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局黨的群眾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安排,質監所黨支部結合我所的工作實際,對照「四風」中的享樂主義之風查擺我所存在的享樂主義現象,進行了認真梳理,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如下:
一、享樂主義方面的表現
一是有貪圖安逸,不思進取的現象。
二是個別同志在干工作時事情多做一點覺得吃虧,待遇稍差一點就有牢騷,存在遲到、早退、請假規範等現象。
三是在工作態度上有得過且過,遇到困難和矛盾繞著走,沒有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一要加強政治學習,不斷增強幹部的政治。
四是在生活方式上,只想要求改善辦公條件,沒想到要提高日常的工作標準。
二、整改措施
一要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加強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提高黨員幹部的思想政道德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享樂觀,消費觀,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自覺抵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從而有效的反對享樂主義。
二要對照黨章和公務員條例,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和根源,從思想深處對自己來一次深刻的反省和洗禮,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要大力倡導聽真話、掌握實情,講真話、反映實情,使求真務實成為廣大黨員幹部的自覺追求。
三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機制。要從我單位的特點和實際出發,建立自約束機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做到制度執行有人管,違反制度有人抓,出現問題及時發現,加強制度執行力,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一種用制度說話、靠制度辦事的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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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朗讀]
通過學習文件和領導講話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對照自查,我對個人進行了認真剖析,深刻感受到自己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還存在很多問題與不足,現對自己在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個人存在問題和不足
1、對黨的理論知識學習不夠,不深。在理論學習上存在浮燥情緒,在學習內容上,認為沒有業務知識更實用。在學習的方式上,理論聯繫實際還不夠,不能融會貫通到真正的在干中學和學中干。
2、在思想上還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在思維方式上,有時習慣於憑經往常經驗考慮問題,大膽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較少。
3、工作作風有時不夠紮實、不夠深入、處理問題有時有時還存在不妥之處,工作中還缺乏足夠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自我思想有時還存在。
二、根據以上的不足之處,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1、努力強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境界,全面提升自身素質。自己越來越注意到在當今這個與時俱進、知識與信息不斷更新的社會裡,學習是提高自身素質的第一要務,充分認識到,在當前形式和環境中,只有不斷的學習,才能不被這個社會所淘汰,這不但要學習應具備的相關業務知識和政治理論知識,還要學習更多的知識,目的就是為了今後遊刃有餘的工作打好一個堅實的基礎。在學習的過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不斷的提高自身的修養問題,還要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做一個有德有才的大家認可的機關人員,做一個高素質的人。
2、不斷提高和改變工作思路,增強創新意識,提高工作水平。我現在從事的工作,會面臨許多新問題,新矛盾和新內容,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地更新知識,豐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實踐本領的同時要善於在工作中開拓創新,提出新的思路和新見解,這樣才能把良好的願望和實際工作效果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在工作中爭創一流。
3、要在工作中埋頭苦幹,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在工作中腳踏實地地做好本職工作,模範地履行一個機關幹部的職責。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盡心盡力把工作做好。在工作中克服華而不實,飄浮虛榮的工作作風,在工作中不講條件,「埋頭苦幹、少說多做」,把每一項工作做實做細做好,全面提高素質。工作中還要深入實際,了解實際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說實話,辦實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義。把心思用在具體工作上,把精力放在具體幹事上。經常反思自己,做到常學,常思,常用。總之要實實在在做人、高效率做事。
總之,今後我將在局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支持下,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凈化、工作得到進一步提高、作風得到進一步改進、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遇到問題多看多問多想,多向周圍的同事請教;要用開拓創新,積極進取,靈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來開展工作,處理問題,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一、個人存在問題和不足
1、對黨的理論知識學習不夠,不深。在理論學習上存在浮燥情緒,在學習內容上,認為沒有業務知識更實用。在學習的方式上,理論聯繫實際還不夠,不能融會貫通到真正的在干中學和學中干。
2、在思想上還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在思維方式上,有時習慣於憑經往常經驗考慮問題,大膽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較少。
3、工作作風有時不夠紮實、不夠深入、處理問題有時有時還存在不妥之處,工作中還缺乏足夠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自我思想有時還存在。
二、根據以上的不足之處,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1、努力強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境界,全面提升自身素質。自己越來越注意到在當今這個與時俱進、知識與信息不斷更新的社會裡,學習是提高自身素質的第一要務,充分認識到,在當前形式和環境中,只有不斷的學習,才能不被這個社會所淘汰,這不但要學習應具備的相關業務知識和政治理論知識,還要學習更多的知識,目的就是為了今後遊刃有餘的工作打好一個堅實的基礎。在學習的過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不斷的提高自身的修養問題,還要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做一個有德有才的大家認可的機關人員,做一個高素質的人。
2、不斷提高和改變工作思路,增強創新意識,提高工作水平。我現在從事的工作,會面臨許多新問題,新矛盾和新內容,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地更新知識,豐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實踐本領的同時要善於在工作中開拓創新,提出新的思路和新見解,這樣才能把良好的願望和實際工作效果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在工作中爭創一流。
3、要在工作中埋頭苦幹,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在工作中腳踏實地地做好本職工作,模範地履行一個機關幹部的職責。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盡心盡力把工作做好。在工作中克服華而不實,飄浮虛榮的工作作風,在工作中不講條件,「埋頭苦幹、少說多做」,把每一項工作做實做細做好,全面提高素質。工作中還要深入實際,了解實際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說實話,辦實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義。把心思用在具體工作上,把精力放在具體幹事上。經常反思自己,做到常學,常思,常用。總之要實實在在做人、高效率做事。
總之,今後我將在局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支持下,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凈化、工作得到進一步提高、作風得到進一步改進、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遇到問題多看多問多想,多向周圍的同事請教;要用開拓創新,積極進取,靈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來開展工作,處理問題,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一、存在問題:
1.基層黨建不夠紮實。一些基層黨建工作存在「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往往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對基層黨建工作抓一陣、放一陣,緊一陣、松一陣。
2.黨內政治生活的嚴肅程度有高有低。一些基層黨組織,黨內政治生活的嚴肅程度不高,甚至流於形式。具體表現有,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問題觸及不深,三會一課內容與實際工作聯繫不夠緊密等。
3.黨建工作能力不夠高。黨員和黨務工作者面臨的最大挑戰是能力挑戰,最大危機是本領危機,最大恐慌是知識恐慌。一些黨組織領導成員不注重學習培訓,面對新問題、新要求時束手無策。在執行中,一些黨組織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缺乏工作思路,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路徑。
4.制度建設不健全。有的黨組織只滿足於布置黨建任務、提出工作要求,缺乏配套的督查制度。一些黨組織的黨建工作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工作無章可循,隨意性很大。有的黨組織雖有黨建工作制度,但制度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和落實。
二、意見建議:
1.調動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建工作的積極性。要澄清「黨建工作和機關業務工作是兩碼事」的模糊認識。消除「業務工作為主,黨建工作為輔」的認識,堅持「虛工實做」,以黨建工作實效去推動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
2.提高各級黨組織黨建工作的執行能力。首先,任務指向要清晰。其次,要善於抓細抓實。要分類建立工作任務清單、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從執行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入手,明確詳細的程序步驟,著力破解執行「縮水」等現象。最後,要加強黨務幹部隊伍建設。把思想好、能力強、對黨建工作熱心的同志安排到黨建崗位上,做好對黨務幹部的培訓,使其逐步成為黨務工作的行家。
3.提高各級黨組織的政策領悟力。首先要加強學習,進一步打牢領悟政策的思想理論基礎。其次,要研究政策。中央和上級的政策往往是基於對普遍性問題的把握,政策的貫徹執行須與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各級黨組織要注重實踐、注重總結、注重創新,做到正確地貫徹政策、執行政策、落實政策。
4.強化制度的保障作用。一要規範各項黨建工作制度。抓好各項黨建工作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工作運轉體系,明確各部門、各單位權力運行流程、責任主體和責任邊界,明確辦事程序、環節、時限和標準要求,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二要提高各項黨建工作制度的執行力。增強黨員幹部對相關制度的認同,使各級幹部自覺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嚴格按制度辦事;增強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不管建立和完善什麼制度都堅持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確保可操作性強。三要增強相關制度的威懾力,對破壞法規制度踩「紅線」、越「底線」、闖「雷區」者,要堅決嚴肅查處,不以權勢大而破規,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眾而放任?
5.加強對各級黨組織的督查和問責。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形成黨建工作效能責任倒逼機制。通過加大對黨建工作落實不力的組織和個人的問責力度,使黨建工作成為「硬指標」。要釐清責任主體,各級黨組織必須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本職,不抓黨建是失職,抓不好黨建不稱職」的理念,進一步釐清黨委(黨組)、黨委(黨組)書記、黨委(黨組)成員、基層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的職責任務。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執行目標任務層級責任制,逐級逐層分解黨建工作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考核體系,把責任擔起來,把壓力傳下去。
6.利用「網際網路+」,創新黨建活動方式黨建活動方式。要適應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大趨勢,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把「網際網路+」作為提高黨建工作效能的重要途徑。探索建立動態管理服務機制,創新黨建工作流程和方式,建立網絡黨支部,開展溝通交流、黨務公開等非涉密黨建工作。
1.基層黨建不夠紮實。一些基層黨建工作存在「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往往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對基層黨建工作抓一陣、放一陣,緊一陣、松一陣。
2.黨內政治生活的嚴肅程度有高有低。一些基層黨組織,黨內政治生活的嚴肅程度不高,甚至流於形式。具體表現有,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問題觸及不深,三會一課內容與實際工作聯繫不夠緊密等。
3.黨建工作能力不夠高。黨員和黨務工作者面臨的最大挑戰是能力挑戰,最大危機是本領危機,最大恐慌是知識恐慌。一些黨組織領導成員不注重學習培訓,面對新問題、新要求時束手無策。在執行中,一些黨組織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缺乏工作思路,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路徑。
4.制度建設不健全。有的黨組織只滿足於布置黨建任務、提出工作要求,缺乏配套的督查制度。一些黨組織的黨建工作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工作無章可循,隨意性很大。有的黨組織雖有黨建工作制度,但制度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和落實。
二、意見建議:
1.調動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建工作的積極性。要澄清「黨建工作和機關業務工作是兩碼事」的模糊認識。消除「業務工作為主,黨建工作為輔」的認識,堅持「虛工實做」,以黨建工作實效去推動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
2.提高各級黨組織黨建工作的執行能力。首先,任務指向要清晰。其次,要善於抓細抓實。要分類建立工作任務清單、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從執行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入手,明確詳細的程序步驟,著力破解執行「縮水」等現象。最後,要加強黨務幹部隊伍建設。把思想好、能力強、對黨建工作熱心的同志安排到黨建崗位上,做好對黨務幹部的培訓,使其逐步成為黨務工作的行家。
3.提高各級黨組織的政策領悟力。首先要加強學習,進一步打牢領悟政策的思想理論基礎。其次,要研究政策。中央和上級的政策往往是基於對普遍性問題的把握,政策的貫徹執行須與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各級黨組織要注重實踐、注重總結、注重創新,做到正確地貫徹政策、執行政策、落實政策。
4.強化制度的保障作用。一要規範各項黨建工作制度。抓好各項黨建工作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工作運轉體系,明確各部門、各單位權力運行流程、責任主體和責任邊界,明確辦事程序、環節、時限和標準要求,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二要提高各項黨建工作制度的執行力。增強黨員幹部對相關制度的認同,使各級幹部自覺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嚴格按制度辦事;增強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不管建立和完善什麼制度都堅持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確保可操作性強。三要增強相關制度的威懾力,對破壞法規制度踩「紅線」、越「底線」、闖「雷區」者,要堅決嚴肅查處,不以權勢大而破規,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眾而放任?
5.加強對各級黨組織的督查和問責。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形成黨建工作效能責任倒逼機制。通過加大對黨建工作落實不力的組織和個人的問責力度,使黨建工作成為「硬指標」。要釐清責任主體,各級黨組織必須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本職,不抓黨建是失職,抓不好黨建不稱職」的理念,進一步釐清黨委(黨組)、黨委(黨組)書記、黨委(黨組)成員、基層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的職責任務。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執行目標任務層級責任制,逐級逐層分解黨建工作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考核體系,把責任擔起來,把壓力傳下去。
6.利用「網際網路+」,創新黨建活動方式黨建活動方式。要適應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大趨勢,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把「網際網路+」作為提高黨建工作效能的重要途徑。探索建立動態管理服務機制,創新黨建工作流程和方式,建立網絡黨支部,開展溝通交流、黨務公開等非涉密黨建工作。
一、存在問題:
《信訪條例》貫徹實施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按《信訪條例》的規定健康有序的開展,但同時我們出應看到存在的問題:
1、信訪工作秩序和辦理程序,尤其是對非正常上訪的行為,群體性事件處置難度大、處置措施不力。
2、極個別鄉鎮、部門在信訪人員配備上力量不強,信訪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3、信訪網絡和運轉機制的建設上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4、複查機構不明確。
二、對策建議:
1、嚴格按《信訪條例》、《省政府信訪辦、省公安廳<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制定出相關的處置預案、處置措施。
2、配齊、配強鄉鎮、部門信訪力量,定期進行信訪業務培訓。
3、繼續加強信訪網絡和運轉機制的建設,暢通信訪渠道,堅持重點人員、重點對象的監控工作。
4、明確複查機構。
5、加強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訪件為重點,抓好信訪件的辦理和落實。
5、增強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和預見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訪工作質量。
《信訪條例》貫徹實施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按《信訪條例》的規定健康有序的開展,但同時我們出應看到存在的問題:
1、信訪工作秩序和辦理程序,尤其是對非正常上訪的行為,群體性事件處置難度大、處置措施不力。
2、極個別鄉鎮、部門在信訪人員配備上力量不強,信訪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3、信訪網絡和運轉機制的建設上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4、複查機構不明確。
二、對策建議:
1、嚴格按《信訪條例》、《省政府信訪辦、省公安廳<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制定出相關的處置預案、處置措施。
2、配齊、配強鄉鎮、部門信訪力量,定期進行信訪業務培訓。
3、繼續加強信訪網絡和運轉機制的建設,暢通信訪渠道,堅持重點人員、重點對象的監控工作。
4、明確複查機構。
5、加強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訪件為重點,抓好信訪件的辦理和落實。
5、增強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和預見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訪工作質量。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及現狀
農民工是活躍在我國城市中的一個特殊群體,農忙時他們在家務農,農閒時他們到城市務工,主要從事建築、紡織等勞動密集型的工作。由於他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圍的社交較少等原因,其權益往往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應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傷權益被侵害為多。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於維權通道不暢,無法通過有效的手段和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甚至壓根沒有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這就導致有的人選擇吃啞巴虧,有的人則運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訪、圍堵政府、私力暴力等進行維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影響了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甚至還引發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堅實的後盾,權利的救濟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農民工因其權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勢,再加上糾紛的金額相對較少,訴訟維權成本相對較高,請不起律師,故很多情況下他們就不會通過訴訟途徑來維權。因此,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為農民工維權開闢綠色通道,通過法律援助手段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使他們能夠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都比較重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區甚至專門為農民工法律援助開設專門的職能部門,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機構把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標,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法律援助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明確把各級政府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責任上升為法律的義務[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適量的財政支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相關研究顯示,2018年全國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人均不到1元,遠遠低於已開發國家水平,甚至與某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援助人均經費也處於較低水平。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援助工作數量達不到應當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這就使得很多地方農民工法律援助最終流於形式。
(二)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使得農民工維權周期長、成本高。
農民工維權主要集中在欠薪、工傷賠償等方面。《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人必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訴訟。其立法的本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在不增加勞動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決勞動糾紛。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這一規定卻被某些用人單位用來惡意拖延勞動爭議處理時間,或者採用消極對抗的方式不配合調解。由於其行為並沒有違反有關勞動的法律和規定,勞動仲裁部門對此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環節名存實亡,徒增糾紛解決時間,進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環境中的不利影響嚴重阻礙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於經濟和財政收入方面的考慮,唯恐一旦處理了相關單位會影響本地區後續的招商引資,所以在處理企業和農民工之間的勞動糾紛時往往會發生袒護用人單位的行為。還有的在處理農民工特別是外地農民工與當地用人單位勞動糾紛時,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機構還以經費短缺、人手不足、金額較小達不到立案標準為藉口設置農民工法律援助申請障礙,以致出現許多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農民工法律素質低、用人單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時不注重法律知識的積累,很多人在外出務工時不知道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即使簽署了合同也對其中的不利條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與用人單位沒有書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從而導致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維權難度增加。如很多勞動糾紛案件發生後由於缺乏規範的用工合同,勞動者證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在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後百般推脫,想盡一切辦法撇清責任,審理時拒不提供單位保留的簽到表、工作任務安排等證據,甚至故意銷毀證據,使得受到侵害的農民工維權時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而出現不利後果;許多農民工來自較遠地區,在勞動地沒有親友,一旦出現勞動事故,他們的工友或證人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或者是害怕用人單位事後打擊報復而不願或不敢作證。
上述種種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難順利開展,甚至許多案件由於農民工無法證明勞動關係連立案都很困難。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
(一)優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環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門檻。
多數農民工經濟條件較差,他們往往認為打官司是一件花錢未必討好的事情。再加上許多欠薪標的額較低(據調查,農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師法律服務費用均在5000元以上,這就使得農民工在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由於無法承擔較高的費用而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此時,法律援助就成為農民工維權的最後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不用承擔任何經濟成本,這對那些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農民工來說是實現維權的唯一途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門檻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請審批時要求申請者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等。農民工提交經濟困難證明存在很大難度,首先是他們必須往返於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這樣不僅延誤了時間,而且對於外地農民工來說往返的交通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甚至兩地距離比較遠的農民工往返費用差不多夠得上請律師的費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層組織不願承擔證明義務而不積極配合,用種種藉口拒絕開具經濟困難證明,導致有的農民工無法得到經濟困難證明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各地建立相關制度落實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對發生的農民工聚眾討薪等緊急事件要特事特辦,可以先安排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然後再報備審批。
(二)保障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供給,提升法律援助補助水平。
農民工維權案件往往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客觀上存在辦案成本較高的情況,即使申請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個案件的辦案補貼也只有一千餘元,有的地區甚至只有幾百元,根本不足以補償律師正常的辦案費用,因而經常出現律師在辦理這類法律援助案子時還個人貼錢的情況,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積極性。不少律師不願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動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盡心辦案、應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難於實現。因此,為了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幫助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各地政府應保障經費供給,可以設立專項資金,提高律師在特殊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補貼標準,並且其辦案補貼和工作經費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使律師在從事法律援助時可以安心放心盡心。
(三)大力開展「三高四零」活動,提升服務質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訴訟高質量、服務高標準。第一是工作高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辦案水平和能力,切實做到法律理論和業務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訴訟高質量。加強涉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按照上級制定的案件質量標準進行考核和標準化歸檔案卷檢查,切實提升法律援助質量。第三是服務高標準。有機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和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五支隊伍,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各部門各類人員切實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責。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在法律援助中緊緊抓住領導關心、群眾關注、關乎民生的熱點問題,切實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零」即辦案零收費、服務零距離、質量零差距、對象零投訴。一是辦案零收費。嚴格執行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中法律援助的無償原則,堅決杜絕有償辦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堅強基石。二是服務零距離。凡是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和侵權案件,均不需進行農民工經濟狀況審查,不人為設立門檻,確保農民工能夠順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務熱線節假日必須照常值班。三是質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辦案流程,加強質量檢查測評,及時徵詢接受法律援助農民工的意見反饋。四是對象零投訴。規範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行為,設置監督欄,公布監督電話,暢通投訴渠道,確保法律援助合法辦案、盡職盡責。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推進勞動合同格式的標準化及政府備案,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制度,建立工傷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管理機制,落實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定懲罰措施,增加用人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的違法成本,增加農民工維權的便利性和降低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四)對用人單位進行普法教育,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應組織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進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單位知法、守法並知曉侵害農民工權益行為需要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
第一,開展「法律九進」活動,要把開展農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利用農民工集中返鄉之際,開展專題法制宣傳。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協調,針對區域性農民工較集中的行業以及農民工自身的特點,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將法制宣傳融入農民工的職業和技術培訓中,提高農民工的綜合素質。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同黨委組織部門的聯繫,建立起各地區外出務工黨員流動支部的法律援助網絡,溝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有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將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聯繫電話和聯繫方式印在小冊子中,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的維權能力,暢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與新聞媒體配合,大力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報道農民工維權工作的先進典型、好的經驗做法,在全社會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第六,進一步優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配置,優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專業結構,通過政府及行業協會舉辦的專業培訓不斷提升其業務技能和法律素質;在信訪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人民法院等機構成立工作站,派駐法律援助專業律師到工作站值班,現場解答農民工遇到的法律問題,或發放聯繫卡,讓農名工遇到糾紛時可以隨時諮詢專業律師。
四、結束語
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權益,農民工為我國人數眾多的弱勢群體,是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對象。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緩解和疏導農民工困難和壓力的同時,可以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農民工是活躍在我國城市中的一個特殊群體,農忙時他們在家務農,農閒時他們到城市務工,主要從事建築、紡織等勞動密集型的工作。由於他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圍的社交較少等原因,其權益往往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應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傷權益被侵害為多。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於維權通道不暢,無法通過有效的手段和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甚至壓根沒有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這就導致有的人選擇吃啞巴虧,有的人則運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訪、圍堵政府、私力暴力等進行維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影響了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甚至還引發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堅實的後盾,權利的救濟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農民工因其權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勢,再加上糾紛的金額相對較少,訴訟維權成本相對較高,請不起律師,故很多情況下他們就不會通過訴訟途徑來維權。因此,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為農民工維權開闢綠色通道,通過法律援助手段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使他們能夠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都比較重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區甚至專門為農民工法律援助開設專門的職能部門,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機構把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標,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法律援助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明確把各級政府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責任上升為法律的義務[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適量的財政支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相關研究顯示,2018年全國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人均不到1元,遠遠低於已開發國家水平,甚至與某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援助人均經費也處於較低水平。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援助工作數量達不到應當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這就使得很多地方農民工法律援助最終流於形式。
(二)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使得農民工維權周期長、成本高。
農民工維權主要集中在欠薪、工傷賠償等方面。《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人必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訴訟。其立法的本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在不增加勞動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決勞動糾紛。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這一規定卻被某些用人單位用來惡意拖延勞動爭議處理時間,或者採用消極對抗的方式不配合調解。由於其行為並沒有違反有關勞動的法律和規定,勞動仲裁部門對此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環節名存實亡,徒增糾紛解決時間,進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環境中的不利影響嚴重阻礙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於經濟和財政收入方面的考慮,唯恐一旦處理了相關單位會影響本地區後續的招商引資,所以在處理企業和農民工之間的勞動糾紛時往往會發生袒護用人單位的行為。還有的在處理農民工特別是外地農民工與當地用人單位勞動糾紛時,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機構還以經費短缺、人手不足、金額較小達不到立案標準為藉口設置農民工法律援助申請障礙,以致出現許多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農民工法律素質低、用人單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時不注重法律知識的積累,很多人在外出務工時不知道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即使簽署了合同也對其中的不利條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與用人單位沒有書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從而導致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維權難度增加。如很多勞動糾紛案件發生後由於缺乏規範的用工合同,勞動者證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在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後百般推脫,想盡一切辦法撇清責任,審理時拒不提供單位保留的簽到表、工作任務安排等證據,甚至故意銷毀證據,使得受到侵害的農民工維權時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而出現不利後果;許多農民工來自較遠地區,在勞動地沒有親友,一旦出現勞動事故,他們的工友或證人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或者是害怕用人單位事後打擊報復而不願或不敢作證。
上述種種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難順利開展,甚至許多案件由於農民工無法證明勞動關係連立案都很困難。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
(一)優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環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門檻。
多數農民工經濟條件較差,他們往往認為打官司是一件花錢未必討好的事情。再加上許多欠薪標的額較低(據調查,農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師法律服務費用均在5000元以上,這就使得農民工在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由於無法承擔較高的費用而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此時,法律援助就成為農民工維權的最後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不用承擔任何經濟成本,這對那些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農民工來說是實現維權的唯一途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門檻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請審批時要求申請者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等。農民工提交經濟困難證明存在很大難度,首先是他們必須往返於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這樣不僅延誤了時間,而且對於外地農民工來說往返的交通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甚至兩地距離比較遠的農民工往返費用差不多夠得上請律師的費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層組織不願承擔證明義務而不積極配合,用種種藉口拒絕開具經濟困難證明,導致有的農民工無法得到經濟困難證明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各地建立相關制度落實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對發生的農民工聚眾討薪等緊急事件要特事特辦,可以先安排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然後再報備審批。
(二)保障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供給,提升法律援助補助水平。
農民工維權案件往往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客觀上存在辦案成本較高的情況,即使申請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個案件的辦案補貼也只有一千餘元,有的地區甚至只有幾百元,根本不足以補償律師正常的辦案費用,因而經常出現律師在辦理這類法律援助案子時還個人貼錢的情況,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積極性。不少律師不願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動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盡心辦案、應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難於實現。因此,為了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幫助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各地政府應保障經費供給,可以設立專項資金,提高律師在特殊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補貼標準,並且其辦案補貼和工作經費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使律師在從事法律援助時可以安心放心盡心。
(三)大力開展「三高四零」活動,提升服務質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訴訟高質量、服務高標準。第一是工作高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辦案水平和能力,切實做到法律理論和業務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訴訟高質量。加強涉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按照上級制定的案件質量標準進行考核和標準化歸檔案卷檢查,切實提升法律援助質量。第三是服務高標準。有機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和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五支隊伍,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各部門各類人員切實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責。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在法律援助中緊緊抓住領導關心、群眾關注、關乎民生的熱點問題,切實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零」即辦案零收費、服務零距離、質量零差距、對象零投訴。一是辦案零收費。嚴格執行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中法律援助的無償原則,堅決杜絕有償辦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堅強基石。二是服務零距離。凡是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和侵權案件,均不需進行農民工經濟狀況審查,不人為設立門檻,確保農民工能夠順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務熱線節假日必須照常值班。三是質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辦案流程,加強質量檢查測評,及時徵詢接受法律援助農民工的意見反饋。四是對象零投訴。規範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行為,設置監督欄,公布監督電話,暢通投訴渠道,確保法律援助合法辦案、盡職盡責。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推進勞動合同格式的標準化及政府備案,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制度,建立工傷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管理機制,落實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定懲罰措施,增加用人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的違法成本,增加農民工維權的便利性和降低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四)對用人單位進行普法教育,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應組織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進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單位知法、守法並知曉侵害農民工權益行為需要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
第一,開展「法律九進」活動,要把開展農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利用農民工集中返鄉之際,開展專題法制宣傳。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協調,針對區域性農民工較集中的行業以及農民工自身的特點,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將法制宣傳融入農民工的職業和技術培訓中,提高農民工的綜合素質。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同黨委組織部門的聯繫,建立起各地區外出務工黨員流動支部的法律援助網絡,溝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有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將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聯繫電話和聯繫方式印在小冊子中,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的維權能力,暢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與新聞媒體配合,大力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報道農民工維權工作的先進典型、好的經驗做法,在全社會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第六,進一步優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配置,優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專業結構,通過政府及行業協會舉辦的專業培訓不斷提升其業務技能和法律素質;在信訪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人民法院等機構成立工作站,派駐法律援助專業律師到工作站值班,現場解答農民工遇到的法律問題,或發放聯繫卡,讓農名工遇到糾紛時可以隨時諮詢專業律師。
四、結束語
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權益,農民工為我國人數眾多的弱勢群體,是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對象。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緩解和疏導農民工困難和壓力的同時,可以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