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不僅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更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從多個方面予以優化,本文對此進行了論述。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硬環境」和「軟環境」的綜合體現,也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提升綜合競爭力的客觀需要。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表明,良好的營商環境會使投資率增長0.3%,gdp增長率增加0.36%。穩定公平透明、法治、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是促進企業發展的豐富土壤,直接影響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質量和速度。稅收營商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優劣直接影響著當地營商便利度和投資吸引力。近年來,我國稅收營商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何解決稅收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是全社會需要思考並著力解決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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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稅收營商環境優化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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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稅收營商環境排名逐步上升。
為考察比較世界各經濟體營商環境,世界銀行於 2001年成立營商環境小組,並構建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逐步完善到現在的10項一級指標,41項二級指標,2003年發布第一份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19年世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我國總體得分73.64分,在190個經濟體中列46名,較上年前進了32名。從考察稅收營商環境的納稅指標來說,具體分為納稅時間、納稅次數、總稅率和社會繳款率及稅後流程指標4個二級指標,以評估企業在納稅過程中付出的時間與費用成本。指標排名顯示,我國稅收營商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別是納稅時間,整年納稅時間進一步縮短為142小時,同比減少31.4%,納稅次數減少為7次,企業納稅便利程度進一步提升。
2.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的措施不斷出台。
首先是稅制改革,實行營改增及費改稅,簡化稅 制;其次是出台了一系列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江蘇5省(市)稅務部門開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工作,2018年8月精準推出優化營商環境的10條硬措施,2018年9月進一步出台了《全國稅務系統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2018―2022年)》,提出38條具體措施。這些政策的出台,為打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稅務部門以此為依據,相繼出台了更為具體的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措施,並在工作中逐步落實。
3.高效便捷、集約化的營商環境逐漸形成。
國地稅機構合併以前,企業開業登記、信息補錄、 稅種認定、納稅申報、稅務註銷、企業遷移等多個涉稅事項在徵稅系統中都是分開的,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不便。隨著國地稅機構合併,全國36個省級稅務機關重新發布了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稅務機關已實現「六個統一」,並通過簡併征期,簡化代扣代繳申報、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匯總企業所得稅管理,擴大稅費優惠備查範圍、推進「一網」辦稅、「一門」辦稅、「一次」辦稅等措施,大大減少了納稅次數與時間。簡便快捷、集約化、高效便利的營商環境正逐漸形成。
4.公平法治化的稅收營商環境逐步形成。
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法治體系,對改善稅收營商 環境非常關鍵。現在,各地稅務機關堅持法治引領,構建「放管服」結合「全網絡」稅收治理機制,對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各地稅務部門以稅收法規為依據,進一步優化各種辦稅流程,使各種辦稅流程可操作化,簡便化。推行稅收權力和責任清單,嚴禁執法不公,收過頭稅、人情稅、關係稅;聯合實施失信懲戒,進一步推動納稅信用體系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用「網際網路+監管」的方式,推送納稅信用信息和稅收違法「黑名單」至相關部門,公平法治化的稅收營商環境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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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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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營商環境的優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多年來稅 務系統服務水平有了質的飛躍。但在踐行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我國稅收營商環境整體與世界發達經濟體還有較大差距。
根據世界銀行《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在190個 經濟體中,我國列46名,比2018年前進了32位,但具體到納稅指標,我國得分排名僅為114名,排名比較靠後,表明我國「納稅」指標排名與營商環境整體排名不符,並且這份報告在我國選擇的是北京、上海樣本(北京占權重45%,上海占權重55%)。兩地的稅收征管水平、人員素質、信息化程度在我國遙遙領先,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京滬兩地並不能代表全國平均水平。尤其在稅收信息化水平比較落後的地方,納稅人辦稅成本比較高,稅收營商環境並沒有很大的改善。表1數據顯示,我國僅僅在每年納稅次數,每年年度納稅時間上占優勢,稅後實務流程指數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總稅率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不利於稅收營商環境優化。
2.稅收規範性文件零碎繁多,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我國現行稅種18個,但目前只有個人所得稅、企 業所得稅、車船稅、環保稅、煙葉稅和船舶噸位稅、車輛購置稅等少數稅種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其他絕大部分稅收事項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地方政府等部門以規定、通知、公告、答覆等形式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這些稅收規範性文件內容繁雜,形式多樣,表面上是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政性解釋和補充,實質上成為最主要的稅收執法依據。現在,全國範圍內現行有效(包括部分內容被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多達幾千餘件,這些政出多門、變動頻繁的文件甚至在條款內容中相互衝突。
長久以來,稅收規範性文件使基層人員在學習上花費大量的時間,在執行上存在著困惑,基層人員本著謹慎的想法,很多爭議性涉稅優惠審核都作不通過處理;納稅人在適用稅法上也存在著困惑,有爭議的稅款不敢不繳或者不知道如何繳;或者由於稅收規範性文件細化規定時不當地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3.國地稅機構合併後磨合對優化營商環境帶來「陣痛」。
國地稅機構合併是大勢所趨,是營造公平公正、 法治化稅收營商環境的必然選擇,對改善我國稅收營商環境至關重要,但是國地稅分設24年後重新合併必然存在較長磨合期;人員調整,業務學習,辦稅流程優化等都存在現實問題,要真正做到人合、事合、心合還有一個過程,尤其是基層稅務部門幹部隊伍呈現老齡化結構,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征管模式和征管軟體升級,新的知識、理論使稅收事業發展步入發展的快車道,但是人員老齡化與工作要求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原國稅幹部不懂原地稅管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等稅收知識;原地稅人員不懂原國稅管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知識,難以適應新的工作要求,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影響了征管水平,降低了工作效率,無形之中增加了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影響了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進程。
4.稅收政策存在問題,稅收政策「落地難」。
政策的生命在於落實。良好稅收營商環境的形成離不開稅收。但是,稅務部門在稅收宣傳方面一直以來存在著創新意識不強、宣傳主體單一等問題。如一直沿用著稅收公告、開稅企座談會,印發紙質宣傳冊等傳統手段,缺乏創新手段。從宣傳效果上來說,這僅僅只是告知。貼近納稅人生活、貼近實際的互動式、參與式、體驗式宣傳還不到位,應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化宣傳手段不夠,精準式、定製式的宣傳手段更是比較缺乏。由於宣傳不到位,無形中增加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納稅人因此沒有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大量存在。
5.稅收事後管理不到位導致納稅人「納稅過錯成本過高」。
自2002年審批改革後,尤其是稅務部門在 落實中央「放管服」政策後,稅務部門對很多涉稅事項都放寬了受理條件,取消了事前核查。但對事中事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風險提示不到位,出現了「前台放寬受理、後台疏於管理」的現象。因得不到稅收風險提示,加上稅收政策理解錯誤或者稅法遵從意識淡薄,納稅人有可能會發生稅收違法行為,並因此受到懲罰。現實中,很大一部分企業稅收違法主要是因為沒有按期申報、繳稅、應稅收入未申報計稅、錯誤享受稅收優惠等,這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輕者納稅人要繳納滯納金、信用等級評定時被扣分,重者被罰款甚至被列為非正常戶管理。因此,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不到位,風險提示不夠,造成納稅人犯錯成本增加,影響了納稅人納稅遵從度,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成本。
6.懲戒機制不夠成熟,對失信、惡意違法震懾力度不夠。
納稅失信和惡意違法行為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稅務部門每年都在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並定期將評定結果公告於社會,可事實證明,由於懲戒機制不夠成熟,並不能對失信納稅人給予相應的懲戒。目前對納稅失信人員的懲罰,很多稅務部門採取「黑名單」制度,從實施效果來看並不明顯,對於失信納稅人,「黑名單」制度的結果運用較為孤立薄弱,建立在各部門信息共享基礎上的社會信用聯合懲戒機制還不夠成熟,對涉稅違法典型案例曝光度不高,沒有達到很好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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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對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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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持稅收法定,提高稅法的穩定性。
實現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首要任務就是加快重 點稅收領域的立法工作,對立法環節,要注意採取審慎的態度,充分徵求意見;同時,要注意從國家整體的稅制結構出發,對整體的稅收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做到面面俱到、充分考慮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況,從而減少立法後出現漏洞而被迫採用「打補丁」的方式彌補稅法漏洞的現象,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可預知、穩定的、透明的稅收法律環境。現階段,在稅收立法不到位、國家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國家要對政出多門的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要從源頭上防止稅收違法文件出台,促進稅務機關嚴格規範執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2.提高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基層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國地稅機構合併後有一個磨合期,涉及征管流程 再造,人員素質提升等問題,稅務機關應該儘量縮短這個磨合期。征管流程的設計應該切合實際情況,問需於納稅人,問計於納稅人,使辦稅流程真正能方便到納稅人,縮短納稅時間,提高納稅便利度;對稅務人員的培訓,稅務部門應該堅持精準培訓、優化效果;培訓內容要與稅收工作實際高度契合,要有針對性;創新培訓形式,不斷提高廣大基層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幫助稅務工作人員儘快熟悉、掌握新單位、新崗位的業務和技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執法能力和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
3.加大稅法宣傳培訓力度,增強納稅人守法經營的意識。
稅收政策的專業性和複雜性使得稅法宣傳、培訓 不能簡單化。根據所處經濟區域、稅收環境以及辦稅人員文化水平不同,對納稅人給予差異化、個性化和針對性的稅法宣傳、培訓;充分利用新媒體手段,依託稅務內外網,完善網絡宣傳培訓平台建設,暢通內部外部宣傳渠道;通過大數據分析納稅人的需求,針對某個、某類納稅人、某個特定行業納稅人制定個性化的宣傳、培訓方案,加強宣傳與培訓,使不同層次水平、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納稅人能夠熟悉稅法,這樣才能取得實質實效,才能切實增強納稅人誠信納稅、守法經營的意識。
4.強化風險管理,降低納稅人「納稅過錯成本」。
「還責於納稅人」是國家稅務總局征管改革的一 個重要方向,但不是放任不管,稅務部門要強化風險管理,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過錯成本」。
首先是增強風險管理意識,強化事中事後管理,從納稅人的日常納稅申報到年終彙算清繳;從企業的日常辦稅行為到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指標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管理。
其次,建立納稅人年度稅(費)風險自主應對制度,將風險管理的關口前移,實現風險管理由稅務部門單純事後糾錯到納稅先預防和稅務部門事後糾錯相結合的轉變,促進征納雙方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共治共享。
最後是利用大數據分析,對不同的稅收風險分類提醒和集中推送,提醒納稅人及時發現和應對涉稅風險,及時改正納稅錯誤,減少因非主觀因素而犯錯,採取「首違不罰」,從輕處理原則,降低納稅人非主觀納稅過錯成本。
5.加強稅收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而稅收誠信體系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綱要(2014-今年)》更是明確要求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提升納稅誠信。稅收誠信體系的逐步完善,需要從立法、執法、誠信機制、社會環境等多個方面進期的建設工作。搭建稅收信用的「網際網路+平台」,通過社會網絡數據監控系統,監督和記錄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為稅收信用共享系統提供數據。對信用等級好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激勵措施,對於失信納稅人,要記錄在徵信報告中定期向社會公告,使其受到失信聯合懲戒,進而來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讓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權威性。對屢教不改,惡意偷逃稅款的行為,建議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稅務檢查的打擊、震懾作用。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硬環境」和「軟環境」的綜合體現,也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提升綜合競爭力的客觀需要。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表明,良好的營商環境會使投資率增長0.3%,gdp增長率增加0.36%。穩定公平透明、法治、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是促進企業發展的豐富土壤,直接影響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質量和速度。稅收營商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優劣直接影響著當地營商便利度和投資吸引力。近年來,我國稅收營商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何解決稅收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是全社會需要思考並著力解決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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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稅收營商環境優化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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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稅收營商環境排名逐步上升。
為考察比較世界各經濟體營商環境,世界銀行於 2001年成立營商環境小組,並構建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逐步完善到現在的10項一級指標,41項二級指標,2003年發布第一份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19年世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我國總體得分73.64分,在190個經濟體中列46名,較上年前進了32名。從考察稅收營商環境的納稅指標來說,具體分為納稅時間、納稅次數、總稅率和社會繳款率及稅後流程指標4個二級指標,以評估企業在納稅過程中付出的時間與費用成本。指標排名顯示,我國稅收營商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別是納稅時間,整年納稅時間進一步縮短為142小時,同比減少31.4%,納稅次數減少為7次,企業納稅便利程度進一步提升。
2.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的措施不斷出台。
首先是稅制改革,實行營改增及費改稅,簡化稅 制;其次是出台了一系列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江蘇5省(市)稅務部門開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工作,2018年8月精準推出優化營商環境的10條硬措施,2018年9月進一步出台了《全國稅務系統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2018―2022年)》,提出38條具體措施。這些政策的出台,為打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稅務部門以此為依據,相繼出台了更為具體的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措施,並在工作中逐步落實。
3.高效便捷、集約化的營商環境逐漸形成。
國地稅機構合併以前,企業開業登記、信息補錄、 稅種認定、納稅申報、稅務註銷、企業遷移等多個涉稅事項在徵稅系統中都是分開的,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不便。隨著國地稅機構合併,全國36個省級稅務機關重新發布了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稅務機關已實現「六個統一」,並通過簡併征期,簡化代扣代繳申報、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匯總企業所得稅管理,擴大稅費優惠備查範圍、推進「一網」辦稅、「一門」辦稅、「一次」辦稅等措施,大大減少了納稅次數與時間。簡便快捷、集約化、高效便利的營商環境正逐漸形成。
4.公平法治化的稅收營商環境逐步形成。
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法治體系,對改善稅收營商 環境非常關鍵。現在,各地稅務機關堅持法治引領,構建「放管服」結合「全網絡」稅收治理機制,對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各地稅務部門以稅收法規為依據,進一步優化各種辦稅流程,使各種辦稅流程可操作化,簡便化。推行稅收權力和責任清單,嚴禁執法不公,收過頭稅、人情稅、關係稅;聯合實施失信懲戒,進一步推動納稅信用體系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用「網際網路+監管」的方式,推送納稅信用信息和稅收違法「黑名單」至相關部門,公平法治化的稅收營商環境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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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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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營商環境的優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多年來稅 務系統服務水平有了質的飛躍。但在踐行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我國稅收營商環境整體與世界發達經濟體還有較大差距。
根據世界銀行《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在190個 經濟體中,我國列46名,比2018年前進了32位,但具體到納稅指標,我國得分排名僅為114名,排名比較靠後,表明我國「納稅」指標排名與營商環境整體排名不符,並且這份報告在我國選擇的是北京、上海樣本(北京占權重45%,上海占權重55%)。兩地的稅收征管水平、人員素質、信息化程度在我國遙遙領先,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京滬兩地並不能代表全國平均水平。尤其在稅收信息化水平比較落後的地方,納稅人辦稅成本比較高,稅收營商環境並沒有很大的改善。表1數據顯示,我國僅僅在每年納稅次數,每年年度納稅時間上占優勢,稅後實務流程指數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總稅率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不利於稅收營商環境優化。
2.稅收規範性文件零碎繁多,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我國現行稅種18個,但目前只有個人所得稅、企 業所得稅、車船稅、環保稅、煙葉稅和船舶噸位稅、車輛購置稅等少數稅種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其他絕大部分稅收事項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地方政府等部門以規定、通知、公告、答覆等形式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這些稅收規範性文件內容繁雜,形式多樣,表面上是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政性解釋和補充,實質上成為最主要的稅收執法依據。現在,全國範圍內現行有效(包括部分內容被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多達幾千餘件,這些政出多門、變動頻繁的文件甚至在條款內容中相互衝突。
長久以來,稅收規範性文件使基層人員在學習上花費大量的時間,在執行上存在著困惑,基層人員本著謹慎的想法,很多爭議性涉稅優惠審核都作不通過處理;納稅人在適用稅法上也存在著困惑,有爭議的稅款不敢不繳或者不知道如何繳;或者由於稅收規範性文件細化規定時不當地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3.國地稅機構合併後磨合對優化營商環境帶來「陣痛」。
國地稅機構合併是大勢所趨,是營造公平公正、 法治化稅收營商環境的必然選擇,對改善我國稅收營商環境至關重要,但是國地稅分設24年後重新合併必然存在較長磨合期;人員調整,業務學習,辦稅流程優化等都存在現實問題,要真正做到人合、事合、心合還有一個過程,尤其是基層稅務部門幹部隊伍呈現老齡化結構,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征管模式和征管軟體升級,新的知識、理論使稅收事業發展步入發展的快車道,但是人員老齡化與工作要求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原國稅幹部不懂原地稅管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等稅收知識;原地稅人員不懂原國稅管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知識,難以適應新的工作要求,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影響了征管水平,降低了工作效率,無形之中增加了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影響了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進程。
4.稅收政策存在問題,稅收政策「落地難」。
政策的生命在於落實。良好稅收營商環境的形成離不開稅收。但是,稅務部門在稅收宣傳方面一直以來存在著創新意識不強、宣傳主體單一等問題。如一直沿用著稅收公告、開稅企座談會,印發紙質宣傳冊等傳統手段,缺乏創新手段。從宣傳效果上來說,這僅僅只是告知。貼近納稅人生活、貼近實際的互動式、參與式、體驗式宣傳還不到位,應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化宣傳手段不夠,精準式、定製式的宣傳手段更是比較缺乏。由於宣傳不到位,無形中增加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納稅人因此沒有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大量存在。
5.稅收事後管理不到位導致納稅人「納稅過錯成本過高」。
自2002年審批改革後,尤其是稅務部門在 落實中央「放管服」政策後,稅務部門對很多涉稅事項都放寬了受理條件,取消了事前核查。但對事中事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風險提示不到位,出現了「前台放寬受理、後台疏於管理」的現象。因得不到稅收風險提示,加上稅收政策理解錯誤或者稅法遵從意識淡薄,納稅人有可能會發生稅收違法行為,並因此受到懲罰。現實中,很大一部分企業稅收違法主要是因為沒有按期申報、繳稅、應稅收入未申報計稅、錯誤享受稅收優惠等,這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輕者納稅人要繳納滯納金、信用等級評定時被扣分,重者被罰款甚至被列為非正常戶管理。因此,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不到位,風險提示不夠,造成納稅人犯錯成本增加,影響了納稅人納稅遵從度,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成本。
6.懲戒機制不夠成熟,對失信、惡意違法震懾力度不夠。
納稅失信和惡意違法行為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稅務部門每年都在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並定期將評定結果公告於社會,可事實證明,由於懲戒機制不夠成熟,並不能對失信納稅人給予相應的懲戒。目前對納稅失信人員的懲罰,很多稅務部門採取「黑名單」制度,從實施效果來看並不明顯,對於失信納稅人,「黑名單」制度的結果運用較為孤立薄弱,建立在各部門信息共享基礎上的社會信用聯合懲戒機制還不夠成熟,對涉稅違法典型案例曝光度不高,沒有達到很好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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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對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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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持稅收法定,提高稅法的穩定性。
實現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首要任務就是加快重 點稅收領域的立法工作,對立法環節,要注意採取審慎的態度,充分徵求意見;同時,要注意從國家整體的稅制結構出發,對整體的稅收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做到面面俱到、充分考慮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況,從而減少立法後出現漏洞而被迫採用「打補丁」的方式彌補稅法漏洞的現象,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可預知、穩定的、透明的稅收法律環境。現階段,在稅收立法不到位、國家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國家要對政出多門的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要從源頭上防止稅收違法文件出台,促進稅務機關嚴格規範執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2.提高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基層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國地稅機構合併後有一個磨合期,涉及征管流程 再造,人員素質提升等問題,稅務機關應該儘量縮短這個磨合期。征管流程的設計應該切合實際情況,問需於納稅人,問計於納稅人,使辦稅流程真正能方便到納稅人,縮短納稅時間,提高納稅便利度;對稅務人員的培訓,稅務部門應該堅持精準培訓、優化效果;培訓內容要與稅收工作實際高度契合,要有針對性;創新培訓形式,不斷提高廣大基層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幫助稅務工作人員儘快熟悉、掌握新單位、新崗位的業務和技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執法能力和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
3.加大稅法宣傳培訓力度,增強納稅人守法經營的意識。
稅收政策的專業性和複雜性使得稅法宣傳、培訓 不能簡單化。根據所處經濟區域、稅收環境以及辦稅人員文化水平不同,對納稅人給予差異化、個性化和針對性的稅法宣傳、培訓;充分利用新媒體手段,依託稅務內外網,完善網絡宣傳培訓平台建設,暢通內部外部宣傳渠道;通過大數據分析納稅人的需求,針對某個、某類納稅人、某個特定行業納稅人制定個性化的宣傳、培訓方案,加強宣傳與培訓,使不同層次水平、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納稅人能夠熟悉稅法,這樣才能取得實質實效,才能切實增強納稅人誠信納稅、守法經營的意識。
4.強化風險管理,降低納稅人「納稅過錯成本」。
「還責於納稅人」是國家稅務總局征管改革的一 個重要方向,但不是放任不管,稅務部門要強化風險管理,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過錯成本」。
首先是增強風險管理意識,強化事中事後管理,從納稅人的日常納稅申報到年終彙算清繳;從企業的日常辦稅行為到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指標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管理。
其次,建立納稅人年度稅(費)風險自主應對制度,將風險管理的關口前移,實現風險管理由稅務部門單純事後糾錯到納稅先預防和稅務部門事後糾錯相結合的轉變,促進征納雙方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共治共享。
最後是利用大數據分析,對不同的稅收風險分類提醒和集中推送,提醒納稅人及時發現和應對涉稅風險,及時改正納稅錯誤,減少因非主觀因素而犯錯,採取「首違不罰」,從輕處理原則,降低納稅人非主觀納稅過錯成本。
5.加強稅收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而稅收誠信體系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綱要(2014-今年)》更是明確要求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提升納稅誠信。稅收誠信體系的逐步完善,需要從立法、執法、誠信機制、社會環境等多個方面進期的建設工作。搭建稅收信用的「網際網路+平台」,通過社會網絡數據監控系統,監督和記錄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為稅收信用共享系統提供數據。對信用等級好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激勵措施,對於失信納稅人,要記錄在徵信報告中定期向社會公告,使其受到失信聯合懲戒,進而來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讓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權威性。對屢教不改,惡意偷逃稅款的行為,建議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稅務檢查的打擊、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