網死而復生、岸邊農作物較多。由於社區村民無用地、外來務工人員較多,保護環境意識不足,造成亂倒垃圾、節節網、農作物較多。
2、村級河道保潔還不到位。由於現在各村沒有專職的河道保潔員,平時都是發現問題找幾個人整改一下,無法保持長效。
四、改進工作的思路
1、對於河道內亂倒垃圾、節節網死而復生、岸邊農作物較多,將與各村村委會聯繫,通過村委會加大宣傳、教育,逐步糾正。
2、村級河道保潔將通過與村委會協調,明確責任,保潔任務等,確保村級河道岸潔水清。
五、明年工作安排
1、繼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堅持每階段召開工作例會,對工作中的各類情況進行彙報和總結,及時傳達學習各類文件,增強保潔社的軟硬體建設,提高戰鬥能力,為更好的清潔園區河道打下紮實的基礎。
2、加強檢查力度,推動保潔順利開展。定期對河道保潔小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工作,並健全獎懲制度,激發各組保潔員的工作積極性。在大組長和巡查員的共同督促下,在廣大保潔員的辛勤努力下,有效地推動了保潔工作的開展,確保了河道的長效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