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工作原則,明確黨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中辦發〔2015〕52號)、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冀辦發〔2015〕54號)、中共滄州市委辦公室印發《滄州市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滄辦發〔2016〕3號)、中共獻縣縣委辦公室印發《獻縣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獻辦發〔2016〕9號)和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對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群眾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對於打造壘頭鄉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閱看涉及村級的媒體報道的相關內容及關聯內容,帶頭把握所屬群眾現實意識形態,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
第五條黨委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黨委書記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工作。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的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
第七條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委副書記任副組長,其餘黨委班子成員為組員,統籌協調全鄉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
第二章黨委主要責任
第八條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條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辨析思想文化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作出工作安排,維護意識形態安全。黨委會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方向。
第十條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在行政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中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壯大主流思想輿論,切實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加強對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意識形態工作的教育培訓,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政治鑑別力。
第十一條加強對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意識形態陣地主要包括:各類新聞媒體和網絡媒體,中小學等課程講解,各類演藝場所、展覽館等。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加強文化交流、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切實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牢牢掌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黨委書記要親自抓,建立健全管用防並舉、方方面面齊動手的制度體制。做大做強網上正面思想輿論,提高網上議題設置能力和輿論引導水平。切實加強網絡信息管控,重點管好具有新聞輿論和社會動員功能的新媒體,規範網上信息傳播秩序,嚴密防範網上意識形態滲透。
第十三條領導、組織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的處置,對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思潮和言論,要敢抓敢管、敢於亮劍,及時有效地發出聲音,有理有利有節地開展思想輿論鬥爭。對堅持錯誤思想的意見領袖、敏感人物、「異見分子」等重點人物,加強教育引導,做好轉化工作。
第十四條做好知識分子的團結引導服務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應當注重同社科理論界、新聞出版界、廣播影視界、文學技術界、教育科技界知識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領域學術帶頭人、領軍人物和新媒體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加強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的文藝組織、文藝群眾中知識分子的聯繫,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他們與黨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們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
第十五條選優配強宣傳思想文化部門領導班子,確保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牢牢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馬克思主義的人手裡,確保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堅強有力。對敢抓敢管、敢於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同志,要公開支持、大膽使用,對不適合、不適應的要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六條高度重視基層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落實中宣部和河北省加強基層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意見要求,切實解決機構編制、人員配備、基本待遇、工作條件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思想文化幹部隊伍建設,將意識形態工作內容納入全鄉幹部培訓規劃。
第三章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將其納入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當中。重點檢查考核黨委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貫徹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狀況、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開展思想輿論鬥爭、團結引導服務知識分子、宣傳思想文化領導班子建設和開展責任追究的情況。
第十九條每半年向上級黨委專題彙報一次意識形態工作。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黨委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二十條黨委宣傳部門作為黨委主管意識形態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履行指導、組織、協調、督查和抓好落實的職責。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問責,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一級黨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實施。黨委宣傳部門提出問責建議,黨委、紀委實施問責。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問責情況,要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黨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管轄範圍內發生有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
(三)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四)管轄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和編寫的教材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五)喪失對管轄範圍內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的。
(六)管轄範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七)管轄範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和中小學校、民辦學校、黨校課堂教學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領導班子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四條領導幹部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先資格。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工作原則,明確黨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中辦發〔2015〕52號)、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冀辦發〔2015〕54號)、中共滄州市委辦公室印發《滄州市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滄辦發〔2016〕3號)、中共獻縣縣委辦公室印發《獻縣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獻辦發〔2016〕9號)和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對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群眾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對於打造壘頭鄉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閱看涉及村級的媒體報道的相關內容及關聯內容,帶頭把握所屬群眾現實意識形態,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
第五條黨委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黨委書記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工作。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的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
第七條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委副書記任副組長,其餘黨委班子成員為組員,統籌協調全鄉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
第二章黨委主要責任
第八條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條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辨析思想文化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作出工作安排,維護意識形態安全。黨委會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方向。
第十條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在行政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中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壯大主流思想輿論,切實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加強對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意識形態工作的教育培訓,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政治鑑別力。
第十一條加強對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意識形態陣地主要包括:各類新聞媒體和網絡媒體,中小學等課程講解,各類演藝場所、展覽館等。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加強文化交流、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切實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牢牢掌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黨委書記要親自抓,建立健全管用防並舉、方方面面齊動手的制度體制。做大做強網上正面思想輿論,提高網上議題設置能力和輿論引導水平。切實加強網絡信息管控,重點管好具有新聞輿論和社會動員功能的新媒體,規範網上信息傳播秩序,嚴密防範網上意識形態滲透。
第十三條領導、組織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的處置,對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思潮和言論,要敢抓敢管、敢於亮劍,及時有效地發出聲音,有理有利有節地開展思想輿論鬥爭。對堅持錯誤思想的意見領袖、敏感人物、「異見分子」等重點人物,加強教育引導,做好轉化工作。
第十四條做好知識分子的團結引導服務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應當注重同社科理論界、新聞出版界、廣播影視界、文學技術界、教育科技界知識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領域學術帶頭人、領軍人物和新媒體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加強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的文藝組織、文藝群眾中知識分子的聯繫,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他們與黨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們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
第十五條選優配強宣傳思想文化部門領導班子,確保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牢牢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馬克思主義的人手裡,確保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堅強有力。對敢抓敢管、敢於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同志,要公開支持、大膽使用,對不適合、不適應的要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六條高度重視基層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落實中宣部和河北省加強基層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意見要求,切實解決機構編制、人員配備、基本待遇、工作條件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思想文化幹部隊伍建設,將意識形態工作內容納入全鄉幹部培訓規劃。
第三章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將其納入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當中。重點檢查考核黨委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貫徹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狀況、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開展思想輿論鬥爭、團結引導服務知識分子、宣傳思想文化領導班子建設和開展責任追究的情況。
第十九條每半年向上級黨委專題彙報一次意識形態工作。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黨委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二十條黨委宣傳部門作為黨委主管意識形態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履行指導、組織、協調、督查和抓好落實的職責。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問責,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一級黨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實施。黨委宣傳部門提出問責建議,黨委、紀委實施問責。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問責情況,要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黨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管轄範圍內發生有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
(三)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四)管轄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和編寫的教材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五)喪失對管轄範圍內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的。
(六)管轄範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七)管轄範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和中小學校、民辦學校、黨校課堂教學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領導班子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四條領導幹部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