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有關要求,加強鄉鎮和縣直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的管理,切實維護幹部人事工作紀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加強鄉鎮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市組發〔2016〕420號)、《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62號)等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借調幹部,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暫時將幹部從原單位脫產借調(含抽調、掛職等)到其他單位協助工作,幹部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工資關係保持不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借調。
第三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借調幹部,特別是鄉鎮幹部,幹部的借調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嚴格控制借用幹部。縣級各部門必須是因本單位人員學習掛職、調動、退休等造成編制內人員缺額,現有力量難以完成工作的,或因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突擊性工作以及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時,才可以借用幹部。
2.嚴格規定借用時限。借用時限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為依據,一般不超過一年。
3.教育、衛生等專業技術人才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教師、醫護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借用,除非特殊情況,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證教育、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4.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
5.與借用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借用。
6.借用幹部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用。
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一般不得借調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幹部的。
2.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3.因單位業務量大、工作任務繁重,本單位現有人員難以保證工作任務完成;或本單位還有空編,尚未配備人員,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需借調幹部協助工作的。
4.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條借調的幹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可靠,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團結同志,勤奮敬業。
2.具有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素質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5.必須為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調:
1.新錄用公務員在錄用職位工作未滿1年的。
2.新錄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未滿2年或在選調單位工作未滿2年的。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
4.同一幹部連續借調12個月或近兩年累計借調12個月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借調的。
第七條幹部的借調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借調單位應事先與被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及其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協商,並按程序進行報批,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1.需借調工作人員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先向編辦寫出核編請示,說明單位現有編制、在職人數和借調工作人員的理由(說明崗位需求和借調人員素質要求)、人數和借調時間等。
2.編委辦核編後,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和審批。鄉鎮和縣直黨群部門要報請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並經組織部長批准。政府各部門要報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並經主管人事的副縣長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統借調教師的,必須徵求主管縣長的意見。
3.借調部門填寫《借調工作人員審批表》。
4.縣外單位借調本縣內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填寫審批表,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幹部的借調期限不超過一年,確實需要的重新辦理續藉手續或辦理正式調動手續,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八條借調期間,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借調期間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原工作單位做好被借調人員的編制管理、工資和職務(職稱)正常晉升等工作。借調幹部不得在借調單位推薦為後備幹部或科級幹部人選。
第九條借調單位要對借入人員綜合素質進行充分考察,加強日常管理。如出現借用人員失管、脫崗現象,在對借用人員按離崗處理的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借調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條嚴肅幹部借調的工作紀律。凡是不按規定條件、程序借調幹部的,被借調人員和所在單位應拒絕借調,並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部門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對違規借調幹部的單位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發現有違反規定借調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視情況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借調的幹部,借調單位必須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15日內通知被借調幹部返回原單位上班。
第十三條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意見》不包括系統內幹部的借用。
第十五條本《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借調幹部,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暫時將幹部從原單位脫產借調(含抽調、掛職等)到其他單位協助工作,幹部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工資關係保持不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借調。
第三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借調幹部,特別是鄉鎮幹部,幹部的借調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嚴格控制借用幹部。縣級各部門必須是因本單位人員學習掛職、調動、退休等造成編制內人員缺額,現有力量難以完成工作的,或因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突擊性工作以及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時,才可以借用幹部。
2.嚴格規定借用時限。借用時限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為依據,一般不超過一年。
3.教育、衛生等專業技術人才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教師、醫護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借用,除非特殊情況,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證教育、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4.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
5.與借用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借用。
6.借用幹部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用。
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一般不得借調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幹部的。
2.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3.因單位業務量大、工作任務繁重,本單位現有人員難以保證工作任務完成;或本單位還有空編,尚未配備人員,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需借調幹部協助工作的。
4.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條借調的幹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可靠,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團結同志,勤奮敬業。
2.具有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素質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5.必須為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調:
1.新錄用公務員在錄用職位工作未滿1年的。
2.新錄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未滿2年或在選調單位工作未滿2年的。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
4.同一幹部連續借調12個月或近兩年累計借調12個月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借調的。
第七條幹部的借調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借調單位應事先與被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及其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協商,並按程序進行報批,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1.需借調工作人員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先向編辦寫出核編請示,說明單位現有編制、在職人數和借調工作人員的理由(說明崗位需求和借調人員素質要求)、人數和借調時間等。
2.編委辦核編後,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和審批。鄉鎮和縣直黨群部門要報請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並經組織部長批准。政府各部門要報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並經主管人事的副縣長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統借調教師的,必須徵求主管縣長的意見。
3.借調部門填寫《借調工作人員審批表》。
4.縣外單位借調本縣內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填寫審批表,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幹部的借調期限不超過一年,確實需要的重新辦理續藉手續或辦理正式調動手續,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八條借調期間,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借調期間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原工作單位做好被借調人員的編制管理、工資和職務(職稱)正常晉升等工作。借調幹部不得在借調單位推薦為後備幹部或科級幹部人選。
第九條借調單位要對借入人員綜合素質進行充分考察,加強日常管理。如出現借用人員失管、脫崗現象,在對借用人員按離崗處理的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借調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條嚴肅幹部借調的工作紀律。凡是不按規定條件、程序借調幹部的,被借調人員和所在單位應拒絕借調,並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部門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對違規借調幹部的單位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發現有違反規定借調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視情況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借調的幹部,借調單位必須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15日內通知被借調幹部返回原單位上班。
第十三條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意見》不包括系統內幹部的借用。
第十五條本《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