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三重一大」制度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即將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交歸集體討論,而沒有認識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層次的意義在於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公開性、科學性、制度性,在於規範權力運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築牢反腐防線的重要保障。
(二)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於哪些具體事項屬於「三重一大」範疇還不能準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範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因此,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規定的會議成效也將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會研究由個人決定的事情卻上了會,擠占決策層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決策效率,也為推卸責任提供了藉口。
(三)出台制度內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單位對「三重一大」制度內容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三重一大」事項範圍不明確。二是個別單位對決策形式、程序、規則以及決議的方式執行不嚴,議事規程的設計缺乏規範性文件作為指導,導致操作過程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三是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過程中,鄉鎮站在全鎮的角度制定了相應的意見和辦法,同時也需要各村級組織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和細則,但實際調查卻發現,村級組織制定的「三重一大」相關規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級規章制度,缺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本級實施規範,使制度成了「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牆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於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後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會發生調整變更現象,而調整變更的集體決策過程往往容易被忽視或漠視,從而導致集體決策的要求未能貫穿「三重一大」事項的始終。例如:某村停車場經營權的發包,最初村委會嚴格能夠按照「四議兩公開」要求實施公開招投標,後因停車場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關基礎設施為由向村委會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會幹部在未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決定,導致群眾反映強烈。
(五)對制度執行的力度待提升。此問題在村一級的體現較為明顯。從近年來的信訪問題來看,在農村「三資」管理方面,特別是在資產、資源處置方面尤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夠嚴謹、不夠深入,同時也體現部分村幹部存在私心,為了個人利益不按制度辦事的行為。例如:某村為解決辦公場所隔熱問題需在樓頂加蓋隔熱設施,涉及「大額資金使用」問題,但村委開幾個幹部會議就決定實施了,沒有執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議兩公開」要求,導致群眾意見大。
(六)對制度落實的監督待加強。一是部分單位在決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委派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導致實施過程的監督不到位。二是群眾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結果的認可程度是決策效果的重要評審依據,群眾監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然而多數群眾除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事項外,對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很少參與。
二、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以上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導致對制度理解不透徹。中央、省、市、縣均有一系列對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和文件,各單位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和規章制度,但由於宣傳方式、宣傳力度、廣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眾甚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鎮村幹部對「三重一大」相關政策是只識其名、不知其意,對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說在參與監督方面可以發揮多大作用。
(二)思想認識不到位導致制度執行難。「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既然成為了寫在紙上,形成文件的東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堅決執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但在實踐中,由於領導班子及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從而導致決策缺項,缺少環節等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單位的副職認為決策是主要領導的事情,和自己無關,在參與決策時怕發表意見會使主要領導對自己有看法,怕承擔責任,於是就可能出現「跟著舉手」的情況,使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得不到保證,制度的執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台制度未結合實際導致操作性降低。一是個別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製度,只是簡單的將上級制度「生搬硬套」,導致操作性不強。二是村級組織多數工作是在鎮級指導下完成,導致一些村在執行本級「三重一大」制度時也按照固化的鎮級指揮、村級辦事思維開展,沒有充分發揮本地村幹部更熟悉本村實際的主觀能動性,未能將差異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體系,細化成符合本村實際的運行機制,導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級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決策運行透明度不高導致監督難。一是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哪些必須公開,在什麼範圍公開,以何種形式公開,決策實施如何公開等沒有很具體、詳細的制度規定,導致群眾難以監督。二是鄉鎮紀委由於人、財、物等各個方面受同級黨委、政府的制約,在對本地本部門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監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導致參與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對政策理解的深淺,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文化素質較高的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質相對不高的老人、兒童為主,留守人員文化層次低也是導致群眾參與監督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建議
針對當前「三重一大」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逼著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強宣傳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通過組織中心組學習、座談交流等形式,提高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意識,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事先調查論證、會上集體討論、黨政正職末位表態等規定。二是要加強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經常性的開展正面示範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增強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三是要加大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學習宣傳。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專項培訓等方式分析和解讀「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使領導幹部深入領會「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實提高對「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各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完善制度內容。一是要細化具體內容。要求各單位(包括村一級)要結合單位實際和發展要求,補充和完善現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細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實體性問題,也要包括程序性問題,將籠統的制度進一步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對集體討論的方式、步驟、議程、時限等要細化、量化.既保證決策權力受到制約,又保護和調動決策者的工作積極性,兼顧民主和效率。二是要嚴格決策程序。要完善集體決策醞釀、決策形成和決策執行程序。在決策醞釀環節,由職能科室或某位領導提出議題,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經決策諮詢、領導溝通、會前告知等程序,最後開會集體決策。形成決策時,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態及說明理由,並形成會議記錄。經集體決策後,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
(三)健全糾錯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完善糾正決策失誤的工作機制。決策實施過程中,如果外部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由於決策本身的失誤,原定決策方案已明顯脫離實際,甚至危及決策目標的實現時,就必須對原有方案進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執行者要將信息及時進行反饋,決策人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形成再決策、再執行的循環過程,不斷糾偏糾錯,拾遺補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鏈,確保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削減風險,彌補損失。二是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在決策出現失誤時,要能找到責任人員。要明確決策失誤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及處罰措施,通過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決策人員提高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方法,在後續的決策中減少失誤。對於發現決策失誤仍不及時糾正的,要嚴厲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強化監督檢查。一是要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監督作用。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作為「三重一大」制度落實的監督主體,要把督促檢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班子、幹部和黨風的重要內容,通過年度考核等途徑,不斷深化對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監督檢查。審計、財務等部門,也要以「積極參與,源頭控制」為工作思路,做好對「三重一大」事項制度落實的全過程監督。二是要加強信息公開,實行「陽光操作」。把公開貫穿於「三重一大」決策全過程,對決策事項、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結果都要公開,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切實保障群眾參與監督的知情權,並將群眾滿意度作為決策的重要評審依據。
(五)嚴肅追究問責。一是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堅決懲處「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的腐敗現象。對於領導班子中,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要堅持「一案雙查」。領導班子決策上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還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當前,在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三重一大」制度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即將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交歸集體討論,而沒有認識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層次的意義在於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公開性、科學性、制度性,在於規範權力運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築牢反腐防線的重要保障。
(二)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於哪些具體事項屬於「三重一大」範疇還不能準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範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因此,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規定的會議成效也將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會研究由個人決定的事情卻上了會,擠占決策層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決策效率,也為推卸責任提供了藉口。
(三)出台制度內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單位對「三重一大」制度內容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三重一大」事項範圍不明確。二是個別單位對決策形式、程序、規則以及決議的方式執行不嚴,議事規程的設計缺乏規範性文件作為指導,導致操作過程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三是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過程中,鄉鎮站在全鎮的角度制定了相應的意見和辦法,同時也需要各村級組織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和細則,但實際調查卻發現,村級組織制定的「三重一大」相關規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級規章制度,缺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本級實施規範,使制度成了「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牆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於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後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會發生調整變更現象,而調整變更的集體決策過程往往容易被忽視或漠視,從而導致集體決策的要求未能貫穿「三重一大」事項的始終。例如:某村停車場經營權的發包,最初村委會嚴格能夠按照「四議兩公開」要求實施公開招投標,後因停車場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關基礎設施為由向村委會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會幹部在未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決定,導致群眾反映強烈。
(五)對制度執行的力度待提升。此問題在村一級的體現較為明顯。從近年來的信訪問題來看,在農村「三資」管理方面,特別是在資產、資源處置方面尤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夠嚴謹、不夠深入,同時也體現部分村幹部存在私心,為了個人利益不按制度辦事的行為。例如:某村為解決辦公場所隔熱問題需在樓頂加蓋隔熱設施,涉及「大額資金使用」問題,但村委開幾個幹部會議就決定實施了,沒有執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議兩公開」要求,導致群眾意見大。
(六)對制度落實的監督待加強。一是部分單位在決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委派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導致實施過程的監督不到位。二是群眾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結果的認可程度是決策效果的重要評審依據,群眾監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然而多數群眾除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事項外,對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很少參與。
二、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以上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導致對制度理解不透徹。中央、省、市、縣均有一系列對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和文件,各單位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和規章制度,但由於宣傳方式、宣傳力度、廣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眾甚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鎮村幹部對「三重一大」相關政策是只識其名、不知其意,對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說在參與監督方面可以發揮多大作用。
(二)思想認識不到位導致制度執行難。「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既然成為了寫在紙上,形成文件的東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堅決執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但在實踐中,由於領導班子及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從而導致決策缺項,缺少環節等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單位的副職認為決策是主要領導的事情,和自己無關,在參與決策時怕發表意見會使主要領導對自己有看法,怕承擔責任,於是就可能出現「跟著舉手」的情況,使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得不到保證,制度的執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台制度未結合實際導致操作性降低。一是個別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製度,只是簡單的將上級制度「生搬硬套」,導致操作性不強。二是村級組織多數工作是在鎮級指導下完成,導致一些村在執行本級「三重一大」制度時也按照固化的鎮級指揮、村級辦事思維開展,沒有充分發揮本地村幹部更熟悉本村實際的主觀能動性,未能將差異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體系,細化成符合本村實際的運行機制,導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級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決策運行透明度不高導致監督難。一是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哪些必須公開,在什麼範圍公開,以何種形式公開,決策實施如何公開等沒有很具體、詳細的制度規定,導致群眾難以監督。二是鄉鎮紀委由於人、財、物等各個方面受同級黨委、政府的制約,在對本地本部門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監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導致參與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對政策理解的深淺,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文化素質較高的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質相對不高的老人、兒童為主,留守人員文化層次低也是導致群眾參與監督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建議
針對當前「三重一大」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逼著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強宣傳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通過組織中心組學習、座談交流等形式,提高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意識,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事先調查論證、會上集體討論、黨政正職末位表態等規定。二是要加強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經常性的開展正面示範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增強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三是要加大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學習宣傳。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專項培訓等方式分析和解讀「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使領導幹部深入領會「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實提高對「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各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完善制度內容。一是要細化具體內容。要求各單位(包括村一級)要結合單位實際和發展要求,補充和完善現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細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實體性問題,也要包括程序性問題,將籠統的制度進一步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對集體討論的方式、步驟、議程、時限等要細化、量化.既保證決策權力受到制約,又保護和調動決策者的工作積極性,兼顧民主和效率。二是要嚴格決策程序。要完善集體決策醞釀、決策形成和決策執行程序。在決策醞釀環節,由職能科室或某位領導提出議題,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經決策諮詢、領導溝通、會前告知等程序,最後開會集體決策。形成決策時,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態及說明理由,並形成會議記錄。經集體決策後,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
(三)健全糾錯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完善糾正決策失誤的工作機制。決策實施過程中,如果外部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由於決策本身的失誤,原定決策方案已明顯脫離實際,甚至危及決策目標的實現時,就必須對原有方案進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執行者要將信息及時進行反饋,決策人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形成再決策、再執行的循環過程,不斷糾偏糾錯,拾遺補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鏈,確保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削減風險,彌補損失。二是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在決策出現失誤時,要能找到責任人員。要明確決策失誤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及處罰措施,通過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決策人員提高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方法,在後續的決策中減少失誤。對於發現決策失誤仍不及時糾正的,要嚴厲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強化監督檢查。一是要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監督作用。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作為「三重一大」制度落實的監督主體,要把督促檢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班子、幹部和黨風的重要內容,通過年度考核等途徑,不斷深化對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監督檢查。審計、財務等部門,也要以「積極參與,源頭控制」為工作思路,做好對「三重一大」事項制度落實的全過程監督。二是要加強信息公開,實行「陽光操作」。把公開貫穿於「三重一大」決策全過程,對決策事項、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結果都要公開,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切實保障群眾參與監督的知情權,並將群眾滿意度作為決策的重要評審依據。
(五)嚴肅追究問責。一是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堅決懲處「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的腐敗現象。對於領導班子中,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要堅持「一案雙查」。領導班子決策上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還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