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範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徵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幹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範圍,不准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範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
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儘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範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徵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幹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範圍,不准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範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
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儘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採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